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理赔相关制度及KPI指标解读
财产保险的基本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的基本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的基本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和限额赔偿方式。
具体如下:
1. 比例赔偿方式:这种方式是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公式为: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财产实际价值)。
2.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这种赔偿方式下,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即使实际损失超过了保险金额。
3. 限额赔偿方式:此方式设定了一个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最多赔偿的金额。
公式为:赔偿金额= 限额-实际收获价值。
此外,财产保险的种类很多,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等。
每种保险根据其特点和风险程度,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明确采用哪一种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介绍

第一大类理赔成本指标
(一)赔付率
➢ 两个对赔付率产生影响的相关理赔指标
✓ 二是: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ALAEReserve):
——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提取的准 备金,包括专家费、律师与诉讼费、损失检 验费、公估费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ULAEReserve)
——为理赔部门发生的除直接理赔费用之外 的其他各项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包括理赔人 员薪酬、查勘费用等,不能分摊给具体的赔 案
1.集中受理 2.全量受理 3.准确录入 4.规范注销
1.自动立案 2.人工立案 3.强制立案
1.先付款,后结案 2.理赔人员根据需要可将结案操作设置为自动结 案或手工结案两种类型。结案操作前须确认包括 理赔费用在内的所有计算书已核赔通过并支付完 成,以及客户不会因影响续保费率等因素放弃索 赔,尽量避免重开赔案发生。
准
理赔费用准备金
备
——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理赔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金
第一大类理赔成本指标
(一)赔付率
赔付率险种:包括车险(商业车险、交强险)、责任险、意外 险、健康险。
未决赔款准备金=上期未决准备金+本期已赚保费收入×入账 赔付率-本期已决赔款+本期新增大赔案
其中:
➢ 两个对赔付率产生影响的相关理赔指标 1.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自2012年6月起,直接来自 于理赔数据库中的未核赔通过的案件金额。
第二大类理赔效率指标
(三)结案率
➢ 件数结案率
➢ 指标说明
本指标是指截至到统计时点,当年立案并已结案的案量,与该年度有效立案总量之比 。主要考核的是各公司对当期发生案件的处理情况,件数结案率高的公司,一般来说 ,各项理赔指标达成情况均较好。
保险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方法根据ⅩⅩ年理赔工作重点与目前公司理赔情况实际,从理赔本钱、理赔管理、理赔效劳和效率、专项工作成效四个方面,以考核指标目的值为根据,定量为主、目的值定性为辅的方法,对分公司的理赔质量进展考核与监控,确保赔付率和间接理赔费用控制在预算目的以内,未决估损充足率到达100%,理赔质量不断进步,客户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考核指标和权重〔一〕理赔本钱〔权重40%〕,考核四个指标:综合赔付率〔15%〕、估损充足率〔10%〕、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10%〕、万元以上车险赔案案均赔款〔5%〕。
〔二〕理赔管理〔权重20%〕,考核四个指标:初次立案估损偏向率〔5%〕、未决滞案率〔5%〕、强迫立案率〔5%〕、车险零结案重开率〔5%〕。
〔三〕理赔效劳和效率〔权重25%〕,考核五个指标: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5%〕、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5%〕、案件处理率〔5%〕、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5%〕、当年案件金额结案率〔5%〕。
〔四〕专项工作成效〔权重15%〕,考核三个指标:反欺诈成效〔5%〕、通赔专项考核〔5%〕、车损零配件系统点选率〔5%〕。
二、考核指标与评分方法〔一〕理赔本钱类指标1.综合赔付率,占比15%。
指标定义:综合赔付率指发生赔款支出与已赚保费的比率,已发生赔款支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并扣除摊回赔款支出与追偿款收入。
综合赔付率=〔本年度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当期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分入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100% 评分方法:根据总公司确定的ⅩⅩ综合赔付率控制总目的,分解下达各分公司赔付率控制的预算目的。
根据各分公司ⅩⅩ年财务综合赔付率数据,参照预算目的降幅进展评分: 下降在2%〔含〕以上得18分下降在0%〔含〕到2%之间得15分下降在-5%〔含〕到0%之间得10分下降在-5%以下不得分2.估损充足率,占比10%。
财产险理赔相关制度及KPI指标解读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诉讼仲裁审批
各机构应在收到法院传票或者获悉我司可能涉诉后,在一个工作 日内通过诉讼管理系统向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和法律合规部进行通报;
