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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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11、附件2闽建科〔2017〕7号《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报批稿)

11、附件2闽建科〔2017〕7号《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报批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35-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in Fujian2017-0 - 发布2017 -0-0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in Fujia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35-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2017年福州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办科【2017】1号文要求,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文件管理规程使用的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施工、监理、检测、建设、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5.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6.市政工程竣工文件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城市隧道(钻爆法施工)的内容;2 增加城市综合管廊的内容;3增加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照明等内容;4 增加部分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内容;5引入工程总承包和代建模式,并在相关内容及表单中体现;6 对原规程部分条文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三、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级 资 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 其规定)
备注: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 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招标文件 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 求”。
例如: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 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 建筑[2014]21号)的规定,“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 程项目,邀请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不得少于3家。非国有投资的邀请招 标工程项目,鼓励邀请龙头企业参与”。 3、建市【2014】159号文总则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 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关于工程承发包与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管理规定衔接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建筑【2015】5号)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 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 七个专业承包资质,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 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直接发包的土石方
五、3.4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 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 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建筑工程、市政公 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 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闽建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闽建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号:闽建筑[2004]80号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7]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近日印发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经研究,省厅对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3号,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现予重新印发,闽建筑〔2017〕
4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一、《。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009]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009]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版)招标项目名称:横墘新村连接省道路口道路硬化、防护栏工程招标项目编号:闽建融(SM-2018)邀字44号招标人:明溪县沙溪乡碧州村民委员会(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王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邱琼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18年 5月7日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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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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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 2 -
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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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

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 4 -
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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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

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

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

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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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

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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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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