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法规名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8-07-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二条名词的使用

1.本规定中:

(A)“条约”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不论它是包含在一个单一文件之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文件之内,也不论它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B)“授与国”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C)“受惠国”指授与国已向之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D)“第三国”指授与国或受惠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E)“补偿条件”指包括最惠国条款的条约中的或其它方式的由授与国同受惠国约定的任何种类的补偿条件;

(F)“互惠待遇条件”指一种补偿条件规定受惠国给予授与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相同于或视情况相等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2.第1款中关于本规定名词使用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家国内法对各该名词的使用或可能赋予各该名词的意义。

第三条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条款

本规定不适用于第四条所指的最惠国条款以外的一项其他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这一事实不影响;

(A)该项条款的法律效力;

(B)本规定订明的任何规则对该条款的适用,而该条款应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

规则。

第四条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据此规定一国向另一国承担一种义务,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授与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六条国际法其它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国家间协定中的条款

不论第一、二、四及五条规定如何,本规定各条应适用于国际法其他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包括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协定规定的国家间的关系。

第七条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

本规定各条一律不含有一国有权享受另一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超出后者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依据的范围。

第八条最惠国待遇的来源和范围

1.受惠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只来自在授与国与受惠国之间有效的第四条提及的最惠国条款或第六条提及的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

2.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第1款提及的条款有权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决定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九条根据最惠国条款的权利的范围

1.根据最惠国条款,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仅获得该条款的主题范围之内的权利。

2.受惠国根据第1款取得权利,只同该条款规定的或条款主题默示的人或事有关。

第十条根据最惠国条款取得的权利

1.根据最惠国条款,受惠国只有在授与国给第三国以该条款主题范围以内的待遇的情况下,取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2.受惠国根据第1款在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方面取得权利,只有在人或事属于下列情况者方可:

(A)其类型同于从授与国给予的待遇受益的与第三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类型者;

(B)其与受惠国的关系同于(A)节所指的人或事与该第三国的关系者。

第十一条没有规定补偿的最惠国条款的效力

如最惠国条款没有规定补偿作为取得的条件,受惠国获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而毋须承担给予授与国以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有补偿的最惠国条款的效力

如最惠国条款规定有补偿条件,受惠国只有在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补偿的情况下,取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有互惠待遇的最惠国条款

如最惠国条款规定的互惠待遇的条件,受惠国只有在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互惠待遇的情况下取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议定条件的遵循

如受惠国或为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行使来自最惠国条款的权利,须遵循包括有最惠国条款的条约规定的,或授与国同受惠国之间另行议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同给予第三国须补偿的待遇的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没有规定补偿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毋须补偿的权利,不因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有补偿的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六条同授与国和受惠国之间协定的限制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根据其与第三国之间的国际协定,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协定规定的仅仅适用于授与国和第三国之间关系的那种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同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给予第三国的待遇或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根据一项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八条同给予第三国以国民待遇的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给予第三国以国民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九条主题相同的最惠国条款与国民待遇或其他待遇

1.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不因授与国已同意也给予受惠国的同于最惠国条款的主题的国民待遇或其他待遇而受影响。

2.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不影响授与国已同意也给予受惠国的同于最惠国条款的主题的国民待遇或其他的待遇。

第二十条根据最惠国条款产生的权利

1.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根据最惠国条款所享受的没有规定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产生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相应待遇之时。

2.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根据规定有补偿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产生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相应待遇和受惠国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补偿之时。

3.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根据规定有互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产生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相应的待遇和受惠国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互惠待遇之时。

第二十一条最惠国条款权力的终止或中断

1.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最惠国条款所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在授与国给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的相应待遇终止或中断之时终止或中断。

2.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规定有补偿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在受惠国与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补偿终止或中断之时同样终止或中断。

3.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规定有互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在受惠国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互惠待遇终止或中断之时同样终止或中断。

第二十二条遵守授与国的法律和条例

为受惠国和为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行使根据最惠国条款所产生的权利,须遵守授与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但这些法律和条例不应如此适用,使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受的待遇

低于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所受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最惠国条款对普遍优惠制的关系

