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1、人员: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合作社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组织机构: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办公场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资本: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成立农民合作社需要哪些步骤1、召开设立大会1.1全体设立人参加,选举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1。
2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2、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2.1设立所需提交的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
2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2。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1、权力机构1.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1。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执行机构2。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问题一:设立联合社应符合哪些条件?

问题一: 设立联合社应符合哪些条件?
——2018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答: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联合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3家以上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公司等其他主体不能设立联合社。 对于设立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法律设立的下限是3家以上,对上限则没作限制。二是设立 联合社应当以自愿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设立、与哪些合作社共同设立、设立什么类型的联合 社,都应当由合作社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取命令、胁迫等方式强制合作社设立或加入 联合社。三是联合社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章程和成员出资。更多联合社运行的法律规 定,可以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 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家合作社的理事长?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粉丝
答:根据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 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登 记注册环节把关不严、业务指导不够等原因,存在着同一个人担任两家业务性质相同合作社理事长的 情况,这种现象需要引起全体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辅导员等的高度重视,及时纠错,避免发展不规 范、不合法。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72
中国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以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二章成员及出资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元人民币;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成立标准流程

一、注册农业专业合伙社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旳成员;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旳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伙社业务直接有关旳生产经营活动旳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可以运用农民专业合伙社提供旳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旳入社手续旳,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伙社旳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旳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伙社。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伙社旳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旳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如下旳,可以有一种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旳,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旳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旳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旳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旳名称和章程拟定旳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旳成员出资。
二、注册农业专业合伙社所需材料清单(1)法定代表人签订旳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旳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旳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旳任职文献(5)法定代表人、理事旳身份证明(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旳出资清单(7)法定代表人签订旳成员名册(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旳证明(11)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12)登记前置许可文献三、设立登记流程第一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旳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献(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提交文献目录》)。
第二步:农民专业合伙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构成。
名称中旳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伙社住所所在地旳县级以上(涉及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旳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旳中文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旳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意识的觉醒,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组织形式,具有促进农民致富增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下面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审批步骤进行介绍。
二、成立条件1.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设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合理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规模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经营基础和自愿参与意愿。
3.完善组织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以确保民主监督和决策参与。
4.注册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确保合作社的平稳运营和发展。
5.专业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特色,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
三、审批步骤2.立案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前,需要到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机构进行立案登记。
成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资金缴纳。
3.材料审查:经过立案登记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材料会进入审查阶段。
审查主要是针对合作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公示公告:材料审核通过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的名称、成员情况、资金情况等。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合作社的成立过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报批审批:公示结束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材料会进入报批审批阶段。
报批审批机构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材料进行审批,包括组织架构、资金使用计划等。
经过审批通过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可正式成立。
6.上级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还需要到上级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
四、结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组织形式,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成立过程中还需要严格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一、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保证其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条件、步骤和审批程序。
本文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及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1.农民自愿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并自愿参与经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和参与。
2.资源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需要有一定的资源基础,包括土地、机械设备、资金等。
这些资源可以是农民个人出资,也可以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等。
3.规模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济效益。
具体规模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情况。
4.合法合规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相关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法、合作社法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步骤1.成立筹备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有相应的筹备工作,首先可以成立一个筹备小组,负责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宣传、征集意见、筹备资金等。
2.编制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需要制定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决策程序等的基本依据。
章程应当包括合作社名称、目的、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原则、权益与责任等内容,以及监事会和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编制章程需要全体成员参与并经过多方协商,确保章程的合法合规和可操作性。
3.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环节,需要在农民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见证下召开。
会议应当包括章程的宣读、成员资格的确认、理事会和监事会代表的选举等。
成立大会的召开需要事先进行公告,并依法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4.法人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需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合法地位的重要前提,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开展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需要根据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应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的经济组织,法律规定还不完善。
联合社的组建也是一个新课。
可能政府也不好规定或不知道如何规定。
各地方的要求也不一样。
好像全国除国家供销社或政府组织的联合社外还没有一个民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联合社要求只是提倡,还有要求和约束。
同行业、相关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也可吸纳部分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资源优势,打造特色产品,发展壮大产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
(这些都是上层的官话)
但是到了县以下政府部门那,可办可不办的事就不给你办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实际上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组织或企业,严格来讲其不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不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登记,但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来操作,有地方不予登记(作为相关组织由其他部门登记),有地方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登记,有地方变通按联营企业登记,……..个人倾向尽量引导其到其他部门登记,领导真的要登,按非公司企业法人(联营企业)登记,或干脆按公司登记,名称(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服务社有限公司)可能怪一点,但有登记依据。
以上是糊涂讲法,只可参考,不可当真
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可以有联合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