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4)2. 适用范围及准入管理 (4)2.1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4)2.2准入管理 (4)2.2.1准入对象 (4)2.2.2准入条件 (5)2.2.3准入过程 (5)2.2.4准入权限 (5)2.2.5放款主体资格 (5)3.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5)3.1企业信贷全员风险防范体系 (5)3.2 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范围 (7)3.2.1贷前风险管理范围 (7)3.2.2贷中风险管理]范围 (7)3.2.3 贷后风险管理范围 (7)4.受理与调查 (7)4.1. 受理流程 (7)4.1.1客户申请 (7)4.1.2资格审查 (8)4.1.3提交材料 (8)4.1.4信息录入 (8)4.2.调查评价 (9)4.2.1客户经理撰写客户相关情况说明 (9)4.2.2业务部关于客户情况概述 (9)5.企业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 (9)5.1企业信贷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9)5.1.1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基本原则 (9)5.1.2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总体要求 (10)5.2客户分类、授信和限额管理 (10)5.3企业信贷审核 (10)5.3.1客户情况: (10)5.3.2客户企业概况 (10)5.3.3经营管理: (10)5.3.4财务状况 (11)5.3.5偿债能力 (11)5.3.6 抵质押物 (11)5.4 评分授信及额度测算 (12)6.贷款方式及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2)6.1.贷款方式 (12)6.1.1 先息后本: (12)6.1.2 等额本息: (12)6.2 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3)6.2.1 利率: (13)6.2.2服务费: (13)7.企业信贷合同管理 (14)7.1合同签订 (14)7.2企业贷款面签 (14)8.支付审批及信贷发放 (15)8.1财务部门职责 (15)8.2贷款会计发放 (16)8.3贷款资金支付 (16)8.4抵质押品及档案交接 (16)8.5贷后资金监控 (16)8.6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17)9.企业信贷贷后管理 (17)9.1贷后审批流程 (17)9.1.1 部分提前还款流程 (17)9.1.2 全部提前还款流程 (17)9.1.3 变更还款计划流程 (18)9.2贷后通知 (18)9.3 贷后监控流程 (18)9.3.1 风险监察名单 (18)9.4 贷款结清流程 (19)10.问题贷款管理与损失核销流程 (19)10.1 目的 (19)10.2催收手段 (20)10.3 催收流程 (20)10.4转移资产和恶意逃债的借款人 (22)10.5 以物抵债流程 (22)10.5.1条件 (22)10.5.2抵债价值的确定 (22)10.5.3抵债资产的取得 (22)10.6诉讼清收流程 (23)10.7 委外处理流程 (23)11.企业信贷档案管理 (24)11.1 企业信贷档案管理原则 (24)11.2 企业信贷档案日常操作流程 (25)11.3 企业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流程 (25)11.4 企业信贷档案内容 (25)11.4.1 业务操作档案 (25)11.4.2 抵债资产档案 (26)12.法律责任 (27)12.1法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27)12.2违约处理与制约办法 (27)13.附则 (28)1.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质量与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指我行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小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授信业务发放后至授信业务结清前各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管理、担保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到期及逾期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预警监测、分类管理、处置及时”的原则,对信贷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
(一)职责明确原则。
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要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贷后管理的目标。
(二)预警监测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以期达到提前预判风险的目的。
(三)分类管理原则。
对于小企业授信客户根据授信金额和信贷资产分类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采取差别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
(四)处置及时原则。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事项的客户要早决策、早行动,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处理,采取行动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小企业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我行相关规定划分口径为小企业客户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
已移交法律保全部门的贷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及化解工作;督导全行各经营机构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或全面检查;组织实施全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和质量监测;对各经营机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及考核。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合理“量化”信用指标, 实现适度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 支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 所 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 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 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
由高到低分为:AAA 级、AA 级、A 级、B 级四个 信用等级。
B 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1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可按年根据信用 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第五条评级授信对象。
是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以下 简称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 以普查方式制定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农户评 级授信工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
集中评级授信、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集中评级授信。
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作小组,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农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二)随时评级授信。
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对评级授信满一年以上的老客户,根据其家庭基础信息、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原有评级授信结果按年修正。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个人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贷款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要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八条个人贷款应遵循“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类客户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
(二)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三)借款人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经评定信用等级原则在BB级(含)以上。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个人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建立规范有序的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及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银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的自然人,以及为我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个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还贷能力以及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关系等指标,综合评价个人客户的资信情况,并据此确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
第四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真实、高效”的原则。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个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评定结果是我行个人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的重要依据,属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五条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分为工薪供职类和个私业主类两大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薪供职类客户是指以单位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个私业主类客户是指以个人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等。