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一个发达的授与国在制订的普惠计划(SCHEME)内给予一个发展中的第三国的在非对等基础上的待遇,而此项计划是同各国作为一个国际社会整体所承认的普惠制相符合,或对一个适当的(COMPETENT)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来说是同该组织通过的相应规则和程序相符合的。

第二十四条最惠国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安排的关系

一个发达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一个发展中的授与国根据一个各有关国家都是成员的适当的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则和程序所给予一个发展中的第三国的任何在贸易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最惠国条款对于方便边境贸易待遇的关系

1.一个非接让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授与国为了方便边境贸易所给予一个接让的第三国的待遇。

2.一个接让的受惠国只有在最惠国条款的主题是方便边境贸易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该条款享受不低于一个授与国为了方便边境贸易所给予一个接让的第三国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最惠国条款对于给予一个内陆的第三国的权利和方便的关系

1.一个非内陆国家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授与国为了一个内陆同出入海上的方便所给予该国的权利和方便。

2.一个内陆的受惠国只有在最惠国条款的主题是方便海上出入的情况下,方有权根据该条款享受授与国为一个内陆的第三国出入海上的方便所给予该国的权利和方便。

第二十七条发生国家更替、国家责任和爆发战争等情况

本规定不因国家的更替、一个国家的国际责任和国家之间爆发战争可能引起的有关最惠国条款的任何问题而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不追溯既往

1.在不影响本规定订明的各项规则的适用,而最惠国条款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规则的情况下,本规定只有在本规定对有关国家生效之后,适用于国家间缔结的一项条约中的一项最惠国条款。

2.在不影响本规定订明的各项规则的适用,而最惠国待遇条款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规则的情况下,本规定各条只有在本规定对有关国家生效之后,根据各国和其它国际法主体缔结的国际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另行议定的规定

本规定各条不影响授与国同受惠国另行议定的其他任何规定。第三十条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新规则

本规定各条不影响制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新规则。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 维和行动由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行动部)领导,旨在为遭受冲突的国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联合国图片/Eskinder Debebe 部署在塞拉利昂的蒙古维和人员——他们在Tavan Tolgoi和平行动支助训练中心接受训练。 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其使命是提供安全、政治和早日开展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 什么是维持和平? 事实证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来帮助所在国克服艰难险阻,从冲突走向和平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维和行动有很多独特优势,包括合法、共担负担、能够在全球范围部署和维持军队及警察,使他们与文职维持和平人员协调配合,以推进多层面任务的执行。 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安全和政治与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以帮助各国克服困难,尽早从冲突转向和平。 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各方同意; ?公正; ?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维和行动灵活多变,过去二十年间,采取了多种配置形式实施部署。目前,总共在四个大陆上部署了16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今天,需要开展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也为了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协助恢复法治。 就本身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几乎总是发生在自然和政治条件最为恶劣的环境中,所以永远无法确保成功。但事实证明,在我们成立的60年里颇有建树,并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和平与安全 维持和平是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一。 维持和平的历史 1948年,联合国在中东成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由此发起了第一次维和行动。自此,在世界范围共开展了68次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的改革 维持和平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政治现状。鉴于越来越需要开展复杂的维持和平行动,我们正致力于进行全面的维持和平改革。 大会的作用 大会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 依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开展新行动 在开展新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前,需要采取一系列步骤。 维持和平人员日 5月29日是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国际日。 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

模拟联合国社团活动策划案

模拟联合国社团活动课策划 ?活动意义与目标 模拟联合国社团活动课本身所具有的教育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 ?开阔视野 模拟联合国活动关注的问题广泛,大都是当今各国面临的热点问题,也可以是过去将来的一些重大问题。积极参与这项活动不仅有助于同学们对联合国的了解,更为同学们打开一扇窗,提供了一个舞台,让大家关心世界,用国际眼光来思考问题,讨论问题。 ?激发学习潜能 阅读背景资料、听取发言、阐述观点这些都对学生的语言和写作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会议之前,代表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必须密切关注“自己的国家”,研究和学习一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外交政策等方方面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扮演好外交官的角色。代表们需要将政治、经济、历史和地理知识与大会要讨论的问题紧密结合,将多种学科知识进行整合,思考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 ?锻炼领袖才能 模拟联合国活动是一种互动性极强的学习经历,参与者不仅能够学习和讨论国际事务,还能够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这会让学生受益终身。 ?活动主题 本学期模拟联合国社团活动课将围绕联合国八项千年发展目标进行讨论: ?To eradicate extreme poverty and hunger 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 ?To achieve universal primary education 普及小学教育 ?To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and empower women 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 ?To reduce child mortality 降低儿童死亡率 ?To improve maternal health 改善产妇保健

