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的法律规范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的法律规范全球人权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为了保护和维护人权,世界各国共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国际人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人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历史背景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国际人权法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宪章及其他文件所确立的国际性的人权规范和准则。
其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国际人权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分区域、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差异。
其核心原则包括人权平等、不可剥夺性、非歧视性、自由和尊严等。
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背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
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和侵犯人权的暴行引起了全球的愤慨与关注。
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联合国成立后开始制定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
核心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三、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1.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基石。
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尊严,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禁止歧视等内容。
2.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确保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该公约于1976年通过并生效。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包括劳动权利、教育权利、健康权利等。
该公约于1976年通过并生效。
4. 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为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目前,国际社会主要依靠以下机构来监督国际人权法的执行情况:1. 人权理事会:成立于2006年,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人权监督机构,负责对全球人权状况的评估、监督和提供政策建议。
国际人权法与国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国内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国内人权保护的实践是不可分割的。
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框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普遍的价值观和标准,以确保各国能够尊重和保护其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在国内人权保护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国际人权法的概述国际人权法是指各种涉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宣言。
其核心思想是确保所有人拥有普世的人权,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
国际人权法框架的核心文献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二、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人权不受干涉和歧视。
这些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平等和非歧视、适当和有效的救济机制等。
这些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和标准,以确保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达到最低标准。
三、国际人权法对国内人权保护的意义国际人权法对国内人权保护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国际的标准和监督机制。
通过批准和履行国际人权法,国家承认并保证其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国际人权法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得他们可以通过国际法院或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国内人权保护的实践国内人权保护是国际人权法的具体体现和应用。
各国通过立法、行政措施和司法实践等方式来确保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这包括保障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方面。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差异,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实践也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和进展。
五、国际人权法与国内人权保护的互动国际人权法与国内人权保护是相互促进和互动的。
国际人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各国的内部立法和实践。
国内人权保护的进展也为国际人权法的制订和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通过国内和国际层面的互动,国际人权法与国内人权保护共同构建了一个有效的人权保护体系。
六、国际人权法的挑战和前景国际人权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限制,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执行机制的不完善以及人权标准的多元化问题等。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806660fc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e8.png)
国际人权法一、名词解释1、人权: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宪章: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包括《国际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两个任择议定书。
二、简答1、人权的二分法:人权分为公民权、政治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多方面人权的基本保证。
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在其国家内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地位,也就没有资格自由平等地享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对公民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保障,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条件。
如果公民不能享受这些权利,所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因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只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2、人权的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及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本来意义,即人所应当想有的权利。
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
“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应有权利”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实有权利”是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
是“应有权利”法定化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形态,其着眼点权利的时间方面,是社会关系中以实现了的人权。
3、简述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一代人权所倡导的权利是“消极权利”,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不当干涉,以个人自由权对抗公权力,要求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通常国家的不作为即可带来权利的满足。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代人权则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来保证人们真正获得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利益,因此,第二代人权又被称为“积极权利”。
