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t
4170.61
012901960730090001
Φ15.24 1860Mpa
t
4728.84
012901960750090001
Φ15.24 1860Mpa 全重计价 t
5001.19
012901960760090001
□12--14
t
4075.24
012901960770090001
□16--18
适用的相关定额名称
计价办法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1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4155.58
012901960770120001
75--200×4--20
t
4205.65
012901962010120001
边长﹤100
t
3956.91
012902010600000001
附件: 2019 年 3 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 价格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 年 4 月 12 日
—5—
附件:
2019 年 3 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
说明
一、 本版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为“税前综合价格”。“税前综合价格”是指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税
前价格,该价格不包括材料销售企业的销项税,但包括税前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
综合工日日 综合工日日
工资价格按 工资价格按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备案流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备案流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备案流程如下:
1. 登录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官方网站,在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备案申请表》,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在广州市投标工程财务资格备案证明复印件等。
3. 将填写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通过邮寄、传真或线上提交的方式,发送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办公室。
4.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会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5. 审核通过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办公室会颁发备案证书,并在平台上公示备案信息。
请注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环节和要求,建议您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办公室进行联系,以获得详细的指导和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操作指南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操作指南目录1系统简介 (2)1.1系统受理范围 (2)1.2系统征信管理 (2)1.3系统处理流程 (2)2纠纷申请人操作指南 (4)2.1线上申请阶段:账号申请及登录 (4)2.2线上申请阶段:填写纠纷申请 (6)2.3线上申请阶段:提交纠纷申请 (9)2.4线上申请阶段:补全资料 (9)2.5线上处理阶段:征求意见反馈 (10)2.6查看最终复函 (11)1系统简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是免费向我省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开放的,本系统的推出旨在将传统的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申请处理工程计价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的业务工作转移至互联网上,使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工作留痕留迹、存档建库,充分体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和阳光透明的服务。
1.1系统受理范围除下列情形外,涉及合同双方在工程计价中存在争议且需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函件予以明确的事项,均可通过系统申请受理。
(1)工程所在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2)仅合同一方申请的;(3)未经合同双方及纠纷涉及相关方(如财政评审、咨询、监理、设计等)盖章共同申请的;(4)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经做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且争议相关方同意调解意见的;(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6)已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7)涉及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的;(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
其中涉及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的,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仍按现有模式由主办部门线下径直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系统征信管理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列入黑名单,并提交相关部门记录征信,其中虚假信息不仅限于个人信息、项目信息、相关单位信息、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
1.3系统处理流程试运行期间,系统已将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分业务骨干收录建库,并建立三级审核机制,运行流程如下:(1)工程造价纠纷相关各方共同委托一方代表在线上传各方认可的争议内容、各自观点以及相关支持证明资料等;(2)系统将在业务骨干库中随机抽取一位人员作为经办人,由经办人按工程造价纠纷处理规定和程序核实情况,并草拟回复意见;(3)系统将在业务骨干库中随机抽取两位人员作为复核人,复核经办人草拟回复意见及其相关支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无异义后提交至专家委员会,如有异议则退回经办人补充完善;(4)专家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工程造价纠纷相关各方,并做进一步的解读释疑,待征求意见结束后,由省标定站按内部管理程序盖章回函。
招标控制价备案流程图(简洁版)

核对。
(建设单位除外)
招标控制价备案流程图(简洁版)
注:1、受理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10楼审价部;咨询电话:83630981。
2、相关资料可通过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控制价备案”菜单,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的“操作指引”或“控制价备案”查看;或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下载区域”菜单的“控制价备案文件”查看。
重新备案项目,点击“二次备案”
第一次备案
招标控制价备案流程图(详细版)
系统自动检测上传的文件,通过则进入填写招标控制
价备案表的界面;不通过则弹出错误提示窗口。
输入企业资质证书号及人员从业、执业证书号,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编审单位、编制人员及复核人员。
: 1.招标文件(*.doc )、工程量清单(*.xls )、澄清;2. 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加盖印章的扫描件);;4.工程量清单封面(加盖印章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书封面(加盖印章及签名的扫描件)、;5.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控*.xls )及确认表扫描);6.地铁工程的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需提供经发展改革委*.xls )及概算批复*.PDF );7.招标控制价指标表(*.xls ),不在范围内的需
;8. 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表);9.异地工程备案情况说明书扫描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
中共广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工委),与市建委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一、职责(一)市建委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2024两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二)一、文件的目的和背景二、规章制度1.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作基准,明确了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以及工作流程。
其中包括对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工作纪律和权责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为保证工作的稳定和高效提供了指导。
2. 《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审查细则》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的要求和程序,包括设计单位的责任、测量阶段的计量措施、预算报价偏差的处理等。
同时,也规定了工程造价预算审查的要求,保障了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包括变更审批程序、变更报价的审核要求、变更后的工程项目价格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严格监管工程变更的过程,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工程项目的稳定性。
4. 《造价咨询评审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造价咨询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明确了造价咨询评审的流程和步骤,提高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流程1. 工程立项阶段在工程立项阶段,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相关部门合作,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预算编制,确认项目的可行性和造价。
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设计单位密切合作,参与预算编制和审查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3.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通过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造价的有效控制。
4. 竣工阶段在工程竣工阶段,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和造价的检查,确保项目达到规定标准和合理的造价。
四、工作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的文件解读为了加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贯彻国家和省推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精神,运用科学的方法节约工程投资、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由市住建委组织牵头,市造价站协同市造价协会共同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并于2016年11月发布,2017年1月实施。
一、《规程》的编制背景和目的(一)贯彻国家、省推广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精神,运用科学的方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014年住建部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提出:“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首次从国家规章层面推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同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也明确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
推动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既是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我市实行工程造价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需要。
(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水平。
近几年,我市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发展迅速,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项目日益增多,需要制订统一的工作标准和质量要求。
建设各方对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念、做法、要求了解不够深入,实施过程中各自的做法有所不同,工作内容、深度不统一,所以,需要制订适合本市的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统一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工作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规程》的适用范围《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的建设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的,可按照本规程实施。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程实施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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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
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
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环境管理;(三)场地设施管理;(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五)教育培训;(六)检查验收要求;(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
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
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
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第二十一条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
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
第二十四条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
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
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
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
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
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
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
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
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
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
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
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