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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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样本、使用方法及证据材料清单样式

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样本、使用方法及证据材料清单样式

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样本、使用方法及证据材料清单样式一、证据样本及使用方法1.劳动合同利用劳动合同,一般可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合同上载明的“用人单位”“职工”“甲方”“乙方”等,此类信息一般在劳动合同封面、首部、尾部等处载明。

还可以证明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是劳动关系开始建立的时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十分留意合同上相关信息。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留意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真实用工的单位是否一致,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注册登记,合同期限与双方的约定是否一致等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留意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与该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相关签名是否是该劳动者本人所签,必要时,需要对劳动者身份证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此外,劳动用工实践中,双方签订的文件,名称不一定是“劳动合同”,可能是“用工协议”“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

但即便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至少能证明双方之间产生过“关系”,至于是不是劳动关系,则需要结合其他情况加以认定。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付,另一种是转账。

其中,转账方式包括银行转账、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等。

另外,部分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发放工资表、工资条等,部分单位则不予发放。

发放工资表、工资条时,也包括发放纸质的和通过电子邮箱、、QQ等发放电子工资条等形式。

不管何种形式的工资支付记录,在用于证明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工资支付主体可证明劳动关系的主体。

如工资表、工资条上注明的单位名称、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银行转账记录上的“对方账号与户名”,转账记录中的支付方,发放电子工资条的电子邮箱的所有者等。

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支付记录不能显示支付主体,比如单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且未发放工资表、工资条等凭证,纸质工资条上无单位名称、签名等,那么劳动者就要注意采取其他手段辅助证明,如领取工资条时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发放主体。

劳动关系如何证明的证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如何证明的证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如何证明的证据有哪些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法律概念,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问题出现时,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内容。

本文将介绍劳动关系证明的一些常见证据。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最基本的证据之一,记录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劳动合同应当由雇佣双方签字并保存,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

2. 入职报到单:入职报到单是雇主对员工入职的确认文件,记录了员工的基本信息,入职日期等。

这个文件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开始的证据之一。

3. 工资单与银行流水:工资单是记录员工薪资发放情况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工资发放的金额、时间等信息。

银行流水是工资打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的记录。

这两个文件可以证明雇主按时支付工资,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4.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证明:雇主通过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体现了雇主对员工的关心和责任。

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证明可以作为证明在职期间劳动关系的证据。

5. 绩效评估和奖惩记录:绩效评估记录和奖惩记录可以反映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雇主对其的评价。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工作关系的存在和员工履行职责的证据。

6. 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报告: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报告可以记录工作过程中的细节,证明员工在特定时间内履行了雇主交给的任务,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7. 同事、上级或下属证言:雇员的同事、上级或下属可以提供关于工作关系和工作内容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补充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有效性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实际争议中承担证明的责任。

因此,在遇到劳动关系纠纷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总结起来,劳动关系证明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入职报到单、工资单与银行流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证明、绩效评估和奖惩记录、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报告以及同事、上级或下属的证言等。

没有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3篇

没有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3篇

没有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3篇第一篇:如何证明劳动关系(1000字)劳动关系是雇佣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合同等文件来证明。

然而,有时候劳动关系的存在可能没有合同作为证据,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首先,雇主给予员工工资是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依据。

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可以证明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记录等可以作为雇佣关系的证据。

其次,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动关系的存在通常意味着雇主对员工的控制和指导,而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正是体现雇主对员工的监管和管理方式。

员工的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工作报告等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三,员工在工作期间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和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雇主为员工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设备和材料,这是雇主对员工的一种投资。

例如,如果员工使用雇主提供的电脑、电话、车辆等工具进行工作,那么这些工具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四,雇佣双方的宣传和广告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

如果雇主在招聘广告、公司宣传资料中宣称拥有员工,或者在员工的个人简历、社交网络资料中宣称与雇主合作,那么这些宣传和广告资料可以被当作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最后,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口头约定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虽然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也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录音、视频等方式来记录和保存口头约定的内容。

第二篇: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性(1000字)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没有合同会给劳动者带来很多不便和风险。