对于因理赔或追偿而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如果需要委请律师 代理,必须事先通过诉讼管理系统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和法律合 规部审批。
非诉讼聘请律师:可直接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形式上报总公 司团体产品部审批。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重大赔案通报
责 任 险
R<10万元
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面向核保、销售部门的内部通报机制。
R≥10万元
出险后各二级机构理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公司团体产品部通报
R<30万元
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面向核保、销售部门的内部通报机制。
其 它 险 种
30万元≤R<100万元
出险后各二级机构理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公司团体产品部通报。
临分案件资料提供
临分业务赔案结案后,再保部为摊回赔款,需要提供 赔案相关电子版资料和物理案卷资料的,各级理赔人 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立案
立案时效
为收到被保险人或索赔人报案通知之日起7天内(含第7天)。对超过7天未立案案件,理赔系 统将实行强制立案。 理赔系统强制立案案件按照不及时立案案件进行统计。
三、财产险理赔制度-拒赔审批
(一)索赔金额≤5万元的拒赔案件,为机构权限内拒赔案件;各机构拒赔权限 内的拒赔案件,由各二级机构自行制订审批流程。 (二)各机构对于超拒赔权限的案件,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索赔方出具书面 拒赔意见前,必须报总公司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索赔金额≤30万元的:由二级机构财产险理赔部门通过邮件发送总公司团体 产品部及法律合规部,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2、 30万元<索赔金额≤100万元:二级机构财产险理赔部门须通过OA系统以工 作签报的形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法律合规部、团体客户中心审批,以团 体客户中心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3、索赔金额>100万元:二级机构财产险理赔部门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 形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由团体产品部转法律合规部、业务管理委员会审 批, 以业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在总公司给出最终处理意见前,任何理赔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索赔方出 具赔付或者拒赔承诺和意见。
保险公司KPI指标考核分析实例

承保日起算30天内,新契约回访总成功率。(按承保月统计)
A=[(∑统计期内回访成功总量)/(∑统计期内应访总量-电话中心退保量-电话中心拒访量-机构拒访量)]*100%
新契约回访问题件处理完成率
按承保月统计,五个工作日内问题件处理完成率。(代签名为七个工作日)
A=[(∑5个工作日内当月承保保单问题件处理完成总量/(∑承保月保单产生问题件总量]*100%(代签名为七个工作日)
4.00%
7.00%
以健康值为准, 指标值每减少0.1%,加0.1分,最高加2分; 指标值每增加0.06%以内,扣0.14分,最低0分。
保全差错率
0.6%
2%
以健康值为准, 指标值每降低0.15%,加0.5分,最高加2分 指标值每增加0.1%,减0.5分,最低分0分。
服务满意度
90.00%
80.00%
运营KPI指标得分计算方法4/5
指标名称
基准值
临界值
加/减分方法
新契约保费承保率
88.00%
78.00%
以健康值为准, 指标值每减少0.5%以内,扣0.1分,最低0分。
理赔案件退回率
5.00%
10.00%
以健康值为准, 指标值每增加0.25%以内,扣0.1分,最低0分。
调查时效
5天
8天
以健康值为准, 指标值每增加0.15天以内,扣0.1分,最低0分。
经代13月继续率
经代渠道上上年度11月至统计月前推13个月内生效的期交保单在上年度11月至统计月已交费的保单规模保费之和/营销渠道上上年度11月至统计月前推13个月内生效的期交保单规模保费之和
银险13月继续率
银保渠道上上年度11月至统计月前推13个月内生效的期交保单在上年度11月至统计月已交费的保单规模保费之和/营销渠道上上年度11月至统计月前推13个月内生效的期交保单规模保费之和
财产险理赔知识介绍资料课件

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被保险财产有关的 情况,否则可能影响理赔。
超出保险责任范围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确保理赔事项在保险责 任范围内。
处理方法
针对不同原因,补充缺失材料、与保险公司 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
保险欺诈的识别与防范
1 2
虚构保险事故
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 。
02
财产险理赔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 保险人的财产安全,降低风险损 失,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险理赔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可以 通过财产险理赔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其正常的生活和生产。
通过财产险理赔,可以降低因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社会矛盾和冲 突,维护社会稳定。
公正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公正地审核赔偿金额,不得有任 何歧视或偏袒行为。
