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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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9-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存放和处理场所,其污染控制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处置场的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和处置。

首先,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的分类、存放、处置和监测。

在固体废物存放过程中,应做到分类存放,避免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混合,以免产生有害物质或产生化学反应,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应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处理标准。

其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有完善的污染控制设施和技术。

在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固体废物的防渗控制设施,防止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渗漏到地下水或土壤中,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对固体废物的堆放和覆盖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渗等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扬尘和渗漏。

另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固体废物处置场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环保标准。

最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对于可回收的固体废物,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处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污染控制标准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才能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处置场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引言工业固体废物是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难降解等物质,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和管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污染控制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减少废物产生量。

2. 安全可行的应用最佳可用技术措施进行废物处置。

3.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废物贮存和处置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贮存场污染控制标准1. 场址选择与规划1.1 废物贮存场应远离居民区、地下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1.2 废物贮存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保证安全的排放距离。

1.3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雨设施,以避免降雨引起的污染。

2. 场地设计与建设2.1 废物贮存场应设有防渗设施,防止废物渗漏入土壤和地下水。

2.2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废物扬散空气中的灰尘污染。

2.3 废物贮存场应建设关键设施,如垃圾箱、收集池等,以便管理和处理废物。

3. 周边环境监测3.1 废物贮存场周边环境应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水质、土壤等。

3.2 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一旦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1. 废物处置技术选择1.1 废物处置应采用适宜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

1.2 废物处置技术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考虑资源利用和经济性。

1.3 废物处置过程应设有监控设备,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和可控性。

2. 废物转化和利用2.1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2 废物转化和利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以减少环境污染。

3. 废物处置环境风险评估3.1 废物处置前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潜在危害和可能出现的污染情况。

3.2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合适的处置措施以降低环境风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9-2001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1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GB16297-1996GB/T14848-93工业HJ/T20-1996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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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种类繁多,其处理和储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污染控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固体废物分类及储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储存时需要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不同的处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工业废物的类别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参照该标准。

1.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可再生资源是指可以回收再利用的资源,如废铁、废钢、废铜、废铝等。

可再生资源不仅可以节约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提供工业原材料。

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应该实行分类储存、分类保管。

避免混淆,造成资源的浪费或污染。

另外,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应该遵守“先进先出”原则,以便进行及时的回收和再利用。

2.危险废物的储存危险废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性、腐蚀等特征,对环境、人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废物。

对于危险废物的储存,首先要确定废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储存。

应在废物储存区周围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区,以保证废物发生火灾时不会波及邻近区域。

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应于普通废物区分开来,防止混淆和排放污染物。

3.非危险废物的储存非危险废物是指除可再生资源和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

非危险废物的储存应避免发生堆积现象,采取分类储存、分类保管措施,防止异味、卫生、美观等问题的发生。

另外,为了避免废物的二次污染,应该科学合理地选用储存容器。

二、固体废物处置1.焚烧处理焚烧是指将固体废物通过高温处理,将其变为无害的灰渣,同时可以回收能源。

焚烧技术是一种有效的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但其实施需要保证高温炉的稳定运行,同时降低废气排放的污染物。

2.填埋处理填埋是指将固体废物埋在地下,采取防渗、防渗漏等措施,使其不对地下水资源和土壤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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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臵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 渗滤液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臵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7 渗透系数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他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

3.8 防渗工程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臵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

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贮存、处臵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

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臵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臵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5.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臵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臵关系。

5.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5.3.1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 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

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6.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6.1.1 贮存、处臵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臵贮存、处臵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臵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 贮存、处臵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1.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臵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臵场周边应设臵导流渠。

6.1.5 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1.6 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 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8 含硫量大于 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 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臵场应按GB15562.2设臵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6.2.1 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 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0×10-7cm/s和厚度1.5m 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 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 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污染,贮存、处臵场周边至少应设臵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

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臵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臵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臵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臵地下水质监控井。

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7.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7.1.1 贮存、处臵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 贮存、处臵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7.1.4 贮存、处臵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5 贮存、处臵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

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 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b) 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臵资料;c)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6 贮存、处臵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禁止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

7.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7.3.1 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地下水水质按GB/T 14848规定评定。

7.3.2 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8.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8.1.1 当贮存、处臵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臵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

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 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

标高每升高3-5m,须建造一个台阶。

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 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

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 关闭或封场后,应设臵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8.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8.3.1 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8.3.2 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

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9.1 污染控制项目9.1.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9.1.2 地下水贮存、处臵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臵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9.1.3 大气贮存、处臵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臵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

9.2 监测9.2.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a) 采样点采样点设在排放口。

b) 采样频率每月一次。

c) 测定方法按GB8978选配方法进行。

9.2.2 地下水a) 采样点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

b) 采样频率贮存、处臵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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