第八条仅办理下列业务的客户可免予评级:(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银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3)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
第九条对办理其他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信用卡透支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级。
第十条对免评级客户,各行应按本办法规定采集相关评级信息并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十一条工薪供职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收入及还贷能力、合作关系等。
个私业主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信用履约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偿债能力和合作关系等。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级结果按得分高低及特别规定,分为AAA+、AAA、AA+、AA、A+、A、B、C 八个级别。
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

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1-(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法人机构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固定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2-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个体工商户融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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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授信申请及受理第十二条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
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
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客户授信调查与档案建立第十四条信用社信贷人员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授信的调查。
信贷人员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况: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所,是否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
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第十五条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
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2、是否本地户口;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况;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7、主要销售及供货渠道;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况;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况。
第十七条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应全面、准确,信贷人员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审第十八条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人进行仔细调查并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并初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初评信用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上的,形成祥尽的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报信用社负责人认定。
第十九条信用社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对信贷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进行复查认定,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提出授信额度、期限、使用要求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授信意见审定。
信用社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信贷人员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及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确认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核实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提出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明确意见。
信用社负责人审核未通过的,由信用社将结果直接通知客户。
审核通过的,按照区联社授权经营的权限,由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批或报区联社个人业务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和审批。
第六章客户信用等级的确定第二十一条件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
评定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借款人信誉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很强,经营效益很好;自有资金充足,有固定经营场所,偿债能力和意愿很强,与信用社有很好的信用关系,经营收入归社率70%以上,依法纳税。
AAA级: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经营规模在当地个体工商户中居中上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8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
AA级:评分在85分(含85分)至90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偏上,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6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
A级: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8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4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
B级: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7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经营户中居一般,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评信用等级,不得对其授予信用授信。
第七章信用评定要素第二十三条件信用社要根据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所建立的经济档案及所调查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自然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与信用社的关系等要素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的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身份。
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婚姻状况是否稳定,身体是否健康,文化程度是否真实,业务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
2、品格。
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诚实可信,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是否被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是否有重大的涉诉行为、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有其他欠款行为。
3、能力。
主要包括:借款人所具有的经营年限、经营管理才能、学识水平如何、经营品牌地位及经营性质(代理、自营、买断销售等)等。
4、经营和财务状况。
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收入规模、资金占用量、偿还能力、盈利水平、经营的市场前景等。
5、信用状况。
主要包括:借款人的银行结算记录、银行负债、或有负债、是否有逃避债务、拖欠贷款本息、违约或赖帐的不良信用记录。
6、与银行关系。
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信用社客户,信用社帐户性质,在信用社的存款情况,业务往来是否频繁,信誉记录是否良好等。
第八章客户信用评定管理第二十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自借款人与信用社签定授信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则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信用社应对借款人的当时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行对其进行信用评定:1、不符合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2、在公安机关有关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3、卷入或将卷入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4、在信用社或它行有不良信用行为的。
5、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件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信用社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九章授信额度与期限第二十八条信用社根据本办法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客户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授信。
对各信用等级借款人的授信按以下原则掌握:信用等级A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信用等级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信用等级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信用等级B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