02
CHAPTER
财产险理赔流程
理赔报案与受理
01
02
03
报案方式
提供多种报案方式,如电 话、网络、现场等,方便 客户随时随地报案。
报案内容
要求客户详细描述事故情 况,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以便快速受理。
受理确认
报案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提供事故,
确定损失程度。
材料审核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人提 供的理赔申请资料进行 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理赔决定
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 会做出理赔决定,如是 否赔偿及赔偿金额等。
索赔时效与证据保存
索赔时效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通常有法定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财产险理赔知识介绍资料课件
目录
理赔作业规则及关键指标介绍

三、作业规则
(四)调查 1.理赔调查分类:即时调查、常规调查、特殊调查 2.调查范围:强制调查,调查发起条件 3.理赔调查方法 4.异地调查 5.调查率和调查时效: 20% ,3个工作日 6.调查回避 7.事后调查
三、作业规则
(五)签批 1.签批权限 2.工作内容 3.签批时效:1个工作日 4.签批意见 5.业审会
(二)立案受理 1.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立案主体: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3.立案条件 4.理赔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关系证明、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 明、死亡证明书、驾驶执照 5.立案结论:立案通过、不予立案、延迟立案
三、作业规则
(三)审核 1.定义 2.工作内容 3.不实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 4.审核结论 5.理算原则:补偿原则、跨年度治疗 6.简易案件
二、流程
(三)审核 1.案件审核 2.给出审核结论,上报分公司签批人。 3.审核时效1个工作日,简易案件当日结案。
二、流程
(四)调查 1.发起调查,分配调查任务 2.案件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3.系统录入,给出调查结论 4.调查时效3个工作日
二、流程
(五)签批 1.给出签批意见:同意审核人意见的,签批同意;不同意审核人 意见的,给出签批意见后将案件退回,审核人重新进行审定; 超权限案件,给出签批建议后上报上级签批人。 2.各级签批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作业。
六、责任岗位
(一)指标未达成: 指标未达成: 1.非调查件5个工作日结案率、30日结案率、简易案件实施占比、 案件处理准确率 直接责任人:分公司理赔签批人 间接责任人:分公司运营部经理 2.2个工作日受理完成率 直接责任人:分公司理赔签批人、三级机构运营室主任 间接责任人:分公司运营部经理
车险理赔指标介绍

后随着时间的差推移,案件数量的增加,上年转入的未及时登录
案件的件数占比会逐渐减少,该指标亦逐渐好转。这种人为调整 数据的行为对车险整体和局部的经营影响是非常大的,严重的可 能会误导车险经营方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1 68. 98% 90. 61%
第一现场查勘是确保事故性质真实性与提高客户感受的重要
手段。通过第一现场查勘,查找事故的痕迹、物证,能够分析事
故的成因,判断事故真实性 。 第一现场查勘通过记录事故现场有关物体的原有形态及相互
位臵关系,可以判定被保险人所负事故责任 。
通过第一现场查勘也可以体现对客户的现场关怀服务 ,提高 客户服务满意度 。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1 86. 33% 1. 46% 90. 61%
2 81. 94% 1. 78% 91. 63%
3 91. 69% 1. 72% 90. 62%
4 93. 49% 0. 85% 92. 23%
5 85. 12% 1. 65% 91. 36%
征,在一定时期内应是相对稳定的,同样对于绝对预估偏差率也
存在着行为惯性,在一定的时期内其水平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范 围内。 如果出现较大的波动,都应认真分析,找出原因,进
而完善管理,尤其是对主观调整估损金额,人为控制赔付水平的
行为,要严格控制,严肃处理。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20.00% -40.00% 227代数 227绝对 228代数 228绝对 234代数 234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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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险理赔制度-重大赔案通报
责 任 险
R<10万元
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面向核保、销售部门的内部通报机制。
R≥10万元
出险后各二级机构理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公司团体产品部通报
R<30万元
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面向核保、销售部门的内部通报机制。
其 它 险 种
30万元≤R<100万元
出险后各二级机构理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公司团体产品部通报。
R≥100万元
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应在接到机构通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裁室通报。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临分通报
