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售后返租查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购买后,由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租金回购,购房者成为房屋的“租客”。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售后返租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售后返租查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二、售后返租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售后返租,又称返租销售、售后包租等,是指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由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租金回购,购房者成为房屋的“租客”。
2. 特点(1)融资功能:售后返租可以帮助开发商筹集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风险转移:开发商将房屋的销售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3)利益共享:开发商与购房者共享租金收益。
(4)期限性:售后返租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后购房者可以选择继续返租或购买房屋。
三、售后返租的法律风险1. 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售后返租合同可能存在漏洞,如租金计算、回购条件等。
(2)税收风险:售后返租可能涉及税收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3)产权风险:购房者可能面临产权纠纷,如开发商未履行合同、房屋质量问题等。
2. 社会风险(1)泡沫风险:售后返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
(2)道德风险:开发商可能利用售后返租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3)维权风险:购房者可能面临维权困难,如开发商无力履行合同、政府监管不到位等。
四、售后返租查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售后返租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了规定。
(3)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进行了规定。
2. 查处规定(1)合同审查:政府部门对售后返租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出租人 售后回租合同审查要点

出租人售后回租合同审查要点
售后回租合同审查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租赁物的真实性和所有权: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且属于承租人所有并有权处分。
租赁公司应到现场核查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拍照留存,并核对相关租赁物的名称、型号、唯一识别码等是否与相关的权属凭证上记载的一致。
2.租赁物的价值评估:评估租赁物的价值,确保购买价格不高于其实际价值。
3.合同条款审查:审查租金的合理性,确保符合《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审查担保事项:如有担保人,应审查其担保能力和担保条款的合法性。
5.租赁物的保险和税收承担:明确保险和税收的承担方式。
6.抵押、查封等情况:核查租赁物是否设立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
7.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在售后回租中,虽然交付一般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但租赁公司仍然应当对租赁物进行清点,并形成交付清单,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确保所有权转移的有效性。
商铺售后返租纠纷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商铺售后返租纠纷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商铺售后返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
在商铺售后返租的交易过程中,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商铺售后返租纠纷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商铺售后返租纠纷案件执行中的问题1. 双方交易意图不一致在商铺售后返租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双方之间的交易意图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返租期限、租金等商铺租赁事项存在分歧,给执行过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一旦商铺售后返租出现争议,执行过程往往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
例如,房主可能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削弱承租人的权利或者滥用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可能在支付租金方面存在拖欠等情况,进而导致双方之间发生法律纠纷。
3. 资金短缺问题在商铺售后返租过程中,由于返租金额较大,有可能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
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商户可能会拖欠租金,从而造成承租人租金收益受到影响,甚至导致承租人无法按时支付银行借款等资金压力。
4. 异常租期处理问题对商铺售后返租的租期,承租人和房主双方都需要非常谨慎地处理。
其中,租期过短或者过长会给执行过程带来不必要的困难,需要双方进行深度协商。
最常见的情况是,承租人在租金期限内未正常支付租金,导致双方出现法律纠纷。
二、商铺售后返租纠纷案件执行中的对策1. 提前预防问题的发生在商铺售后返租的交易过程中,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充分沟通,防止交易意图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一旦发现问题,双方应该及时解决。
2. 合同即时更新合同更新是商铺售后返租交易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
为了防止争议的发生,双方应该严格遵守现有的合同,做好现有合同的更新工作。
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双方需要再次进行深度协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确保租金及时支付在商铺售后返租的交易过程中,租金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双方应该保证租金的及时支付,以免发生拖欠或者滥用的情况,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
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售后反租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交易模式,逐渐受到市场关注。
售后反租是指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后,将房屋租赁给原买受人,并由原买受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文将就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售后反租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售后反租,顾名思义,即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房屋所有人与买受人达成协议,由买受人将房屋租赁回,并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此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但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
2. 特征(1)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售后反租模式下,房屋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但使用权归买方所有。
(2)租金支付。
买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是售后反租的核心内容。
(3)租赁期限。
售后反租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4)法律关系复杂。
售后反租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法律风险较高。
二、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售后反租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反租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即买卖双方均自愿达成售后反租协议。
(2)合同内容明确。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房屋用途等条款。
(3)合同形式合法。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售后反租的相关规定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售后反租的基础,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房屋租赁合同。
售后反租协议中的租赁条款,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售后反租的相关规定包括:(1)房屋所有权。
售后反租模式下,房屋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2)房屋使用权。