《模拟联合国》社团课

《模拟联合国》社团课 名称:模拟联合国科目:英语课程类型:选修 适合对象:高一、二学生课程开发类型:自编讲义授课教师:卢洋 一、课程简介: 模拟联合国(Model United Nations,简称MUN)是对联合国以及其它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会议流程进行模拟的一种活动,简称模联。在模拟联合国会议中,参与者主要是青年学子们,他们扮演各国的外交官,依据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讨论当今国际上的热点问题。作为各国代表,参与者在会议中代表的是一个“国家”(双代表制),在会议主席团的主持和引导下,他们通过演讲阐述“自己国家”的立场和观点,与其它国家的代表沟通与协作,共同解决矛盾与冲突。 二、课程意义: 模拟联合国社团课的目的在于使青年学生们对联合国的运作方式和议事规则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通过扮演各国外交官、模拟联合国会议流程、讨论国际热点问题的方式。同时,模拟联合国社团课着重于培养青年学生们进行有效演讲、有效辩论、有效沟通的能力以及锻炼参与者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模拟联合国会议中,各位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并非是自己真正所属的国家,对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政策以及一些具体问题的调研,有助于增进国家之间的理解以及加强对多元文化的认同及包容性。 三、课程目标: 1、了解联合国的相关知识及模拟联合国的基本知识; 2、能围绕某一过意热点话题,收集资料,并形成自己的观点,撰写立场文件; 3、掌握辩论和游说的技巧; 4、拓展国际视野、激发学习能力、培养领袖气质和合作精神; 5、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培养风度、气质、领导力; 6、提高沟通和表达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课程内容: 1、了解联合国和“模拟联合国”相关知识 运用资料和视频简述“模拟联合国”会议的流程和联合国常识;运动资料说明“模拟联合国”会议文件写作要求、时事要点、逻辑分析常识。 2、撰写立场文件 简述搜集资料的方法和途径;分小组搜集资料并汇总;举例说明撰写立场文件的方法;根据某一话题独立撰写立场文件。 3、正式会议流程的学习 熟悉“模拟联合国”会议的具体流程;辩论技巧及游说技巧的专项学习;草案、修正案的撰写指导;选择话题开展完整的“模拟联合国”会议。 五、课程评价: 本课程以小组和个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以等级制(A、B、C、D)来表示。 平时表现包括:1.上课发言和专注情况;2.分工合作情况;3.文件撰写质量; 4.正式活动时的活动表现。