对于临分保单,出险后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理赔经 办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再保部,抄送总公司团 体产品部。
临分案件出险通报
通报邮件主题命名规则:关于xx(机构名称)xx(被保险 人名称)出险案件的临分报案通报。邮件内容应包括保 单号、报案号(或赔案号),被保险人名称、出险原 因以及案件报损金额。 发送时效:收到查勘派工48小时内。 原因:“理赔控制条款或理赔合作条款”的影响
立案金额标准
正常案件:依照保险合同、理赔资料、过往类似损失情况理算后的估算金额立案。 有争议的拒赔案件:按照查勘确定的估损金额的50%进行立案,不得以拒赔为由不立案或延迟 立案。 责任险案件(包括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能够估损的,按估损金额立案;对于被保险人/索赔 人未提供主要依据而无法判断估损金额的案件,应按相应险种上一年的案均赔款金额立案,相 应数据由总公司发布。若该险种无上一年的案均赔款金额,则一律按3,000元立案。 共保案件:对于共保案件,无论我司为主共保人还是从共保人,均应按我司共保份额立案。 无法在收到被保险人或索赔人报案通知之日起7天内评估出损失金额的案件:根据被保险人或 索赔人索赔金额的30%扣除免赔后的金额立案,没有索赔金额的,应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和信息、 同类型案件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立案。 对超过7天未立案案件,理赔系统将实行强制立案,立案金额参照理赔系统的历史平均赔付金 额。
估损偏差金额超过10万元,且估损偏差比例超过30%的
估损偏差金额=∣调整前立案金额 -调整后立案金额∣
估损偏差比例=∣调整前立案金额 -调整后立案金额∣/调整前立案金 额。
绝对估损偏差的考核要求为小于30%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零结案、拒赔及注销规则
涉及零结案、注销赔案等特殊案件的,需严格按照公司下发《零结案、拒赔及注 销规则》执行。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预赔、预付审批
预赔:指的是预先支付承保标的本身损失、救助费、施救费或第三者的损失; 预付:指的是预先支付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费用(如:公估费、代理费、检验费、专
家费、咨询费、查勘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一)各机构在理赔系统自行审批预赔/预付权限范围内的案件,预赔/预付权限为 核赔权限的50%。 (二)对于超机构预赔/预付权限范围的赔案,具体规定如下: 1、预赔/预付金额≤50万元:由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在理赔系统中直接完成审批。 2、50万元<预赔/预付金额≤200万元案件:各机构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形 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团体客户中心审批,由总公司团体产品部根据分管总意 见在理赔系统中完成审批。 3、预赔/预付金额>200万元:各机构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形式上报总公司 团体产品部,由团体产品部另起签报上报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总公司团体客户中 心分管总根据业务管理委员会意见在理赔系统中完成审批。 4、立案金额超过30万元的案件,无论预赔/预付多少金额,均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财产险理赔相关制度及 KPI指标解读
总公司团体产品部 2016年11月
目录
一、理赔的流程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 三、KPI指标解读
一、财产险理赔流程
1. 报
N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Y
案
财产险理赔流程图
9. 报案注销Βιβλιοθήκη 2. 立是否超权限 N
案
Y
Y 是否聘请公估人
10. 超权限案件上报 11. 录入公估信息
级别 首席 总3级 总2级 总1级 分3级 分2级 分1级
>200
≤200 ≤100 ≤8 ≤5 ≤2 ≤0.5
说明:保证保险中的1102个人抵押物财产保险属于财产险。 产品责任险等包含:产品责任险、吊装责任险、供电责任险、律师职业责任险、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险、特种设备 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物流监管责任险
对于赔款金额超过再保人规定的共同理赔限额的案件,在核赔通过前,总 公司团体产品部须通过总公司再保部取得分保接受公司的书面确认。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核赔审批权限表
各险种各级核赔权限(结案金额,人民币/万元)(或等值外币)见下表: 权限 授予对象 首席核赔人 高级核赔人 室主任及中级 核赔人 初级核赔人 分公司理赔部 负责人 分公司中级核 赔人 分公司初级核 赔人 财产 险 机损 险 >200 ≤200 ≤100 ≤8 ≤5 ≤2 ≤0.5 建安 工险 >200 ≤200 ≤100 ≤8 ≤5 ≤2 ≤0.5 其他 责任 险 >200 ≤200 ≤100 ≤6 ≤5 ≤2 ≤0.5 产品 责任 险等 >200 ≤200 ≤100 ≤6 0 0 0 保证 保险 >200 ≤200 ≤100 ≤6 0 0 0 国内进 口货运 险 >200 ≤200 ≤100 ≤8 ≤5 ≤2 ≤0.5 出口 货运 险 >200 ≤200 ≤100 ≤8 集中 在总 公司 理赔, 分公 司无 权限 高风 险 >200 ≤200 ≤100 ≤8 0 0 0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担保审批
各分支机构接到客户要求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救助担保、放船 担保、证据保全担保、扣船担保或者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后, 应及时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形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 、法律合规部,由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安排处理。 在未获得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审批同意之前,禁止各机构对外 提供此类担保。