买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房屋使用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售后反租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售后反租,即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
在我国,售后反租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设备更新等领域。
然而,由于售后反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了解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售后反租的定义、法律规定、标准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售后反租的定义售后反租,又称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该物租回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售后反租中,承租人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同时也是租方。
三、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售后反租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反租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主体:售后反租合同的当事人为承租人和出租人。
(2)合同标的:售后反租合同的标的为承租人自有物。
(3)合同内容:售后反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售后反租中的物权变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售后反租涉及以下物权变动:(1)所有权变动: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2)使用权变动:承租人从出租人处租回自有物,取得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售后反租中的担保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和使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售后反租中的公司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售后反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四、售后反租的标准1. 合同标准(1)合同形式:售后反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交付方式、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售后回租业务存有的问题与防范

我国售后回租业务存有的问题与防范
我国售后回租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1. 端口费用高:回租公司按一定比例向卖方收取租金,对于资
产价格较高的企业来说,回租费用较高。
2. 风险管理不足:回租公司往往只关注资产回收而忽视了资产
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3. 信息不对称:在进行资产评估和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卖
方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4. 合同条款不清晰:回租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不够详细,导致卖
方和回租公司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为了防范售后回租业务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增强风险管理:加强对回租公司的审查,重视资产经营风险
和市场风险,并加强对延期回购、回购价格等条款的监督。
2. 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对卖方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对回租公司
和卖方的信息进行透明公开。
3. 规范合同条款: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包括资产规格、租金、回购条款等具体内容。
并在签订之前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双方理解
相同。
4. 加强市场监管:国家应该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售后
回租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
关于化解售后返租问题的方案
化解售后返租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返租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物业管理、租金来源等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1.合同条款审查:首先要对售后返租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了解其中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之处。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瑕疵,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
2.租金来源审查:要确保租金来源合法,不会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租金来源不明或者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接受返租。
3.物业管理审查:要选择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确保物业的维护和保养符合标准。
如果物业管理存在不规范或者不专业的情况,可以
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或者更换。
4.建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组织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讨售后返租问题的解决方案。
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协调和沟通,可以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
5.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售后返租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例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返租方履行
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总之,化解售后返租问题需要多方面的考虑和解决。
业主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售后返租市场的健康发展。
售后回租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租赁需求方(以下简称“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售后回租业务。
第三条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物品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上述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购买回该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售后回租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进行售后回租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确保交易安全。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业务流程:1.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售后回租申请;2.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3. 双方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4.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5. 承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6.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7. 承租人支付租金;8. 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租金后购买回租赁物。
第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九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完整;4. 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2.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3.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4.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5. 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关于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分析与思考【摘要】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是关于将发电设备售后出租给投资者,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的一种方式。
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合同条款不清晰、回收风险难以评估等。
售后回租业务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可以考虑优化策略,如完善合同条款、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等。
推动售后回租业务发展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营销等方式来提升竞争力。