什么是国际人权法

什么是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一项全球性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普遍适用性。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享有尊严、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如何。
国际人权法涵盖了多个文书和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这些法律框架为国家和个人提供了指导原则,以确保人权得到维护和尊重。
首先,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是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人权,不论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如何。
国际人权法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国家都遵守这些普遍适用的准则,并为个人提供保护。
其次,国际人权法强调了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的生命、自由、个人安全、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人权的侵犯和滥用。
国际人权法还强调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
国家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并应确保公民能够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医疗保健权等。
国家有责任为其国民提供积极的保障和机会,以实现这些基本权利。
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国内的法律框架和相应的机构。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来确保人权的保障和实现。
此外,国际间的合作和相互尊重也是国际人权法得以落实的关键因素。
总的来说,国际人权法的存在和应用对于维护人类的尊严和平等至关重要。
它提供了一种全球共识,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他们生而拥有的基本权利。
尽管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争议,但国际人权法为改善全球人权状况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为未来的进步指明了道路。
国际人权法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法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人权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为了保障全球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联合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世界人权宣言》(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简称ICCPR)。
一、国际人权法的背景与重要性国际人权法的产生是对二战期间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回应。
通过制定普适性、可操作性强的国际法律标准,国际社会希望通过保障人权,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它确立了全球范围内的基本人权原则,并为个体和集体提供了平等保护的机制。
二、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与作用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之一。
它总共包含了30条人权宣言,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宣言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宣言确认了人人生而自由和享有平等尊严和权利。
(2)宣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3)宣言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公平审判权等。
世界人权宣言的作用在于为国际人权法奠定了基础,成为全球范围内确立人权的指导原则。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与作用国际人权公约(ICCPR)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实施的人权法律文件。
公约共包含了53条人权条款,重点涵盖了公民、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等方面。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公约规定了个体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等。
(2)公约强调了个体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应受到国家保护和尊重。
(3)公约规定了制约个体权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条件。
国际人权公约的作用在于明确了个体的权利和国家的责任,为国际社会构建了更加稳定和公正的人权保障体系。
了解国际人权法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了解国际人权法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国际人权法是一项涉及全球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法律规定。
它的制定旨在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平等享有,并促进全球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在今天的信息时代,了解国际人权法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
本文将向您介绍一些关于国际人权法的基本知识,以及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国际人权法的背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源远流长,其根基可追溯到国际人权法的先驱性文件《人权宣言》的制定。
这个文件于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包含了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
这一里程碑的事件标志着人类对人权保护的捍卫,形成了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基础。
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国际人权法承认了全球公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与自由:1.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并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
2.言论和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宗教和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任何人不得被迫改变自己的信仰。
4.平等权利和公平待遇: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待遇,无论其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
5.教育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无论其年龄、性别、财产等。
6.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7.自由和平等的选举权: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以便影响公共决策。
8.禁止酷刑和残忍待遇:每个人都有权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
国际人权法的保障机制为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机制,其中关键的机构包括: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并促进人权法的执行。
2.非政府组织和人权活动家:通过调查和披露人权侵犯,提高公众意识并推动政府和国际社会采取行动。
3.国际人权法院和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审理和调解涉及人权侵犯的案件,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了解国际人权法和其在国内的适用

了解国际人权法和其在国内的适用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的普遍性和具体适用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法,并要求各国在国内进行适用。
本文旨在对国际人权法及其在国内的适用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相关问题。
一、国际人权法概述国际人权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的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准则。