浅析联合国维和行动

浅析联合国维和行动 发表时间:2019-01-02T14:32:30.337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3期作者: 徐乃斌 [导读] 联合国维和行动自创设以来,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维和行动的规模、使命范围、性质及其所依据的国际法根据都在发生变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联合国维和行动自创设以来,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维和行动的规模、使命范围、性质及其所依据的国际法根据都在发生变化。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经费的第二大分摊国。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研究维和行动的发展趋势和所出现的问题,促使其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从而更有效地维持国际和平,保障世界安全,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维和行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诞生,是为了弥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的不足。就《宪章》本身来说,没有明确的维和条款,所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性质及法律依据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但就其法律依据来说,还是应从宪章本身的规定来认识,因为联合国诞生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国际和平,而作为联合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维和行动,更是这一职能的积极体现。 到底什么是维和行动?虽然迄今尚无可被各方接受的统一定义,但从传统维和行动的实践来看,有几点是可以肯定的:(1)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在有关当事方请求或同意的前提下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采取的中立的具体安全行动。(2)是使用军事人员(包括少量文职人员)但不使用武力(仅限于自卫)的行动。而且这种有限的自卫行为应严格区分于主权国家的自卫行为,主权国家的自卫行为是指国家蒙受外国武力攻击时,运用自己的力量单独或集体行使的自卫。而维和部队的自卫权是指维和部队的官兵在受到攻击之时用最低的武力,且仅限于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行为。(3)是在冲突中止和停火期间帮助恢复秩序,维持“现状”或协助履行有关临时协议,为冲突之和平解决创造气氛和条件的行为。所以,从实质上看,维和行动仍然是一种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是未列入《宪章》第六章的和平方法,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和平加威慑”的方式。这是避免根据第七章规定的办法解决争端的有效途径,是对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宗旨的创造性实践。 如果从维和行为在实践中形成和遵循的指导原则来看,维和行动也充分体现了宪章所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是: 1.同意和非强制原则。首先,不但维和行动的建立,维和部队和观察团(组)的派遣,都必须以当事方的同意或请求为前提,而且继续驻扎也必须有有关各方的同意和配合。如1967年5月16日,埃及政府决定终止联合国第一支紧急部队在埃及驻扎,秘书长又未能说服以色列让其改驻埃以边界以防不测,于是该部队只得全部撤离。其次,派出官兵和观察员参与维和行动也必须会员国自愿。第三,维和部队若要落实某种解决方案也必须由当事方同意,而不能强加于人。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宪章关于当事国主权平等、领土完整等原则。 2.中立和公正原则。维和部队(或观察团)必须严守中立公正原则,不介入冲突,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维护联合国的声誉,赢得当事人各方对联合国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履行其维和使命,有效地监督停火停战,协助恢复或维持和平。 3.限制武力使用和不干涉原则。维和行动是“维和”而不是“造和”,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强制的和平手段,因而对使用武力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有关的指导原则,维和部队只能佩带轻武器用于自卫。维和部队及其官兵只有在“受到攻击”或履行职责“受到武力阻碍”时,才可使用“最低”的武力,为此,联合国维和部队官兵被称为特殊的军人,用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的话说,他们“无战斗之敌,无战胜之地,武器用于自卫,效果靠自愿合作。” 综上可以看出联合国维和行动正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精神创造出来的一种解决争端和冲突的“和平加威慑”手段。只不过这种“威慑”不是来自维和部队或观察团(组)的规模及其装备本身,而是来自他们身后的巨人——联合国,来自于联合国的权威和道义的力量,来自于世界和平舆论的力量。 二、冷战后维和行动所面临的新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雅尔塔体系崩溃,冷战宣告结束。然冷战结束,热战蜂起,却为联合国更加积极地采取维和行动提供了可能和条件。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停滞了多年之后,于1988年开始迅速进入了一个高峰期。冷战后的维和行动在某些方面突破了“维和”界限,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数量多,规模大,使命复杂化,政治因素增加。 1988年以来,联合国授权采取的维和行动多达20余项,仅1992年至1993年两年就增加了10项,目前大部分仍在实施中。在世界各地执行维和任务的人员多达七万以上,每年维和行动的费用多达数亿美元之多。更值得注意的是,维和使命日趋复杂,维和行动已不再限于在冲突地区起隔离、缓冲、监督停火和撤军的作用,从解除、收缴帮派武装,扫雷、清理战场到核查,监督选举,调查侵犯人权状况,安排、护送分发救济物资等,几乎无所不及。 2.部分维和行动突破了传统原则,维和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应该说新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大多数遵守了传统的维和行动的指导原则,如1988年4月派出监督苏联从阿富汗撤军的联合国斡旋团,1988年8月派出的驻两伊军事观察团等,都没有逾越过去一直奉行的指导原则。但是确有一些维和行动,突破了传统原则,而带有明显的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强制“执行和平”色彩。 首先,不再限于同意。联合国“伊科观察团”并未征得伊拉克同意。在索马里,无论是美国等搞的“联合特遣行动”,还是第二期“联索行动”都受到冲突中某一方的反对和抵触。波黑塞族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也采取了更加抵触的态度。但是联合国并没有充分重视这些问题。其次,不再严守中立,在索马里和波黑,维和部队都不同程度地卷入了其内部冲突,打一派,保一派,支持一方,打击另一方的现象时有发生。1993年下半年,美军和联合国维和部队缉拿、搜捕艾迪德(联合大会党主席),多次同艾派武装发生冲突,轰炸艾派驻地,甚至发展到向示威平民开枪,造成无辜平民伤亡。1995年4月30日,波黑冲突各方4个月停火期满,战事升温,局势恶化,在此情况下,联合国维和部队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冲突各方在期限内交还从维和部队武器存放点抢走的重武器,但无任何一方理睬。联合国秘书长却因拗不过美国的压力,因而请求北约于5月25日、26日两次轰炸塞族阵地,致使塞族将联合国378名维和官兵和观察员扣做人质(塞族称其为俘虏,因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原因探析

