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合集下载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类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实收资本 净资产 净资本

实收资本 净资产 净资本

实收资本实收资本(Actual Receipt Capital)什么是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调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

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

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除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外,其余企业均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一般企业(指非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均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实收资本的确认企业应按照企业章程、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收到的货币、实物及无形资产来确认投入资本。

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

(1)对于以货币投资的,主要根据收款凭证加以确认与验证。

对于外方投资者的外汇投资,应取得利润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

(2)对于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为依据进行确认,并应进行实物清点、实地勘察以核实有关投资。

房屋建筑物应具备产权证明。

(3)对于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及文件资料作为确认与验证的依据。

外方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一般企业的实收资本规定处理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会计实务:净资产计算公式是什么

会计实务:净资产计算公式是什么

净资产计算公式是什么净资产计算公式是什么净资产(Netasset)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企业的净资产(netassetvalue),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所有者权益。

计算原理净资产=资产-负债受每年的盈亏影响而增减企业期末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不等于或不代表”净资产的市场价值。

由于是市场价值(通常是现在的市场价值),当然“不等于或不代表”企业期末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这里是历史成本)。

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是企业集团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即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值。

净资产代表企业集团所有者(企业主或股东)在企业中的财产价值。

它包括股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企业集团的资产净值,属于股东所有,所以在会计上把它称为“股东权益”。

它是反映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净资产受所有者原始投资、追加投资、企业集团后来发生的利润和损失,以及从滚存的利润或投资中提走的数额等的影响。

本方案的基础数据中,为反映企业集团股东权益和信用风险的大小,只包括有形资产在内。

至于企业集团信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暂不参与计算。

考虑到综合实力评价应反映企业集团持续、平稳地发展的实际,净资产按三年年末平均值计算。

即:净资产=(本年年末净资产+上年年末净资产+两年前年末净资产)÷3计算式中的年份界定同营业额。

如果采用利润的实体观,净资产等于股东权益加债权;如果采纳利润的所有权观,净资产等于股东权益。

对我国券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的实证研究

对我国券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的实证研究

对我国券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的实证研究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前言部分,对目前的问题和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2.头寸风险的净资本计算的基本方法简述,对目前国际上典型的净资本计算方法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叙述和对比;3.实证分析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主要利用历史模拟和压力测试的方法,对上海180指数成分股和券商重仓股的风险分布情况(VAR)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检验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的充分性,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了券商进行净资本管理所应遵循的原则,为券商的净资本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4.本文的结论和有关建议。

根据实证检验,本文分别从监管层和券商两个角度,提出了对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和券商自身进行净资本管理的看法和建议。

主要结论是: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仍然是不充分的,其应用的条件是满足一定的置信度和券商需要提高调仓的速度:在95%的置信区间下,对于上证180成员股票,券商的最低换仓速度不应超过26天或三周;对于券商超过15%的重仓股,券商的最低调仓速度不应超过60天;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七届会员单位与基金公司研究成果评选终评会对于ST类股票,券商的最低调仓速度不应超过24天;对于*ST类股票,券商的最低调仓速度不应超过113天。

主要建议是:在目前,监管层宜继续提高券商资产的折扣比例,或者在不提高折扣比例情况下,改变券商的投资理念,以减少券商对于市场流动性的过分依赖;而长远来看,监管层宜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继续鼓励券商采用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

目录1.前言-------------------------------------------------------12.头寸风险的净资本计算的基本方法-----------------------------23. 实证分析--------------------------------------------------53.1对上海180指数成分股的历史模拟-------------------------63.2对上海180指数成分股的压力测试------------------------133.3对券商重仓股的实证检验--------------------------------264.结论与建议------------------------------------------------30参考文献----------------------------------------------------31对我国券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的实证研究3对我国券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的实证研究1.前言由于券商风险的不断增加,出于谨慎监管的需要,2003年下半年,证监会向券商公布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并于2004年开始试行(由于新的会计制度也开始执行,二者同时执行给券商带来了很大压力,因此直到目前,该净资本计算规则并没有完全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净资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条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确定的比例,对有关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的有关项目及其风险调整的最低比例要求。

第三条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自营证券应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就其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

有证据表明证券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且证券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或者相应核减净
资本金额。

第四条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五条证券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投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未包含或未确定风险调整比例的金融产品投资项目,证券公司在投资该金融产品前,应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以确定其风险调整比例。

第六条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直至全额扣除。

第七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八条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账龄应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

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
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存出保证金项目是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

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将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在计算净资本时,经核准可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次级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附件: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