它主要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各种人权决议。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平等性和互相依存性。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由、尊严和基本权利。
二、国际人权法的适用性国际人权法对各国有着普遍适用性,即无论是否批准相关国际条约,国家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
然而,国际人权法的具体适用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对于已经签署并批准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这些条约在国内具有直接适用性,国内法应与国际人权法相一致。
而对于未批准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虽然国际人权法不具备直接适用性,但也会对其产生间接影响,促使其加强国内的人权保护机制。
三、国际人权法的保护范围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普选权等。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就业权、教育权和文化权等。
3.儿童权利: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健康、教育和发展。
4.妇女权利: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反对性别歧视。
5.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少数民族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防止种族歧视和歧视行为。
6.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保护个人免受虐待和不公平对待。
四、国际人权法的落实方法国际人权法的落实需要各国政府的积极努力和国际社会的合作。
在国内层面,各国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落实国际人权法:1.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国家应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来保护人权,确保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相一致。
2.建立人权机构: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来监督人权状况,接受投诉并进行调查。
3.加强教育和宣传: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权的意识,促进人权价值观的普及。
人权法框架

人权法框架导言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国籍、语言或宗教。
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尊严和平等的生活。
本文将介绍人权法的基本框架,探讨其核心原则和主要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国际人权法基于几个核心原则: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不歧视性和相互依存性。
普遍性意味着所有人都应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分割性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不歧视性要求无差别地对待每个人;相互依存性则指出不同权利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主要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它首次全面阐述了基本人权和自由。
宣言包括序言和30条条款,涵盖生命权、自由权、平等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等。
《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分为两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部公约分别于1966年获得通过,为各国政府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义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公约》该公约旨在全球范围内禁止酷刑,要求签署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发生,并对实施者进行惩处。
区域性人权条约除了全球性的文件外,还有针对特定地区的人权条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它们根据各自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以加强区域内的人权保护。
国内法律与人权法的融合虽然国际人权法具有指导意义,但最终落实人权保护还需依赖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许多国家在其宪法中明确保障人权,并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这些权利具体化。
结论国际人权法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框架,旨在确保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
通过国际和区域法律文件以及国内法律的实施,这一目标正逐步实现。
然而,人权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国际社会、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国际人权法与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09级国际政治学班张璐200900031052【摘要】在国际人权法中, 国家主权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条件和手段。
国家主权也是国际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
主权国家为实施人权而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人权模式, 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人权内容的类别和先后顺序, 确定人权保护和救济的方式、方法, 均是该国的主权行为, 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一体尊重。
坚持主权平等、对话合作、求同存异, 才能推动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
强加于人、以强凌弱的作法, 只能破坏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走向国际人权法法律价值的反面。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国家主权原则人权【正文】“人权”在法律上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
”当人权问题超越一国国内法界限上升到要由国际法来调整时, 国际人权法就应运而生了。
国际人权法产生于17世纪中叶, 而真正发展起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主持下, 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人权法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分支之一。
与此同时,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 也就没有国际法。
所以, 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自然地把尊重国家的主权作为它的首要的、根本的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广泛影响和重要地位, 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地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是基本原则,是指导原则, 那么作为其分支部分, 国际人权法当然也应遵循国际主权原则。
因而, 在国际人权法专门提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首先是因为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的特性这一点而决定的, 是整体性质对部分特色的要求。
决定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之特别提出的第二个原因, 是国际人权法的国家意志性。
国际人权法的立法( 包括通过重复类似行为和“法律确念”的方式使国际人权习惯法得以确立的过程) 、实施都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 有的学者认为, 国际人权法产生的原因“首先是为了反对一国侵略他国和践踏他国人民的集体人权”。
这虽然是从特定角度出发的一家之言, 但也可以说明国际人权法主体是国家及通过国家建立的国际组织, 其法律效力根据仍来源于国家意志的协议。
这些都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
这同时也就决定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的指导作用和基础地位。
另外一点, 专门确立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原则, 是因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有其特别的含义和具体的体现。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是一大前提。