[摘要]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地区性大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是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其外交目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文通过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来阐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必要性。[关键词] 中国参与维持和平行动外交战略[Abstract] Peace-keeping operations(PKO)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nd efficient means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by United Nations; China is a very important regional power ,is one of permanent Members of Security council ,maintaining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is one of its important diplomatic goal . So participating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of United Nations is its bounden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This passage exposits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peace-keeping of United Nations by argumentation of three respects. [Key Words] China's Participatio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Diplomatic Strategy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事物,始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维持和平”(PKO)一词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但什么是维持和平行动?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由军事人员参与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①“是在冷战阴影里发现的重要任务”②。可以说它是在冷战对抗的大气候下,联合国处理频繁的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有创造力的发明。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采取了不参与,不投票,不摊费的消极政策,然而随着中国对外部世界的开放,在80年代伴随着对整个外交政策的调整中国开始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采取谨慎的积极态度。冷战结束以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出现重大变化。维和次数迅速增加,维和费用大大提高,维和“三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维和行动的功能大大扩展,由“维持 (peace-making)乃至“缔造和平”(peace-building),和平”(peace-keeping)发展到“建立和平” 维和行动出现了本质性的变化,自此联合国维和行动进入“第二代维和时期”。联合国“第二代维和行动”无论从内容、原则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与“第一代维和行动”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这与中国一直所强调的“主权”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相互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国未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在维和行动方面中国是否应有自己的战略选择,这一直是学术界以及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就笔者而言,中国应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对待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这不仅是联合国的殷切希望,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世界大国重要的外交政策之一。[!--empirenews.page--]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代表建构和平安定的社会理想追求从古到今,人们历尽各种苦难而渴望和平,思索着如何永远消除战争和流血,实现永久和平。从伊曼努尔·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到近代思想家的“和平联合”思想都是人们对和平安定社会的追求和探索。而在刚过去的整整一个世纪中,人类社会又经历了两次前所未有的世界大战的蹂躏,饱经了战争创伤。第一次世界大战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空间和技术界限的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与恐怖;第二次世界大战则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意识形态限制的战争所造成的大规模犯罪。联合国就是世界各国人民在二战中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后建立的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的指出,这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组织的成立是“欲免后世再遭当代人类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因此“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重要总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宪章第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浅谈当今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现状与展望

浅谈当今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现状与展望摘要:联合国作为当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正如其会徽所诠释的那般,它一直向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目标迈进。作为这项艰巨使命的重要承担者和执行者,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已经在不断发展壮大中走过了63年的风雨历程。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但与此同时,面临各类此起彼伏的武装冲突以及国际社会对联合国与日俱增的期望值,维和行动也将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组织联合国维和行动 一、维和行动的发展特点及趋势 (一)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 纵观维和行动的历史,冷战时期由于受到东西两大对峙集团的影响和单边主义的妨碍,维和行动举步维艰,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冷战时期联合国仅开展13次维和行动。冷战结束后维和行动摆脱了左右掣肘的状况,自1988年以来的52项维和行动是冷战期间的近4倍。目前,世界各地开展的维和行动有16项以及1个阿富汗政治特派团。共计约10万多人的多国部队、警察和民事人员在四大洲工作。在那些饱受战争、种族矛盾、宗教冲突所困扰的国家和地区,维和行动被人们赋予了更高的期待。 (二)维和背景及战略的转变 首先,维和背景由传统走向复杂。在维持和平行动诞生之初,冷战对手常常使联合国安理会陷于瘫痪,维持和平的目标主要局限于在

