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于XXXX年X月X日公司成立后生效,XXXX年X月XX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正并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XXXX办事处XXXX路X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或五年内,适用于投资公司)内缴足。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名称(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XXX 湖南省湘乡市XXX路XX号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湖南省湘乡市XXX路XX号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章程(一人)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章程(一人)引言概述: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股东权益等内容。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制定一份合理的章程尤为重要,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1.1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的正式名称,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1.2 注册地: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地,包括国家、省份、城市等详细信息。
二、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2.1 公司目标: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包括盈利目标、市场定位等,以便明确公司的发展方向。
2.2 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应详细列举公司的经营范围,确保公司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2.3 业务拓展: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未来可能扩展的业务范围,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三、股东权益和责任3.1 股东权益: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权益,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权、表决权等,以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3.2 股东责任: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的责任,包括资金投入、业务参与等,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
3.3 股东决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决策的方式和程序,如股东会议、表决方式等,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公司管理和组织结构4.1 公司管理层: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等,以确保公司的有效管理。
4.2 组织结构: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各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等,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3 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的权限、流程等,以确保公司决策的高效性和合法性。
五、公司财务和审计5.1 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批流程等,以确保公司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5.2 资金使用: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资金的使用方式和限制,以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5.3 审计制度: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法律实体形式,它允许企业主享受有限责任的好处,同时又能够灵活地管理和运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运营规则等重要事项。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填写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类型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本公司的注册地为(填写注册地)。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期限本公司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填写注册资本金额)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股东为(填写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会行使最高权力。
第九条股东会(一)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填写通知期限)向所有股东发出,并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四)股东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按照表决权比例决定事项。
第十条董事长(一)本公司设立董事长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并代表公司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董事(一)本公司不设董事。
第十二条监事(一)本公司不设监事。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决策(一)公司经营决策由股东会议决定。
(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长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一)公司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财务报表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编制。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一)公司利润分配应由股东会议决定,并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017最新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2017版章程参考样本:不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缴纳。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章程参考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2024版《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人属性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章公司基本信息第三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名称:请填充。
(二)公司住所:请填充。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一)公司经营范围:请填充。
第五条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章股东出资第七条股东出资信息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如下:(一)公司成立后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公司治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一)公司不设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如不设董事会则为董事)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不设监事除外)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依职权就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董事(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
(二)董事由股东任命。
(三)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董事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一)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任命。
(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明确股东的责任,制定以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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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奉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第七条公司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注:暂不实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即将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允许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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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其次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宅:**************。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依据实际状况详细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削减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削减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打算时,实行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打算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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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珠海市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珠海市...... ..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XX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如下:
XXX 身份证号码为:123456789123456789 住所:XXXX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XXX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其中XX年XX月XX日货币(或者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XX 万元。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依
法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将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 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转让出
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定批
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定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者聘任)。
经理对股东负责,按《公司法》
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以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股东有权随时解聘。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
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和检查股东落实情况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四)其他职权;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九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X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除前条款第(三)项解散事由外,公司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确定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一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法定补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决定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股东共同订立,自本公司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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