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经201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年10月10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为快速聚集优秀青年人才,建成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选聘机制,探索新的教师聘用形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教师岗位的人员(不含高层次引进人才)。
第三条学校人事处是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岗位和人员聘任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
各学院(系、部、所)是具体的设岗和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招聘程序第四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教师基本条件;(二)国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博士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年龄不超过35周岁;(四)身心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五)全职来校工作。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招聘岗位教师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三类。
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新进教师原则上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研型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求和师资队伍现状,结合当前承担教学、科研实际任务的需要,在征求各学科带头人意见、教授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拟接收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学历(学位)、接收岗位、聘期内的具体岗位要求和需求数量,报送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确定正式招聘计划。
(二)岗位公布人事处统一对外发布学校教师招聘信息。
2013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译名:Northwest A&F University第三条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设有研究生院。
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及专业学位等授予权。
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二章招生计划第四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来源计划。
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五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10%左右。
执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其他省份按照省级招生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对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投档分数录取和确定专业。
第八条对同批进档考生专业确定:设专业级差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总分控制在5分以内。
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确定专业。
江苏省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必须达到AB级。
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按专业级差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总分控制在5分以内。
第九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被录取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入校报到时必须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是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进行。
第二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专业奖学金的标准和等级:
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专业奖学金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参评学生的30%评定。
各等级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二等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有必修课程重修;
(三)所在宿舍在星级文明宿舍评比中未达到三星级;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
第六条一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同上。
评定结果在学工部(处)备案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其他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在学工部(处)备案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2016级以前学生按老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党发〔2008〕203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7.09•【文号】教政法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20〕5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教育部2020年7月9日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一、对章程部分章节进行调整、修改:将第四章调整为“教职工”,将第五章调整为“学生”,将第六章调整为“学院管理”,将第七章调整为“学科与专业管理”,将第八章调整为“岗位管理”,将第九章调整为“财务与资产管理”,将第十二章修改为“校训、大学精神、校徽、校旗、校歌及校庆日”。
二、将序言修改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前身是1934年创建的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西北农业大学、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和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合并组建。
2004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序列。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以班主任面对面约谈手册记录为准。
学业生涯规划指导
4
按时指导班级全体学生完成学业生涯规划,完成人数100%
为3.8分,80%-90%为3.5分,70%-80%为3分,70%-60%
为2分,60%以下为0分。填写完整度0.2分。(0-4分)
以学生《大学生学业规划手册》完成程度为准。
和新闻报道,每次计 0.5 分。(0-2 分)
以班级报送的材料为准。以班级报送的活动记录和投稿统计为准。
班主任例会
及培训
4
参加班主任工作例会和培训,出勤1次计1分,满分4分。
以会议签到记录为准。
Ⅱ.重点工作
(12 分)
思想教育
面对面
4
大一学年第一学期面对面约谈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其他学年第一学期约谈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1/3,全年与每位学生见面约谈,谈约谈人数100%为3.8分, 80%-90%为3.5分,70%-80%为3分,70%-60%为2分;60%
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主任工作,根据中央、陕西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校党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班级工作的指导者,是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的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归口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学院具体负责班主任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班主任岗位职责
第四条 班主任应全面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学生成长关爱。负责开展思想工作面对面,大一学年每学期与所带班级所有学生面对面约谈不少于所带班级人数的2/3,全年应与每位学生见面约谈;其它学年约谈学生每年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节前假后及时开展安全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深入班级、宿舍和课堂,引导学生思想成长、学业发展和人格完善,优化学生成长体验。每学期参加班会和班级活动不少于2次,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
食品标准与法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KC/10011-2014食品标准与法规Food Standard and Regulation(课程编号:10011)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发布前言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课程教学关键质量环节,强化课程过程管理,形成一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重构、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求的课程,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
课程质量标准要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课程在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养成方面的作用,教学过程质量与关键环节的控制,教学方式方法及技巧运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实践作用。
本课程名称:食品标准与法规本课程英文名称:Standard and Regulation in Food课程编号:KC10011本课程学时/学分:32/2本课程先修课程:食品化学、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加工工艺学、食品微生物、食品工程原理本课程类型及性质:专业课、必修(选修)本标准依据GB/规定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学院食品营养与安全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新、于修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选用教材及参考资料,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课时分配与教学要求,学生学习策略,课程组教师信息和课程考核要求及教学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3】3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考试命题实施细则(校教发【2006】80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校教发【2005】175号)3 课程简介中文简介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必修课,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
食品标准与法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KC/10011-2014食品标准与法规Food Standard and Regulation(课程编号:10011)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发布前言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课程教学关键质量环节,强化课程过程管理,形成一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重构、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求的课程,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
课程质量标准要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课程在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养成方面的作用,教学过程质量与关键环节的控制,教学方式方法及技巧运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实践作用。