实地维持停火和稳定局势,以便能够在政治层面作出努力,以和平手段解决冲突。冷战结束后,维和行动在对象上开始从处理国家间冲突扩展到某些主权国家内部的矛盾。随着地区冲突复杂性的增加,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涉及到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盒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其次,维和战略从“维持”和平走向“建设”和平。传统的维和行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大多是在冲突发生之后才开始部署,目的是将敌对双方分隔以便防止矛盾升级。当前的维和宗旨已日益由单纯预防武装冲突向注重引发冲突的根源问题转变。基于这一背景,目前的维和行动实际上包含了联合国通常所划分的“缔造和平”、“维持和平”、“重建和平”等方面内容。 (三)参与主体日趋广泛 随着维和行动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众多国际角色努力谋求在国际事务中拥有更大发言权,众多国际行为主体,如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公司等也积极加入到维和队伍中。这打破了传统时代维和部队一统任务区的局面,使得各方维和力量都加入到重建和平的行列。当前发展中国家已成为维和行动的主要力量。目前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派遣援助人数最多的3个国家分别是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印度。中国是5个常任理事国中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在地区组织中,非洲联盟为非洲的安全与稳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二、发展中的困惑

模拟联合国会议规则流程

模拟联合国会议规则流程 1.点名(Roll Call) ?点名的作用:确定到场国家总数,由此计算简单多数(1/2多数)和三分之二多数。 这些数据决定了表决通过的标准。 ?点名的方式:主席助理按照国家名单上的顺序点名,点到的国家高举国家牌并答“到(Present) ”。主席助理重复“某某国代表出席”。 2.设定议题(Setting the Agenda) ?设定议题的条件:一个委员会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题待讨论。 ?设定议题的目的:确定多数国家感兴趣的议题为优先讨论的议题。 3.正式辩论(Formal Debate) ?辩论的概念:不同于平时的辩论比赛,模联中的发言、磋商、游说等均被视为辩论。 ?正式辩论:按照发言名单顺序进行的辩论叫正式辩论。 ?发言名单(Speakers’ List) ?发言名单的产生:确定议题后,正式辩论开始。主席会请需要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并随机点出国家名,当代表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后,放下国家牌。主席助理同步记 录,代表便可在大屏幕上看到发言名单。 ?发言名单的作用:供各国代表根据自己既定的发言主题发表讲话。 ?发言名单的缺点:各讲各的,主题分散,不利于促进共识的形成。 ?追加发言机会(国家名未在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可向主席台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国家,主席会将该国家名加在发言名单最后。 如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还未发言,则不能追加发言机会。 ?发言时间:每位代表有120秒的初始发言时间(Speaking Time),可通过动议(Motion to Set Speaking Time)更改。 ?让渡:代表在发言时间内结束发言,可将剩余时间让渡 ?让渡给他国代表(Yield Time to Another Delegate):让渡国A代表和被让渡国B代表协商一致后(传意向条,会前游说等),B代表在A代表剩余的时间内进行发言。如B代表发言结束还有时间剩余,不能再次让渡,主席将继续主持会议。 ?让渡给问题(Yield Time to Questions):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问题,主席会请需要提问的代表举牌,并随机点出代表进行提问,发言代表可在剩余时间内回答任 何被提出的问题,提问时间不占用剩余时间,提问内容必须根据发言者的意思来问。 这种方式可以体现发言代表的思辨、反应和口语表达能力。 ?让渡给评论(Yield Time to Comments):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评论,主席会请需要评论的代表举牌,并随机点出代表进行评论,让渡者没有权利再一次进行观点