机构可自行择优选聘公估处理。对于估损金额超过30万元,由机构择优选1~2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立案审批
各机构拟定内部审批流程,在理赔系统自行审批立案权限范围内的案件。 对于超机构立案权限范围的赔案,具体立案规定如下: 1、立案金额≤150万元: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在理赔系统中直接完成审批。 2、150万元<立案金额≤300万元:各机构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形式 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团体客户中心,由总公司团体产品部根据分管总意 见在理赔系统中完成审批。 3、立案金额>300万元:各机构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形式上报总公 司团体产品部,由团体产品部另起签报上报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总公司团 体客户中心分管总根据业务管理委员会意见在理赔系统中完成审批。 为确保案件能在报案之日起7天(不含第7天)内立案,各理赔人应提前做 好上报审批工作(特别是周六、日)。
三、财产险理赔制度-拒赔审批
(一)索赔金额≤5万元的拒赔案件,为机构权限内拒赔案件;各机构拒赔权限 内的拒赔案件,由各二级机构自行制订审批流程。 (二)各机构对于超拒赔权限的案件,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索赔方出具书面 拒赔意见前,必须报总公司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索赔金额≤30万元的:由二级机构财产险理赔部门通过邮件发送总公司团体 产品部及法律合规部,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2、 30万元<索赔金额≤100万元:二级机构财产险理赔部门须通过OA系统以工 作签报的形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法律合规部、团体客户中心审批,以团 体客户中心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3、索赔金额>100万元:二级机构财产险理赔部门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 形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由团体产品部转法律合规部、业务管理委员会审 批, 以业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在总公司给出最终处理意见前,任何理赔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索赔方出 具赔付或者拒赔承诺和意见。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核赔审批
各机构在理赔系统自行审批核赔权限范围内的案件。 对于超机构核赔权限范围的案件,具体规定如下: 1、结案金额≤100万元的案件由总公司团体产品部在理赔系统中直接完成审 批。 2、 100万元<结案金额≤200万元的案件,各机构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 的形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产品经营中心,由总公司团体产品部根据分 管总意见在理赔系统中完成审批。 3、结案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机构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的形 式上报总公司团体产品部,由团体产品部转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总公司产 品经营中心分管总根据业务管理委员会意见在理赔系统中完成审批。 各分支机构处理超权限案件时,在没有得到总公司书面审批意见之前,不 得向索赔方做出最终赔付的书面或口头承诺。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公估、鉴定机构及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审批
公估、鉴定机构及专家是我司财产险理赔力量的补充,公估、鉴定机构及专 家的聘用管理参照最新版的《财产险公估、鉴定机构及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执行。
先初勘后委托。 一般应在首次现场查勘之后委托公估处理。 择优选用公估 对于估损金额在30万元(地方性合作公估单位估损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赔案,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争议案件赔付审批
争议案件定义:争议案件是指被保险人因发生灾害事故而遭受直接经济损
失,该损失不属于或部分不属于保单赔偿范围,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自身 价值和长期合作因素,我司给予酌情赔付的案件。 各分支机构没有争议案件赔付的权限,任何争议案件的赔付,不论金额 大小都必须通过OA系统以工作签报形式上报总公司审批,各机构核保 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并由机构总经理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个别地区的由于监管要求,可以通过邮件审批。
二、财产险理赔制度-查勘费管理规定
财产险赔案查勘费的标准: (一)自行查勘发生的合理费用直接计入对应赔案,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下 表所规定的上限金额。
定损金额(万元) Loss≤5 5<Loss≤50 50<Loss≤200 查勘费上限标准(人民币) Loss×2.9% Loss×1.04%+930元 Loss×0.33%+4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