本课程名称:食品标准与法规本课程英文名称:Standard and Regulation in Food课程编号:KC10011本课程学时/学分:32/2本课程先修课程:食品化学、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加工工艺学、食品微生物、食品工程原理本课程类型及性质:专业课、必修(选修)本标准依据GB/规定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学院食品营养与安全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新、于修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质量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选用教材及参考资料,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课时分配与教学要求,学生学习策略,课程组教师信息和课程考核要求及教学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3】3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考试命题实施细则(校教发【2006】80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校教发【2005】175号)课程简介中文简介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必修课,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V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V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休(—)退休条件根据国家现行的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者;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因工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不具备退休条件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教职工,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退休时间和程序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下月1日起计算退休时间。
2•教职工达5肤见定的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人事处在教职宓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下发退休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本人填写《西」侬林科技大学教职工ig休审批表》后连同工作证一并交人事处,并领取”退休人员手续灣里单” ”至I」相关部门清理手续。
3•退休人员应当在自批准退休之日起一月内结清相关手续,并将"退休人员手续清理单〃交人事处后,带一寸免冠近照办理《退休证》。
凡三个月内未结清手续者,从第四个月起扣发退休费,待手续结清后全额发放退休费。
4.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到人事处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手续。
5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退休时,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
6.教职工退休后,人事关系转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关系转离退休职工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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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办(人)发[2003]14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发放保健津贴的通知各学院(系、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公司、产业集团:为切实做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保健工作,提高科教人员的健康水平,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人发[1997]107号《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林计字[1988]373号《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陕卫发[1992]94号《关于适当调整医疗卫生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我校专职从事或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教学、教学辅助人员;科研、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等级标准1、农业有毒有害等级标准见附件一;2、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有毒有害等级标准见附件二;3、林业有毒有害等级标准见附件三;4、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有毒有害等级标准见附件四;5、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和农药毒性分类参考见附件五。
三、津贴标准1、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为:甲等每天3元,乙等每天2.5元,丙等每天2元。
2、医疗卫生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为:一类每月30元,二类每月25元,三类每月20元,四类每月15元。
四、发放办法1、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按就高标准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并累加。
2、保健津贴除专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放外,其余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不含各种假期及因公外出时间)发给。
3、日津贴计算办法按每月21.5个工作日折算。
4、各单位按月如实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享受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人员审检登记表》(附件六)。
设备处负责审核、人事处劳资科审批,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五、经费来源产业集团(含服务创收岗位)、后勤集团、实验场站、校医院、测试中心、水保所人员津贴经费由本单位自筹;科研、科研辅助人员津贴从科研经费支付;其他人员的津贴由学校发给。
六、有关问题1、保健津贴只有专职从事或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才能享受,各单位对享受人员、标准必须严格控制,不得扩大。
2、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即不再享受津贴。
专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临时调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继续享受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3、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1、农业有毒有害等级标准2、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有毒有害等级标准3、林业有毒有害等级标准4、医疗卫生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5、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和农药毒性分类参考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等级标准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害物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丙等: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温、低湿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附件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有毒有害等级标准甲等: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异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乙等: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两类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丙等: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附件三:林业系统有毒有害等级标准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
2、直接从事高毒药剂的配制、分装、施用以及药效药害检测工作的人员。
3、经常使用多种高毒药品和接触强致癌物质的工作人员。
乙等:1、专职从事化学和农药分析,接触和使用高毒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高毒农药及毒力测定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喷洒中毒农药及使用剧毒化学药剂进行熏蒸消毒工作的人员。
丙等:1、专职从事放射线设备维修工作,放射线物质场地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植物生物化学、土肥、林产品品质化学分析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中毒农药配制、施用、药效药害检测,以及使用中毒剂或大量喷施低毒农药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药材加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5、从事林木种子使用中毒农药浸泡及化学药剂消毒工作的人员。
6、专职从事森林动植物检疫、药效药害检查、森林病虫测报收虫数虫、分类鉴定的工作人员。
7、专职从事动、植物标本保管分类工作的人员。
8、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存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研究工作的人员。
9、专职从事林木昆虫、动物实验、培养、分析和饲养、解剖、标本采集工作的人员。
附件四:医疗卫生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一类:1、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苯并(a)芘、1,2,5,6,——二苯骈蒽、1,2,3,4——苯并芘,3,4,8,9——二苯并芘、亚硝胺类化合物等)研究工作人员;2、在麻风医院(村)以及麻风病研究机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研究工作,直接接触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在病区工作的行政工勤人员;3、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付霍乱、天花)诊治和科研工作的人员;4、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防治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人员。
二类:1、在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所)直接接触病人工作的人员,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和和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人员;2、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人员;3、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包括肿瘤研究院、科的放疗人员)的人员;4、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医学研究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5、在一般医疗机构有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的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工作的人员;7、在急性传染病流行期间派往病区进行防治工作的人员。
三类:1、深入病区从事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研究工作的人员;2、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人员;3、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包括供应室)的工作人员;4、在地(市)以上医院手术室工作的护士和麻醉人员;5、在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所)工作的行政和工勤人员;6、专职负责修理X光机、钴60治疗机、汞柱式血压计等有毒有害器械及病区排水管道的修理人员。
四类:1、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化验科(室)、病理科(室)(理科工作人员从事尸解时按二类标准发给)工作的人员,以及急救站出车接送病人的医护人员和汽车司机。
3、专职从事草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和人员;4、在专设的烧伤病科(烧伤病房、床)及破伤风病房工作的人员;5、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医学研究等单位实验室专职从事检验、分析的工作人员;病区护理人员(包括换药室)直接处理污物(粪、尿、脓血、呕吐物等)、清洗便器等,每人每月四元。
在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站所)直接接触病人工作的人员和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结核、精神病科工作的,在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门诊工作的,卫生防疫部门专职在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性肝炎流行的期间深入病区防病治病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及科研(包括肿瘤医院、科的放射人员)及卫生防疫部门专职从事放射线(包括X光透视、拍片、诊断)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由原来的二类调整为一类;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工作的,由原来的四类调整到三类。
附件五: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和农药毒性分类参考化学药用、试剂毒性分类参考剧毒六氯苯、羟基铁、氰化纳、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氢、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氰、磷化氰、三氧化二砷、有机磷化合物、有机砷化合物、有机硼化合物、升汞、氰化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