发电公司在处理售后回租业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以实现业务的优化和发展。
未来,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发电公司还需不断调整策略,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分析、挑战、优化策略、建议、展望、总结、发展、问题、推动。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发电公司作为关键的能源供应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满足社会对清洁能源的需求,发电公司需要不断更新设备并进行维护,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了筹集资金,一些发电公司选择通过售后回租业务来变现自己的固定资产。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发电公司在购买完成后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以一定价格卖给金融机构,然后立即租回使用。
这种业务形式能够解决发电公司的资金压力,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有效处理这些问题,提升售后回租业务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性,成为了发电公司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概述、现有存在的问题、挑战、优化策略以及推动发展的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旨在为发电公司提供更好的参考和指导,推动售后回租业务的良性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现状,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概述和分析,找出优化策略和解决方案,以推动这一业务的发展和提升公司的利润效益。
通过研究可以为公司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关于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分析与思考【摘要】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对于发电公司的资金流动非常重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回租业务的概念,然后针对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进行了现状分析。
现阶段,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条款不明确、租金过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处理建议,包括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降低租金水平等。
还提出了对策措施,如加强与回租方的沟通与协商。
在总结了本文的观点,展望了未来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可能的发展趋势,并给出了一些建议,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
本文旨在为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分析,处理,问题,建议,对策,总结,展望,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发电公司将已购置的发电设备或发电厂房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然后通过一定的租赁方式再租回来继续使用的一种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既可以帮助发电公司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减轻负债压力,又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是一种相对灵活的融资方式。
发电公司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如何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如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等都是需要认真考虑和处理的难题。
对于发电公司来说,深入分析和思考售后回租业务的处理方法和策略,对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对策措施,以帮助发电公司更好地应对挑战和风险。
1.2 研究意义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发电公司在完成发电设备的购买、使用和运营后,将这些设备出售给融资公司,然后向融资公司租回并继续使用设备的一种业务模式。
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研究意义在于:1. 解决资金压力:发电公司在购买大型设备时需要付出巨额资金,而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帮助发电公司释放资金压力,将资金用于开展其他业务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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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返还式租赁)中若干问题解析
沙泉
回租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形态,又称“返还式租赁”。
不是何时有人使用了“出售回租”或者是“售后租回”这些名词,主要想更清楚地体现销售后再租回的运作方式。
因为过分地突出“出售”误导了制定政策方面人士的理解,因此在运作时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为此我们讨论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因此即有融资的性质,又有贸易的形式。
随着业务的发展,简单融资租赁以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因此围绕简单融资租赁又衍生出三重特殊交易方式:厂商租赁(出租人与出卖人合二为一);转租赁(在部分环节出租人与合二为一);回租(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
厂商租赁的目的是促进出卖人的销售,属于信用销售;转租赁的目的是为出租人融资,相当于保理(应收帐款出售);回租的目的是为承租人融资,相当于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
在运作过程中,承租人见不到钱,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各种费用。
但回租是融资租赁中唯一让承租人能见到资金的交易方式,是盘活承租人固定资产的有效手段。
如果说从操作的角度、法律的角度,会计准则的角度看,回租并没有什么问题,主要问题出在税收和监管上。
融资租赁是新经济的产物,因此在研究融资租赁时,就不能用传统的观点看问题,否则就很难理解它的内涵。
基础错了,后面的观点就无法讨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融资租赁的所有权都拥有那些权能,他们都分别落在谁的身上。
按照《物权法》对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仅是处分权。
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看出,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部分权能已经渡让给承租人。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17条“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回收;也可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
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产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进一步证明出租人只有处分权,其他三个权利都属于承租人。
回租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唯一不同处是:承租人也是出卖人,出售的是自己过去使用,现在和将来还要使用的物件,然后在租用。
出租人的原则是“你租我才买”,这就说明出租人并不是要买这个设备,而是为了租赁防范风险采取的必要手段。
虽然出卖人与承租人为一体,并没有改变融资租赁本质,租赁物件的设备特性没有改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改变,甚至租赁物件没有产生任何移动。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出售”的是物件的处分权(严格意义是转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交易行为。
目前税法对回租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业内人士都说回租里面有“出售”交易,税务部门当然要在“出售”环节寻找征税依据。
按照旧货理论,动产通常的特质就是一日为旧。
不管设备是否已经被承租人使用,只要在承租人手里就已经是旧货了,那么就要按照《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的规定纳税。
这种销售概念甚至还渗透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其中规定售后租回时出售物件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
不管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收,都把回租过程中的销售当正常的买卖,而不是看成防范风险的质押行为。
不正确的理解必然带来不合理的制度。
回租中的出售环节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
一、承租人给出租人的只有处分权,别的什么都没有;二、租赁结束后处分权还要退还给承租人,就像解除抵押一样。
税务部门理应把出售回租当作融资性的抵押贷款来对待。
如果租赁公司在不要租赁物件处分权,只要抵押权的模式(物权的法律地位下降)下运作这个项目,那么就没有纳税问题,为什么租赁公司仅拿一个处分权就要纳税呢?如果在出售回租的交易中,租赁公司不购买租赁物件,而是只购买物件的处分权,当交易对象是一种权益时,是否还还需要交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如果非要征缴依据又是什么呢?
