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描述最准确的是()。
A.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B.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C.确保公司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D.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答案】 A2、以下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B.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C.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D.可以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答案】 B3、下列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即指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B.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涉嫌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D.涉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答案】 D4、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单边市等可能引发市场重大风险状况的情形,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
A.强行平仓B.强制减仓C.强制增仓D.集中交易【答案】 B5、(2016年真题)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
A.5年B.10年C.15年D.20年【答案】 B6、证券公司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B.处5年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C.处5年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D.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答案】 D7、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1、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可以不包括()A.基本信息B.财务状况C.诚信记录D.教育经历【答案】 D2、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ⅣD.Ⅰ、Ⅱ、Ⅲ、Ⅳ【答案】 A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中,不包括()。
A.没收违法所得B.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C.罚款D.判刑【答案】 D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方面的规定有()。
A.Ⅱ、ⅣB.Ⅰ、ⅣC.Ⅰ、ⅢD.Ⅱ、Ⅲ【答案】 B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中的“破产清算和重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B.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C.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D.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不进行行政清理【答案】 C6、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A.30%B.40%C.50%D.60%【答案】 C7、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主要的风险控制指标包括()。
A.①②③④⑥B.②③④⑤⑥C.①③④⑤⑥D.①②③⑤⑥【答案】 D8、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业务服务的,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答案】 A9、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也逐渐成为其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风险类型、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及实施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帮助读者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的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的业务。
其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以及资金投资、资产管理等活动。
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类型2.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3.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4.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约无法履行而产生的损失。
5. 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
6.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资金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及时满足交易结算需求的风险。
三、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7. 为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8. 应建立市场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价值-at-风险(VaR)、成交量风险限额等,以衡量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9. 应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对交易对手信用等级的要求、交易规模的限制等,以控制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10. 再次,应建立操作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设置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规范等,以防范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操作风险。
11. 应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金流动性需求的预测、资金管理的可行性分析等,以保障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施12. 在建立了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证券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控制指标的有效实施。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培训会议中讲话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培训会议中讲话一、客观清醒认识行业的现状(一)成绩1、行业过去一年盈利能力向好,总体运营平稳有序.2、服务覆盖面显著拓宽。
近三年合计为各类企业近三万亿股票、债券融资,提供了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方面服务;资产管理覆盖了已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权、债权以及其他标的.3、专业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4、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得到一定体现.5、国际化进程已有一定成效.6、合规风控体系初步建立,抵御风险能力得到检验。
(二)问题1、行业功能定位、发展路径存在偏差,行业主动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不足。
(1)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企业不足,一些机构大量从事通道业务、非标融资类业务,拉长交易链条、提高融资成本,部分机构还设计了比较复杂、不透明的产品,进行监管套利、政策套利,未真正创造社会价值,反而主导了金融扭曲。
(2)盲目扩展业务,发展路径存在偏差。
一些机构脱离自身管控能力和人才储备,盲目扩张,重规模、轻质量,抢占地盘,无序设立分支机构,组织架构混乱。
子公司、孙公司,甚至重孙机构庞大,母公司对这些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管控,有些强一些,有的相当弱.对子公司、孙公司所为无从知晓,不仅无制度,管控体系形同虚设。
有的机构还涉及非持牌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
(3)缺乏核心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深度不够.有的机构为创新而创新,或者把创新简单定位为模仿其他公司,自身优势或特色未能体现。
2、勤勉尽责不够,适当性管理不足,投资者保护不力.(1)投行保荐业务未能勤勉尽责。
最近IPO、再融资、新三板挂牌、债券发行环节问题频发,突出反映出勤勉尽责远不到位,普遍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衡、合理的投行业务风控体系。
有些机构的投行业务游离或半游离于公司的管控体系,有的机构履职过程中敷衍了事,为了抢占市场甚至伪造工作底稿,有的甚至与发行方合谋。
先行赔付制度行业内有争议,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会做一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怎么做?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债权市场产品、衍生市场产品、期权、利率期货等。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篇1)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经纪人业务、证券承销、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应对这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在各部门中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门运作情况进行监管,从而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风险管理的模式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经纪业务是指发生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证券公司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关业务,是证券公司四大基本业务之一。
经纪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将对证券公司的信誉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经纪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相对独立,业务环节较多,从而决定了经纪业务风险的多样化和多发性。
对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指证券公司中一系列用来规范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来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包括岗位责任制、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等。
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切记不能纸上谈兵,要注重制度的实际作用和建设性意义,有效落实到证券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减少摩擦,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相关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主要从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入手。
通过岗位培训可以提升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减少技术性失误或由于知识结构的原因造成的风险。
通过实际的岗位培训可以帮助员工熟悉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掌握主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法,调整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
证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资源优化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投资者对证券质量和风险收益要求更高,市场供需发生变化,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风险也逐步出现并越来越明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0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0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月23日附件:关于制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的立法说明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5号)相关规定,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3.证券公司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
4.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
5.证券公司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
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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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第二十二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 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 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