因此,寻找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方式变得尤为重要。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案例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案例分析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应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的注意,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像和预料到的。

认定事务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案例:没有合同十几年就白干了?张某是甲企业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98 年9 月,该企业分营为A 公司和B 公司。

按照该企业《分营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某应被划归到A 公司,但由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分营后,张某一直在B 公司工作。

2010 年3 月,张某突然接到B 公司的辞退通知,这对他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压根儿没想到自己会被辞退,而且工作期间,公司从未给她缴纳过养老保险、B 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

失业的打击让她对于今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裁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企业补缴社保费2010 年4 月,张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s:.101505.co"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B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仲裁庭发现,张某只和甲公司签过劳动合同。

分营后,A 公司和B 公司都没跟张某签劳动合同。

按分营实施细则规定,她应该属于A 公司,却在B 公司工作。

仲裁庭根据张某提供的工作证、岗位牌、上岗资格证书、服务牌、监督卡等相关证据,确认了她与B 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B 公司为张某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律师提醒:注意保留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实际工作中,张某的遭遇并非个例,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对此,有关系人士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s:.hnjobw.co"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单位与劳动者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1、工资转账凭据;2、考勤记录;3、工作证件;4、人证;5、业务相关证据等;6、加班的证据;7、入职通知书;8、录音证据。

在实际生活中,导致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用哪些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呢?下面,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延伸补充: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有以下规定: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

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

B、由本人依法行使。

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在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诸如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之类的证据资料。

具体来讲,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何收集才有效?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本文将一一为您揭晓。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在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诸如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之类的证据资料。

具体来讲,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何收集才有效?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本文将一一为您揭晓。

▲一、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奖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工资卡或者转账记录、其他职工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何收集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证据。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处于一个不利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旦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将很难成功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大量得不到解决,将对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要收集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时要注意:第一,不要等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才去收集证据,要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可以包括: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中包括雇主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双方签字即表示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

2. 工资单或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单或工资支付凭证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之一,通过工资单可以证明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事实。

3.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以证明雇主按照相应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明材料之一。

4. 工作证明或员工证明:工作证明或员工证明是由雇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

5. 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是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等机构在进行劳动关系监督时记录的证据,其中可以包括员工名册、考勤记录、劳动纪律记录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6. 法院判决书:如果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也可以根据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

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

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在劳动法案例中,了解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需要做⼀些什么来维护⾃⼰的权益等等对当事⼈⼗分重要。

很多⼈对其中如何证明都不是很了解,或者了解的不是很清楚,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欢迎您阅读。

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般来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种:(⼀)以⼝头约定代替书⾯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未终⽌或续订合同⽽延续劳动关系的;(三)⽤⼈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进⾏了⼝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四)⽤⼈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作证”、“服务证”等⾝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单位员⼯名义⼯作的;(五)试⽤期间未按规定订⽴劳动合同,试⽤期满后,⽤⼈单位既不解聘,⼜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事实存在,且双⽅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但⽤⼈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这⾥所说的合法⽤⼯主体资格是指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商户才是《⼯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

)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并交付⼯作成果,由定作⼈⽀付劳动报酬的;(三)受雇⼈为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劳动报酬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要求⽤⼯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商户,⽽雇佣关系的⽤⼯主体主要指个⼈或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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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都不会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是无效的,当我们与用人单位有争议时需要一定的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证明,保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如何提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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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由封国夫主任创办。

封国夫主任,系湖南安化县人,双学历。

从教数年后考入法院,近30年法律工作经验。

十五年坚守在法院审判一线,历任10年副庭长、庭长。

2009年,封主任毅然决然辞掉法院的铁饭碗,投身律师队伍。

经过近一年的筹备,于2016年4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旁边正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面向社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如下业务:
一.法律顾问:接受聘请,担任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咨询、代写文书。

三.诉讼和仲裁代理。

1.代为处理各类合同纠纷。

2.代为处理劳资、工伤纠纷。

3.代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4.代为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纠纷。

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五.接受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或者参与调解。

六.办理律师见证。

七.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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