不过税务部门的做法也不能说完全不对。
因为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出租人就要收回租赁物件进行处分,其中包括停止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的其他权能。
这时,就是实际上的购买,交纳购买旧货的增值税是理所当然的。
不过税务部门不愿意出现问题时征税,不出问题时不征税。
因为那样监管成本太高了。
因此税务部门不关日后怎样,先征税在说。
实际上要在退税是很难的。
建议参照海关的做法,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的比例预收征税保证金。
当租赁结束时,如果没有问题,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产权转移手续,收回保证金。
否则租赁到期后,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出具转移证明,税务部门有权将保证金转为纳税金。
这样征收成本和操作难度都不大。
除了增值税问题,海关监管期租赁物件的出售回租目前也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物件若要转让给非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出租人),那么接受方就要补交即日起到监管期结束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回租业务本来不是真实买卖,但还是会出现前面说到的问题。
因此要么支付交税保证金,要么出租人到海关总暑办理享受承租人政策待遇的减免税手续,口岸海关才会办理结转手续,将所有权转移到出租人手里。
如果租期在监管期之前结束,还要在办一次结转手续,将产权转还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属于新经济,经济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律所有权(处分)分离的特征使目前许多政策执行起来特别蹩脚。
融资租赁法如果出台,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有可能得到解决。
但是该法出台日期尚无定日,二是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回租中的增值税问题。
快捷的做法应该是企业把问题和解决建议交给行业组织,让他们和有关部门协调,出台相关政策。
否则要等的话,就遥遥无期了。
除非我国的税收体系改到这个细微的小节处。
再有就是回租的监管问题。
回租因最具融资特色,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来圈
钱。
因此监管部门对此都有不同说法。
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回租没有特别的监管,只是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这么一条。
使用的名词是“回租赁”
银监会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版,对回租有严格的监管条款:“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甚至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文件。
这大概是因为过去他们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里有些企业用此方式为股东圈钱或抽逃资本金有关。
再有就是:使用回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一般说,承租人用自己的设备给自己做租赁,国有资产不会流失。
但在交易过程中,出租人非要和承租人办一个产权转移的手续,尽管这个产权只是个处分权,但也必须办理。
如果租赁公司是国有企业,那么是从这个国有企业流失到那个国有企业。
如果这也定义为国有资产流失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回租中的销售是形式销售,反过来又租给国有企业。
因此国有资产会不会通过回租流失,当租期结束后设备也该更新了,淘汰旧设备不应算流失。
但也不能排除借租赁流失国有资产的问题。
因为就算是租赁公司是国有企业,但租赁公司的融资可能还是在社会上,而且在融资时有可能将设备抵押出去。
因此要想方式国有资产流失是不可能的。
反过来想,一个还不起租金的“国有企业”那还叫国企吗?对于这样的企业还不赶快改制,流失了又有何妨?而且不用租赁的方式它也会自己不断地减值。
因此好的企业没有流失问题,不好的企业流失了也没有关系。
国资委应该对国企的经营能力进行监管,没有必要对他们不可能流失的资产进行假设流失然后进行无
效监管,反而抑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