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护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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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护路方案(二篇)

铁路护路方案(二篇)

铁路护路方案宣传资料:铁路爱路护路公约铁路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范本)经济大动脉,在改革开放和___市场经济的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爱路护路,不仅是铁路护路联防部门的责任,也是铁路、军队、地方各部门和每一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要想富护铁路”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为了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铁道走廊活动,进一步搞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央、省、市及《铁路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积极协助、支持护路队员和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严禁刁难妨碍执行公务。

二、严禁侵占铁路建设用地。

三、严禁拦截列车或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

四、严禁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五、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六、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七、严禁偷乘货物列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

八、严禁哄抢、拆卸、盗窃铁路运输和路材路料。

九、严禁非法出售或收购路材路料。

十、严禁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规定距离内修建池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

十一、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十二、严禁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十三、严禁毁坏铁路线路两侧种植的防护林以及护坡草坪。

十四、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十五、严禁围车跟车叫卖。

十六、严禁在站台上或车站工作区范围内摆摊设点。

十七、如遇大风、暴雨,发现铁路线路上塌方、路基下沉、落石、倒树、钢轨断裂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报告就近车站或护路联防队伍。

铁路护路方案(二)一、前言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加强对铁路线路的保护和维护工作十分重要。

本方案是针对铁路护路工作的一个范本,包括了护路的重要性、目标、具体措施等内容。

二、护路的重要性1. 保障铁路安全:护路工作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首要任务,通过采取有效的护路措施,可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铁路线路和列车的安全。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三篇)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三篇)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护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护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护路工作是指对铁路线路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铁路护路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服从组织安排,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五条铁路护路工作应按照“预防为主、防范为重、保障为基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铁路护路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铁路线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线路上的隐患和风险。

(二)对铁路线路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三)保障铁路线路周边的安全,清理垃圾、杂草和其他危险物品。

(四)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铁路护路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准备:护路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集合,并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装备。

(二)巡查线路:护路工作人员按照指定的路线巡查线路,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

(三)维护保养:护路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四)整理清理:护路工作人员对线路周边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五)报告汇总:护路工作结束后,护路工作人员应填写护路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八条铁路护路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一)熟悉铁路线路的布局和运行情况,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二)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三)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四)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第九条铁路护路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条铁路护路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益:(一)按时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享受工作补助和奖励。

(三)享受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四)参加培训和提升学习的机会。

第六章违纪处分第十一条铁路护路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进行处分。

铁路护路的管理制度

铁路护路的管理制度

铁路护路的管理制度铁路护路的管理机构铁路护路的管理机构包括总部管理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

总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铁路护路工作进行综合规划和统一管理,地方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各地区的铁路护路工作进行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铁路护路的组织体系铁路护路的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实施单位和监督检查单位。

领导机构负责对铁路护路工作进行整体指导和协调,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和执行,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铁路护路的工作范围及内容铁路护路的工作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沿线的绿化、景观、设施等。

绿化工作主要包括对铁路线路沿线的树木、草坪等植被的种植和管理,景观工作主要包括对铁路线路沿线的景观道路、花坛等景观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设施工作主要包括对铁路线路沿线的厕所、候车亭等便民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铁路护路的规划设计铁路护路的规划设计应根据铁路线路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

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铁路线路的环境、交通、安全、美化等因素,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铁路护路的建设施工铁路护路的建设施工应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实施。

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的卫生。

铁路护路的管理维护铁路护路的管理维护工作应持续进行,确保铁路线路沿线的绿化、景观、设施等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

管理维护工作包括定期修剪树木、修整草坪、清理垃圾等工作,确保铁路线路沿线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铁路护路的监督检查铁路护路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铁路护路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铁路护路的管理制度是确保铁路线路沿线的环境、美化铁路线路沿线的景观、提高铁路线路沿线的安全性和舒适性的重要文件。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构、严格的组织体系、规范的工作内容、合理的规划设计、高质量的建设施工、持续的管理维护和定期的监督检查,可以有效地保护和管理铁路线路沿线的环境和设施,提高铁路线路沿线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铁路护路联防规章制度汇编