模拟联合国大会流程

模拟联合国大会流程 委员会结构 Committee Structure 一个委员会由一个主席团(Members of the Dais)负责。主席(The Chair)主持会议,主席的任务是按照联合国正式的程序规则监督并推动会议进程(Oversees Debate and Guides Delegates Through the Rules of Procedure)。会议指导(Director)负责审阅代表提交的会议文件。主席助理(Rapporteur)负责点名、录入发言人名单(Speakers' list)。 流程与规则 Rules of Procedures 一、正式辩论 Formal Debate 1、点名 Roll Call 在这一阶段,主席助理会按国家字母顺序依次点出国家名,被点到的国家举起国家牌(Placard),并回答:“present(到)”。 E.g. The rapporteur: Honorable delegates, now we are going to have the roll call. Those countries called please raise your placards and answer PRESENT. Afghanistan...... 2、确定议题 Setting the Agenda 本次会议将会有两个议题供代表们选择,代表们通过讨论、投票,确定出要首先讨论的议题。在确定议题的阶段,主席分别在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议题B的国家中,各随机点出3名代表(即,共6名)进行发言,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为90秒。6名代表都发言完毕后,将进行投票,投票原则为简单多数,即50%+1。 E.g. The Chair: Since we have two topic areas, we are going to set the agenda first. Those countries in favor of talking about topic area A first please raise your placards... China, Russia, Singapore, thanks. Those countries in favor of talking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地区性大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是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其外交目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文通过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来阐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必要性。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在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项职能中的伟大创举,60多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为促进冲突解决、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在新的世纪里还将继续进行下去。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时间较晚,但自从1990年第一次实际上参与维和行动以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迅速,这表明中国自身及其与国际体系关系的变化。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还将在维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定义、意义与法律依据等,并重点讨论了第二代维和中出现的由于介入国内冲突而导致的维和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人道主义干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等问题。继而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进行回顾并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建构了以服务于中国“和平崛起”战略为中心的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论指导。最后,针对联合国维和的现状与中国的国情,本文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以图对中国维和有所裨益。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事物,始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维持和平”(PKO)一词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但什么是维持和平行动?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由军事人员参与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①“是在冷战阴影里发现的重要任务”②。可以说它是在冷战对抗的大气候下,联合国处理频繁的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有创造力的发明。

全球模拟联合国大会地议事规则

全球模拟联合国大会的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将指导全球模拟联合国会议模拟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会议。这些规则改编自实际的《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供全球模拟联合国使用。 一、议程 常会 临时议程 第1条 全球模拟联合国(模拟联合国)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模拟联合国秘书长草拟,至迟于会议开幕前两个月传递给各代表团 第2条 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包括: (a)关于为每届会议选定主题的报告; (b)模拟联合国秘书长认为需要向模拟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所有项目。 议程的通过 第3条 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在会议开幕式上提请模拟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代表团 组成

第4条 会员国代表团应由不超过六名代表组成。 三、大会主席和副主席 选举 第5条 除非模拟联合国大会另有决定,模拟联合国大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并至少在由其主持的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出。在选举模拟联合国大会主席和副主席时,应考虑尽可能将这些职务分配给下列区域,以确保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的代表性: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西欧和其他国家。他们的任期应自当选之日开始,并应在选举出模拟联合国大会下一届会议新的主席团成员时为止。如果某个成员在他或她任期届满之前不再属于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应单独举行补选,来为剩余的任期选举一名新成员。 临时主席 第6条 大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一部分时,应指定副主席一人代行主席职务 第7条 副主席代理大会主席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大会主席的一般权力 第8条 大会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外,应宣布本届

