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佟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门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得到经济补偿。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得到经济补偿。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按属地管理原则,分步实施,逐步覆盖。
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第一步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东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东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那些人应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我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学院)在校学生都属于医保参保对象。
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各类参保人的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如下:三、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时怎么规定的?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照规定享受住院、特定门诊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4个月,符合我市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不满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万元;不满12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万元;不满24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最高计支付5万元;不满3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满36个月以上的,每自然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万元。
注:1、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特定门诊待遇及生育医疗待遇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懂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3、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变更参保形式的,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各项待遇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参保形式规定计算。
(二)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保待遇的计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住院基本医疗费:指符合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各项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5.14•【字号】东社保[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东社保〔2001〕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险所:为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6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具体如下:一、住院床位最高报销标准由35元/日调整为45元/日。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下调。
在市内医院住院(包括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执行的市外就诊)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含东华医院)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由500元调整为400元。
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调整为1600元,二级医院由1500元调整为11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由1000元调整为600元。
三、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5万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万元。
四、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其中对在职职工增划本人缴费工资的1%,对退休人员增划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五、除上述调整外,其余待遇标准继续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东府[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整合社会保险资源,优化及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促进两个险种协同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权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缴,生育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其结余基金划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引起疾病住院医疗费待遇,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
三、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一次性计发1500元、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一次性计发800元、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一次性计发280元。
四、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为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9年度内生育但未按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的参保人,允许其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为确保政策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待遇衔接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生育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医疗保险

东莞市医疗保险 (附表)东莞市介绍社保体制经验获高度评价2011年03月02日 02:20 来源:东莞日报东莞时间网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
我市社保局局长梁冰应邀参加此次研讨会,并就东莞市社会保障机构体制建设作了详细介绍,获得与会者的高度评价。
梁冰介绍说,东莞市的社保机构体制有三大特点:一、在管理权责划分上坚持垂直管理,即镇(街道)社保工作机构(包括镇街社保分局、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市社保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二、在险种管理上实现“五险合一”,即改变社保原来“五龙治水”、多头决策的局面。
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两大群体的保险制度管理和业务经办职能,调整为统一由社保局行使;把原由劳动局管理的失业保险,划入社保局管理;将原由卫生局管理的公务员公费医疗,划入社保局管理,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把原由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划入社保局管理;把曾先后由农业局、卫生局管理的农村合作医疗,调整为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一并划入社保局,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民政局管理的全市低保户和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划入社保局管理。
三、便民高效的服务体系,包括构建“数字社保”信息管理机制、构建社保业务经办规范机制、构建系列监督机制。
梁冰称,设置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体制,使东莞市社保事业持续做大做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主要体现在:城乡一体社保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我市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初,完成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两个体系的建设,打破社保在城乡人群、在市内市外户籍人群、在就业与非就业人群之间的条块分割,实现用一个制度覆盖所有人群。
■数字社保截至2010年底,全市参保总人次达2350万人次,其中养老保险416.75万人、医疗保险592.27万人、生育保险592.27万人、工伤保险469.08万人、失业保险279.9万人。
东莞社保规定一览整理

东莞社保规定一览整理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东莞社保规定,仅供参考,喜爱可以(保藏)共享一下哟!东莞社保条例详细是怎样的?1、在东莞并没有《社保条例》,与社保相关的规定包括《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方法》《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
2、东莞新的社保体系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
也即意味着东莞不再有“金卡”、“银卡”之分。
3、依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选择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及敏捷就业人员,职工由用人单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敏捷就业人员由个人到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村(社区)及敏捷就业人员可在参与住院补充险的基础上,选择为全部或部分参保人参与医保个账;未参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与医保个账。
东莞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是怎样的?《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方法》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8%按月征收,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担当2.3%,个人担当0.5%;城乡居民由个人担当1.1%,财政补贴1.7%;财政补贴部分由市、园区、镇(街)财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分担。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敏捷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职工缴费标精确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担当。
第十四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征收,职工由用人单位担当,按月缴纳;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敏捷就业人员等其他人员由个人担当,按月缴纳。
第十五条医保个账按本人工资收入的4.5%按月征收,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担当,用人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1.5%;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敏捷就业人员等其他人员参与医保个账,按上年度全市医保个账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参照职工标准执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担当。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人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或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带一个参保;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和“社区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城乡一体、全民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医药卫生体系完善,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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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
发布单位: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2008-5-8点击次数:20723大中小关闭窗口
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医保费按原渠道统一按月征缴,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办理停保的,已缴医保费不予退还。
(二)按规定随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子女,医保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职工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参保人门诊就医点确定
(一)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按属地原则指定一家社会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村(居)委会辖区内参保人的门诊就医点(以下简称“指定门诊就医点”);属地无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定相邻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临时的指定门诊就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