铁路护路联防规章制度汇编

铁路护路联防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护路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铁路设施完好,落实联防机制,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铁路护路联防是指铁路部门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及社会各界合作,共同维护铁路设施和运输秩序,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第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制定护路联防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做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护路联防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第五条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内容包括安全防范、巡视监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铁路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批。

第二章安全防范第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对铁路设施的保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铁路场地。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铁路正常运行。

第八条铁路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提醒人员注意安全,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对附近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止因为无知而发生事故。

第十条铁路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附近区域的治安情况。

第三章巡视监测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巡视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铁路设施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监测记录,并积累经验,为预防事故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巡视巡逻队伍,对铁路线路、桥梁等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与地方政府、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开展监测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铁路单位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事故处置的及时有效。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铁路护路工作,提高铁路线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护路管理责任1、铁路局为护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主持护路工作,在铁路线路维护、保养和管理中履行护路职责,确保线路运输安全。

2、各车站、工务段、站间段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本规章制度,认真承担护路管理责任,加强线路巡查、维修和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

3、相关人员应按照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护路管理职责,积极参与线路巡查、维修和管理工作,做好线路安全风险控制。

三、护路工作标准1、巡查标准: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定时巡查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线路安全隐患。

2、维修标准:按照规定的维修标准和程序,确保线路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管理标准:做好线路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确保线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护路工作流程1、线路巡查: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和频次,对线路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线路维修:发现线路问题后,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确保线路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线路管理:做好线路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确保线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护路工作制度1、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路线和频次,安排专人负责线路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2、维修制度:制定维修标准和程序,建立维修人员队伍,确保线路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管理制度:建立线路管理档案,做好线路管理工作的记录和整理,确保线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护路工作考核1、对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护路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者加以奖励,对表现不佳者给予相应处罚。

2、建立护路工作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护路工作的有效进行。

七、附则1、本规章制度由铁路局负责解释,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有最终决定权。

2、各车站、工务段、站间段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线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以上为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运行。

铁路护路责任

铁路护路责任

铁路护路责任一、维护铁路安全铁路护路责任的首要任务是维护铁路安全,包括确保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发生铁路设施损坏、坍塌等安全事故。

二、防止铁路事故铁路护路责任还包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铁路事故的发生,例如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监管,确保列车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确保列车正常运行铁路护路责任要求确保列车的正常运行,包括列车按时到达、按时发车、按计划运行等。

同时,要加强对列车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列车安全可靠。

四、保障乘客安全铁路护路责任还要求保障乘客的安全,包括加强车站安全管理,确保乘客上下车安全;加强列车安全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铁路设施保护铁路护路责任要求加强对铁路设施的保护,包括加强对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设施隐患,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六、保持线路通畅铁路护路责任要求保持线路通畅,包括加强对铁路线路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清理路障,确保列车运行不受阻碍。

同时,要加强对线路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线路设备安全可靠。

七、严防非法入侵铁路护路责任要求严防非法入侵,包括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侵入行为;加强铁路周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提高铁路沿线的治安水平。

八、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铁路护路责任要求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包括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九、协调相关部门工作铁路护路责任要求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包括与地方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十、加强铁路护路宣传教育铁路护路责任要求加强铁路护路宣传教育,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铁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铁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铁路护路工作管理制度

铁路护路工作管理制度

铁路护路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护路工作管理,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运行,保障铁路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护路工作管理,并规定了铁路护路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监督检查等制度。

第三条铁路护路工作是指对铁路线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维护、修复和保养等工作,确保铁路线路畅通,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护路工作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铁路护路工作管理机构为铁路护路部门,主要负责对铁路线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巡查、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铁路护路部门设置部门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等职务,各职务负责相应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铁路护路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铁路护路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铁路护路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铁路线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二)负责制定铁路护路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三)负责对铁路线路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复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列车运行安全检查,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铁路护路部门的副主任主要负责协助部门主任管理工作,安排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指导部门人员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铁路护路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巡查、维护、修复和保养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铁路护路工作应当根据铁路线路的情况和运行需求,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十二条铁路护路工作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间节点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三条铁路护路工作应当针对不同的设施设备,采取不同的维护、修复和保养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铁路护路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铁路护路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铁路护路责任书