会议每次全体会议的开会和散会、主持全体会议的讨论、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准许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他应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全面掌握每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场秩序。在讨论某一项目期间,他可向模拟联合国大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代表发言的次数、截止发言报名或结束辩论。他并可提议停会或休会或暂停辩论所讨论的项目 第9条 大会主席执行职务时始终处于模拟联合国大会的权力下。 大会主席不得参加表决 第10条 大会主席和代理主席的副主席不得参加表决,而应指定他所属的代表团的另一成员代为投票。 四、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 组成 第11条 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应由模拟联合国大会主席、五名副主席和各主要委员会(即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委员会)的主席组成,并由大会主席担任主席。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中不得有两个成员同属一个代表团,总务委员会的组成应确保具有代表性。模拟联合国大会所设立的在届会期间举行会议而全体会员国都有权参加的其他委员会的主席,有权列席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资料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资料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是指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至少需九票赞成(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核准部署并决定其任务授权的部队,此部队只配备简单武器用以自卫和维持秩序之用途。秘书长对于如何发起和开展行动必须提出建议并报告其进展情况,而维持和平部队的行动部则负责各维和部队的日常行政指导,管理和后勤支援。维和部队人员会戴有联合国徽章的蓝色贝雷帽或战斗盔,车辆和建筑物等则漆成白色,并标上“UN”字样。这支部队通常又被称为“蓝盔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作用是阻止局部冲突扩大化,或防止冲突再起,并帮助在战争中受害的平民百姓,为最终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后就应离开发生冲突的地区。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必须参与维和行动,所有联合国成员都要提供安理会所需的部队和设备。Ps:联合国维和行动另两种形式为军事观察团和多国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是非强制性 它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15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中,最少有9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5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2.鲜明中立性 它具有鲜明的中立性,其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 它不同于一支真正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执行任务时,除进行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 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 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执行脱离接触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其他使命。派遣军事观察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临时措施,均有一定的期限,视情况需要由安理会决定可延期。 联合国维和部队不能主动攻击。 兵员来源 发展中国家参加维和部队要高过发达国家.主因是兵员来自较小的国家可以帮助冲淡帝国主义色彩.例如,2005年12月,厄利垂亚当维和任务准备进行时把所有美洲,俄罗斯,欧洲,加拿大藉的人驱逐出境。另外原因是发达国家多担任出钱的角色.联合国提供捐兵国每一兵每月1000美金,加上装备提供.这些都是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装备和训练也可算是薪水的一种,联合国维和任务可以使这些发展中国家维持自己的军队员额又不必花大钱.只有4.5%维和的兵员和平民来自欧盟国家,只有不到1%来自美国。 组织结构 每一项维和任务都有三个核心的高级指挥人员来领导。第一位是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通常由一位资深的秘书担任。他是执行维和任务的官员,有权决定所有政策和外交事务,

模拟联合国会议标准规则流程【最新版】

模拟联合国会议标准规则流程 一、点名(Roll Call) 主席点到国家名,代表请举国家牌并答:“到(Present)!” 二、设定议程(Setting Agenda) 当委员会的议题超过1个时,与会代表必须表决,决定首先讨论的议题。 本次大会由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B的双方各出3个国家,陈述为何首先讨论该议题。国家由主席在与发言的国家中随机点出。双方轮流发言。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为90秒。 6名代表都发言完毕后,将进行投票,投票原则为简单多数,即50%+1。 三、正式辩论(Formal Debate) 1.设定发言名单(Speakers List)

待主席宣布正式辩论开始后,欲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主席随机点出发言国国名,大会发言顺序依主席所点顺序进行。 每个代表发言时间初始设定为2分钟。主席会在时间剩余30秒的时候,提醒代表。代表可以提出动议延长或缩短发言时间。如果需要追加发言机会(国家名未在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代表可向主席台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的国家,主席会将该过的名字加在发言名单的最后。如果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且还没有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之前追加发言机会。 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且没有任何代表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 代表发言完毕剩余时间可以让渡(Yield Time): A. 给主席,等同于放弃时间; B. 给其他国家,该国不可二次让渡时间;

C. 给问题,欲提问的国家举牌,由大会主席决定发言国家(提问时间不计入代表发言时间); D. 给评论。 2.提出问题(Point)或动议(Motion) 在每位代表发言结束后,主席会问场内有无问题或动议(Are there any points or motions on the floor?),代表此时可以提出问题或动议。 问题,包括: A. 程序性问题(Point of Order): 当大会的进程与既定规则不符时,代表可以提出程序性问题,该问题可在大会任何时候提出,发言的代表将被打断,主席首先解决该问题。 B. 咨询性问题(Point of Inquiry): 代表对大会任何流程和规则不清楚之时,可提出咨询性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 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 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 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 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 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 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 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 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 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 26 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 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 24 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b)对任何 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