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 中国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 对比表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证券业务的不断扩张,证券交易所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标准。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比不同国家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以便了解全球证券市场的监管标准和实践情况。
1. 美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非常严格,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也非常详细和严谨。
SEC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其风险敞口情况和风险管理能力,计算并报告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流动性比率、市场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等。
这些指标通过严格的公式计算和披露要求,确保了市场对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的全面了解和监管。
2. 欧洲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也进行了详尽规定,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Ⅱ协议》中。
欧洲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这些协议,计算并报告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市场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等指标。
欧洲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运行和监管的科学性。
3. 亚洲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在亚洲地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我国证监会规定了证券公司需要计算和报告的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净资本充足率、净资本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资产负债率和市场风险敞口等。
这些指标的计算标准要求严格,督促证券公司严格依法行使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保护。
4. 对比分析从上述对不同国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指标的种类和计算的详细程度上。
美国和欧洲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和详尽,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和披露要求非常细致,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2014.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二、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 1 -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
三、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类信托业务:(一)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
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二)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三)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四、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一)信托报酬率较低;(二)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五、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 2 -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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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 净资产 净资本/各项风险准备之和 净资本/净资产 净资本/负债 净资产/负债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净资本/营业部家数 自营股票规模/净资本 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净资本 营运风险准备 经纪业务风险准备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准备 证券承销业务风险准备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准备 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证券 其中:
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的证券 其中:
对单个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其中:
对单个客户融券规模与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的股票 其中: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合规总监: 制表人: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项 目 年 月 日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中国证监会《关于下发<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6号>及<证券公司三项回购业务监管。。。

中国证监会《关于下发<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6号>及<证券公司三项回购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各证监局:⽬前,证券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均已转⼊常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于近期正式启动。
为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开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项回购业务),强化⽇常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证券公司开展三项回购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6号-三项回购业务》(见附件1)的要求,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并按规定填报有关风控指标监管报表。
⼆、为全⾯、动态监控三项回购业务开展情况,强化⽇常监管,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三项回购业务监管报表》(见附件2),并相应完善了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相关报表,请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从2013年8⽉⽉报起,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
三、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证券公司,并继续做好投诉处理、舆情监控、应急处置、现场检查等⽇常监管⼯作。
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及重⼤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赵旭强010-********胡念华010-********附件:1. 《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6号-三项回购业务》2.《证券公司三项回购业务监管报表》(略)附件1: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6号-三项回购业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7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6号)等规定,为统⼀规范证券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的编报,制定本指引。
⼀、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的编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持有的质押股权,纳⼊权益类证券进⾏规模控制,受“⾃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及“持有⼀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例不得超过5%”等风控指标的约束。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篇一: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 . (1)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 . (2)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 ........................................................... (2)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 ........................................................... (3)第五章监督检查 ........................................................ ........................................................... .. (3)第六章附则 ........................................................ ........................................................... .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 / 11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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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项 目 年 月 日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的证券 22 其中: 23 24 25 26 27 对单个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28 其中: 29 30 31 32 33 对单个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34 其中: 35 36 37 38 39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的股票 40 其中: 41 42 43 44 45 注:1、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划分,因此公司无须填报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指标。 2、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开始计算承销业务风险准备。 净资本 净资产 净资本/各项风险准备之和 净资本/净资产 净资本/负债 净资产/负债 净资本/营业部家数 自营股票规模/净资本 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净资本 营运风险准备 经纪业务风险准备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准备 证券承销业务风险准备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准备 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证券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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