铁路护路责任书

铁路护路责任书一、为了保障铁路线路的安全和畅通,保护铁路设施和周边环境,特制定本责任书,明确铁路护路的责任和义务。

二、铁路护路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全员负责、终身追究”。

三、铁路护路的主要内容包括:1. 保护铁路线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附近进行违法违规的建设、种植、堆放等活动,不得私自横穿铁路线路,不得在铁路线路上进行非法施工等行为。

2. 维护铁路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铁路设施,不得在铁路桥梁、涵洞等地方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铁路边上进行乱倒垃圾等行为。

3. 保护铁路周边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周边进行违法排放污水、垃圾等行为,不得破坏铁路周边的植被和生态环境。

四、铁路护路的责任主体包括:1. 铁路管理部门。

铁路管理部门是铁路护路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铁路线路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铁路护路中存在的问题。

2.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铁路周边环境的管理,配合铁路管理部门做好铁路护路工作。

3. 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是铁路护路的重要参与者,要自觉遵守铁路护路的相关规定,不得破坏铁路设施和周边环境。

五、铁路护路的监督和检查:1. 铁路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铁路线路和周边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2.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铁路周边环境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铁路管理部门,配合处理。

3. 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铁路护路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处理。

六、铁路护路的法律责任:1. 对于违法破坏铁路设施和周边环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2. 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责任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铁路护路工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铁路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要共同遵守本责任书的规定,共同维护铁路线路的安全和畅通,保护铁路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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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分别为: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 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 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 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 其他铁路为15米。
条例解读
哪些是高速铁路? 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 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 列车专线铁路。
条例解读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 畜,主要是由于列车运行速度较快,制动 距离和制动时间都比较长,一旦发现紧急 情况,列车在短时间、短距离内难以停车。 铁路沿线居民放养的牲畜窜上线路与火车 相撞,轻则财产受损,重则可能导致列车 颠覆。因此,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内放养牲畜,是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 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条例解读
为什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 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 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 首先是因为线路两侧烧荒容易引发火灾, 直接威胁铁路行车安全;其次,烧荒产生 的高温容易破坏埋设在线路两侧或者在 线路上空的铁路通信、信号线路的保护 设备,直接导致线路短路,影响铁路调 度指挥系统;再次,烧荒引起的烟雾还会 直接影响机车驾驶人员瞭望。
条例解读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 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主要是考虑到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林木和 护坡草坪是为了保证线路的稳定,防止雨 水冲刷和风沙等灾害而特意栽培的。如果 树木过于高大会影响司机瞭望,司机难以 及时看清前方一定距离内的信号显示,或 有异常情况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就可 能造成行车事故。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禁 止性规定,加大了对铁路行车安全的保护 力度。
条例解读
如何把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铁路用地的关系?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 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 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用 地的权属关系。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通过 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
条例解读
为什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要对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 放、悬挂物品等活动进行限制?
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过程本身即会对行车产生一定的干 扰,影响运输安全与通畅;打桩或深挖基础等难免对线路产生影 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突出部分可能会造成行车障碍;高大的建 筑物、构筑物还容易遮挡机车驾驶人员视线,不利于行车瞭望。 二是随意在铁路线路两侧取土、挖砂、挖沟或采空作业,直接 影响铁路线路的稳固,带来安全隐患。安全行车必须有稳固的 线路,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发展,对线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旦线路遭到破坏,轻者导致中断行车,重者导致车毁人亡。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悬挂物品,如堆放粮食、 稻草、砂石等物品,将直接形成列车运行的障碍;在铁路线路两 侧晾晒衣物或悬挂其他物品,特别是彩色的物品,容易导致机 车驾驶人员信号判断的错误或者影响瞭望。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 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 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 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 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 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 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 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防护距离。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 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 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 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 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 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 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 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 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 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 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 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 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 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 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 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 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 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 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 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 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 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 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 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 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 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 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 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 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重点解析
第一章 第二章
总则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铁路线路安全 铁路运营安全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 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条例解读
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 况。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 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边界。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 界外,本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 用。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 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 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 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 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 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 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 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 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 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 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 制动设备;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 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 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 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 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 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 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 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 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 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 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 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 围内采砂、淘金: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 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 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 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 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 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 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这里所 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 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 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者 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 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 企业的同意。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 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 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 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 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 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 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 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 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 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 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 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 缆安全的作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 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 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 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 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
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 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 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
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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