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劳动法社保的规定最新
劳动法规定工作多久必须买社保

劳动法规定工作多久必须买社保我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至于实际缴纳社保的基数,这就要根据单位的情况来确定了,但对于缴费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单位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大。
那么劳动法规定工作多久必须买社保呢?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一、劳动法规定工作多久必须买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2、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3、被行政机关处罚。
三、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社保争议的处理原则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和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都按下列原则处理:(一)不论是什么时候不缴纳或少缴纳,它的时效并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而放宽到你离开单位(以解除合同、开出退工单之日为准)那天开始计算,只要你在离职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都算在时效内,都会受理。
(二)社会保险的追索是无限期的。
这需要两个前提:一是你在离职后60天申请仲裁;二是追索的只能是最后一个单位。
符合这2个条件,那怕是要求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法律也一定支持。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果您工作的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要记得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请您上学习专业律师。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凡具有东莞市户籍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以自愿、就近为原则,以个人为单位,到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员,统一改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镇区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曾在市属单位参保的人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允许继续参照市属单位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按镇区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参照市属单位缴费标准缴费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缴费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
每年5-6月,灵活就业人员须向本人参保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
不按时申报的,由参保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全年不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全部由个人承担,今后的缴费比例按规定随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我市开办社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的时间(1998年10月),同时按规定计收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因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报中断缴费。
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保障部门视其自动停保。
参保人经济情况好转后,可申报接续参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能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申请延缴至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1、简介1.1 这份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旨在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权益3.1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3.1.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3.1.2 劳动者应当按时向有关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个人和单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以确保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
3.2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3.2.1 劳动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3.2.2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3.2.3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2.4 劳动者失业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4.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4.1.1 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4.1.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按时、足额、真实地进行,不得少缴、拖欠或虚假缴纳。
4.2 社会保险费的管理4.2.1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2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定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防止滥发和错发。
5、社会保险的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罚5.1 社会保险的监督5.1.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5.1.2 劳动者和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5.2 违法行为处罚5.2.1 对于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单位缴纳社保的相关问题,《劳动法》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都必须参加,⽤⼈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保的,都是违法⾏为。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订⽴劳动合同。
”⼀、单位缴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
”1、《》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
2、《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第四⼗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4、如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单位产⽣,可向机构申请仲裁。
(⼆)职⼯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例。
(1)职⼯缴纳按上年本⼈⽉平均⼯资确定,上年不满⼗⼆个⽉的按实际⽉平均,新参加⼯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60%,不得⾼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300%。
(2)缴费⽐例28%(企业20、个⼈8%),10%(企业8%、个⼈2%),3%(企业2Z%、个⼈1%),和按⼯资总额的⼀定⽐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应发⼯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待遇、、⽣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
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办理,享领和享有退休医保。
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

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劳动法和社保缴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下面是关于劳动法和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规定1.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2. 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应当采取货币形式,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产假以及其他法定假期。
4. 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保缴纳规定1. 缴纳主体和对象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对象是所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2. 缴费比例和基数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由国家规定,不同社会保险项目有不同的比例和缴费基数。
目前,养老保险基本缴费基数是该地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定两倍,具体数字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为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并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单或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缴费情况。
4. 社保待遇根据缴费记录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劳动者在退休、生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待遇标准由国家和地方规定。
总结:劳动法和社保缴纳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没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将面临的变化引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平衡关系。
2023年将迎来劳动法的新规定,其中包含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购买社保的情况所面临的变化。
本文将介绍这些新规定对于相关方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过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隐患。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新规定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法定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在工作岗位上存在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关系即视为法定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具体合同,劳动者仍然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益保护。
2.合法离职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合理的离职补偿。
离职补偿的计算方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规定,并将依据劳动者在该企业工作的时间、职位、薪酬等因素进行计算。
3.临时劳动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可能存在一份口头或者是临时合同。
新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也给予了规范和保护,明确规定了临时合同的权益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定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然鼓励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便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和降低纠纷的发生。
未购买社保的后果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如果劳动者未购买社会保险,将会面临以下的后果:1.缺乏基本保障: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失业、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的基本保障,未购买社会保险将导致劳动者在面临此类风险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救助。
2.法律责任:E根据新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其雇员购买社会保险。
如果雇主未履行这一义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劳动者也要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风险加大:未购买社会保险将增加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的风险。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失业的情况,将会给劳动者和其家庭带来更大的困扰和经济压力。
2023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一览

2023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一览劳动合同法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2)普遍性。
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3)福利性。
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社会公平性。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5)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总的来说,交纳社会保险并不是公司给职工提供的福利,而是公司应尽义务。
不过,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只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保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他的像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保费是劳资双方共同承担的。
劳动合同法社保是怎么规定的?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保规定

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保规定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一、引言劳动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关系。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规定了公司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社会成员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
三、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公司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形式,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种类及缴费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类别,每个类别的缴费比例和金额是不同的。
1.养老保险:根据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20%,员工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8%。
2.医疗保险:根据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10%,员工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2%。
3.工伤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0.2%。
4.失业保险:根据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1%,员工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0.5%。
5.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0.8%。
五、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及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司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的缴纳时间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同时,公司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用清单等,以备将来参保人员查询和社会保险部门审核使用。
六、社会保险费用的使用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因此社会保险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失业救济金和生育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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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劳动法社保的规定最新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
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5、住院医疗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
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
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一、总则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第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
第1条的规定,也是将双方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告知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纳入了人社部门监督检查范围。
虽然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