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分级表
爆破等级划分表

4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4.1 爆破工程分级
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分级列于表4-1。
表4-1爆破工程分级表
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
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 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
——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
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
表4-2 爆炸复合工程管理级别调整表。
爆破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爆破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爆破作业人员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blasting personnel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爆破有害效应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力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爆破作业环境blasting circumstances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露天浅孔爆破surface short-hole blasting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城镇浅孔爆破short-hole blasting in urban area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复杂环境深孔爆破deep-hole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爆破安全系统规程GB6722-201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发布时间:2011-12-28 14:41:46 发布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访问量:14580前言本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替代《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本标准与GB672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修改和补充了爆破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强调了爆破安全评估、监理的必要性;——补充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补充了现场混装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6722-2003——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破作业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安全爆破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发布时间:2008-07-2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09月12日发布,2004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铁建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旭光、徐天瑞、张正宇、王中黔、刘殿中、于亚伦、王树仁、陈积松、李晓飞、王红汉、霍永基、林学圣、周家汉、郭子庭、章士逊、刘宏刚、绍丙璜、周豪、徐德毅、吴子骏、顾毅成、郑炳旭、金骥良、黄吉顺、张永哲、陈绍潘、韩茂瑗、赖志成、薛培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722—1986——GB 13349—1992——GB 135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助下及藉十火药炸药座设计安个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破 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 爆破作业人员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blasting personnel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民用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破工程管理,保障爆破工程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民用爆破工程,包括建筑爆破、地质爆破、矿山爆破等。
第三条民用爆破工程的分级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分级处罚”。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爆破方案和措施,保障安全。
第五条所有爆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过审批程序之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能力。
第二章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制度第七条爆破工程根据危险程度和工程规模分为三级:一级爆破工程、二级爆破工程、三级爆破工程。
第八条一级爆破工程包括城市建筑爆破、交通要道爆破、人口密集地区爆破等危险程度高的工程。
第九条二级爆破工程包括道路爆破、矿山爆破、地质勘探爆破等危险程度适中的工程。
第十条三级爆破工程包括钻孔爆破、砂石场爆破等危险程度较低的工程。
第十一条爆破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分类确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三条爆破单位在进行爆破工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爆破方案,并经过批准方可开始作业。
第十四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工程记录档案,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和查证。
第三章爆破工程分级负责第十五条爆破工程分级负责制度是指在爆破单位设立专门负责爆破工程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十六条爆破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分类和规模确定相应的责任人员,保证全程有人负责监管。
第十七条爆破工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施工过程。
第十八条爆破工程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爆破工程责任人员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爆破工程责任人员在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总结和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和经验教训。
2003爆破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代替GB6722-1986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722-1986;——GB 13349-1992;——GB 13533-1992。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4.1 爆破工程分级管理4.2 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4.3 爆破设计4.4 爆破安全评估4.5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4.6 设计审批4.7 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4.8 施工准备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烛网路4.10 装药4.11 填塞4.13 爆后检查4.14 盲炮处理4.15 爆破效应监测4.16 爆破总结∙ 5 各类爆破作业安全规定5.1 露天爆破5.2 硐室爆破5.3 地下爆破5.4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5.5 水下爆破5.6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5.7 地震勘探爆破5.8 油气井爆破5.9 钻孔雷爆5.10 桩井爆破∙ 6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6.1 一般规定6.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6.3 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6.4 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6.5 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6.6 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6.7 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6.8 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7.1 一般规定7.2 爆破器材的购买7.3 爆破器材的运输7.4 爆破器材的贮存7.5 爆破器材的检验7.6 炸药的再加工∙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设计内容∙附录B(规范性附录)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附录C(规范性附录)硐室爆破设计对勘测工作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爆破分级

③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总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0倍。
一次爆破总药量Q③
t
Q≥2.0
1.0≤Q<2.0
0.1≤Q<1.0
Q<0.1
特种爆破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
t
Q≥0.6
0.3≤Q<0.6
Q<0.3
注:①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露天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5倍;地下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半;地下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倍;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四分之一;水下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二十分之一。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2011版
作
业
范
围
分级计量标准
单位级别AB来自CD岩
石
爆
破①
一次爆破总药量Q
t
Q≥200
50≤Q≤200
10≤Q<50
1≤Q<10
拆
除
爆
破
高度H②
m
H≥70
40≤H<70
15≤H<40
H<15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爆破作业活动管理,保证爆破安全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军事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应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爆破功课单位许可证》和《爆破功课人员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用工规模、爆破作业类型、资质等级和作业项目等级开展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的用工规模是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价、监理四类;爆破课分为四类:岩土、水下、爆破和特殊爆破。
工程等级是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工程的甲、乙、丙、丁、丁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和爆破技术员。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爆破作业清除的单位的资格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由爆破作业单位聘用,并依法取得《爆破功课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遭受查封《爆破功课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但不得同时被爆破作业单位聘用两次以上。
爆破工的资质不分级。
刚开始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应练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在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之初,原则上只能获得低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的爆破作业类型和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主持不同等级许可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中乙级及乙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参与过两个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低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08周岁以上;(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违法的刑事处罚;(五)依法撤销《爆破功课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5年的;(六)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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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
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