可是在这一大前提下, 这一原则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或分支内, 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和具体表现以及它的指导作用或法律效力何在, 在理论上都应有一个清楚的说明。
这一点对于国际法新领域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来说, 是必要的。
因为尽管这些新分支、新部门各有其独立的体系和适用范围, 可称为“国际新法”。
但它们并不能脱开国际法的基本特性, 其新、其特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
否则, 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实际上, 也就算不上是国际法的新分支或新领域了。
这个道理, 对国际人权法当然也毫不例外。
所以提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作为国际法之特别分支自身理论建构和实践的具体需求。
我们应当把这项原则特殊化、具体化, 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实施。
二、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但是,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国家负有首要义务。
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
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
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如同在国际法的其它部门中一样,国家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与基础,这是由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现实决定的。
只要在国际层次上不存在超越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威,国际法在本质上就必然主要地是“国家间法”,国家也就必然是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整个国际法的基础与核心。
因此,国家必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对此,美国学者比尔德正确地指出:“一般来讲,国际人权法和整个国际法一样,主要地和直接地适用于民族国家而非个人。
”国际人权法主要关涉一个国家和其国民的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人有人权,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则主要是国家及其公共权威而非其他个人的。
首先,国际人权法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国家,规定的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待其国民的行为;其次,在人权的实现中,国家的所作所为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可以总结说,为了实现国际人权法的目的,国家——主要由其政府代表,负有首要义务。
三、国际人权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权是否属于内政? 人权在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对此, 有的学者认为, “人权现在是否为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事项( 因而是否受禁止干涉的规定) 尚不确定。
然而即使人权受禁止干涉规定的支配, 这一事实并不剥夺联合国各机构的申诉权, 也不免除这些机构有责任通过其他方式为实现宪章作出贡献”º。
这种观点倾向于对人权属国内管辖事项看法的否定, 赞同国际机构某种程度的干预。
也有的学者认为, 只要宪章没有对国家规定一项实施人权的义务, 那么人权事实上属于国内管辖这一现存情况是不能够有任何改变的。
”»这种观点对人权属国内管辖事项持肯定态度, 但所依据的只限于宪章这一人权文书的规定, 忽视了整个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中其他文书的规定。
还有学者认为,“从联合国机构作出的先例来看, 促进尊重人权、自决权以及在歧视问题上出现‘粗暴的’或‘一贯的侵略行为’时保护人权, 不再是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因而不适用不干涉内政原则。
然而, 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所有其他人权问题。
”¼这种观点把某些人权问题看作“不再是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而把“所有其他人权问题”看作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但“所有其他人权问题”具体指什么, 在此处没有表述清楚。
历史地看, 在国际人权法产生之前, 人权专属国内管辖, 由各国据其主权自主处理, 通过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 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对遭侵犯的人权给以救济。
国际人权法产生之后, 在一些国际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 人权不再专属国内管辖。
但是“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的产生以及与人权有关的其他国际法规范的出现, 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力可以直接受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而不再成为各国的内政”而脱离内政的范围; 也不意味着某一个人人权受到本国当局的侵犯, 就必然构成外部干涉的理由。
1981 年12 月9 日, 联大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这从反面证明了人权在本质上仍属国内管辖事项, 属一国内政。
干涉, 在早期被称之为“人道主义的干预”。
由于这种干预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进行干预是由干预的一国或数国单方面决定的。
因此, 存在一种被滥用的危险, 故而“关于人道主义的干预概念的学说一直没有被作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被充分承认。
人权在本质上属一国国内管辖事项, 属于内政的范围。
但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再纯属一国内政。
干涉的根本特征是对一国主权造成抑损。
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 就是国际人权法之不干涉内政原则质的规定性。
大致可以表述为: 一国的人权事务本质上不应受外部任何形式的干预。
特殊情况下如本文关于“人权是否属内政”小节中列举三类情形, 是被干预国滥用主权的结果, 已超出内政的限度, 外部因此而介入, 是某种程度的干预, 但不是干涉该国内政, 并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
就是说,在人权问题上,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管辖范围上有一种有机分配的法律效果。
四、国际法中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意义在国际人权法中适用国家主权原则, 便使这项原则在内容上得以延伸, 从形式上在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中得到具体化。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 国家主权是国际人权促进保护的基本条件。
联合国的历程表明,“国际合作只有在平等者之间才有可能, 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二, 国家主权不仅是人权国际促进保护得以实现的基本手段、途径和保证, 也是国际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的主体。
个人人权首先需要通过主权国家来实现, 因为一个人首先是一个国家的公民, 集体人权中的国内集体人权, 也需要通过主权国家才能使这些权利得到满足。
第三, 主权国家有权通过国家主权, 为实现人权的促进和保护, 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人权模式; 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人权内容、类别和先后顺序, 确定人权促进、保护和救济的方式、方法。
这些权利,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讲, 都应受到尊重。
第四, 应当承认, 人权的遵守和实施, 在本质上是国内管辖事项,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 一个国家的人权事务属于该国内政的范畴, 不受来自外部势力的干涉。
在国际社会中, 各国是平等的, 任何国家都没有干预他国内部事务,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特权。
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 要尊重国家的对外独立权, 要反对将自己的人权观、价值观、发展模式、政治制度强加于人, 反对奉行双重甚至多重标准和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做法。
这些做法只能导致对抗, 必须摒弃, 否则, 无益于人权事业的进展。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46 届联大年度报告中指出的那样: “维护人权时必须尽量谨慎, 以免人权被用来作为侵犯各国基本国内管辖权、破坏各国主权的跳板”,因为“滥用这一原则是制造无政府状态最灵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