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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关系紧密的两方面法规,它们的出现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的初稿于1991年提出时,从那时起,它通过多次修订、完善工人宪章、个体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的完善,劳动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虐待、辱骂、侮辱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矛盾时得到有效的维权和保护。

(二)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的指引,规范其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保等方面的行为。

它也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通过对纠纷的解决,来规范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法,旨在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并且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

该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一)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障法赋予了劳动者一些基本福利,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或因年龄限制无法参与劳动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获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防止重大风险的带来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时,社会可以通过共同的资金来进行面向社会的救助。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承担医疗费、防疫物资、疫情捐赠、社保降费等多种方式,为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问题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核心的法律法规,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劳动者和公民的基本权益获得保护和维护。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二十一、二十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部分 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 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之间在 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所发生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是我国劳动 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有:劳动力管理关系、劳动 保险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监察关系等。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违背 劳动法规、欺诈、胁迫劳动者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同时,严格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内容: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2)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前30天书面通知 (3)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3、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养老保险:
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 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 依法领取一定数额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 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调解、仲裁、诉 讼。但是,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 得直接起诉。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 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 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 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摘要:
1.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2.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法则是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保障,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学中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学中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学中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法学领域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两个重要的分支,关注着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本文将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内容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两个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劳动法的定义与内容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和谐合作。

劳动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确保劳动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法性。

2.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等基本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劳动权益。

3.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旨在通过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与内容社会保障法是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旨在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2.社会救助法:确定了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3.社会福利法:涵盖了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生育津贴、抚养费、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法规,保障劳动者在生活和家庭方面的福利权益。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与实践价值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法学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劳动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在雇佣过程中不受歧视,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社会保障法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各种风险和困难面前的基本权益。

此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总结起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一、劳动法劳动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调整雇佣关系。

劳动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和报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水等方面的内容。

2.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制,比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休假和病假等。

3.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明确了计算工资的标准和方式。

4.劳动争议解决: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包括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

劳动争议通常涉及工资和合同纠纷等。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和权益。

社会保障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退休金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和健康权益。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医疗保健服务。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再就业培训。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受伤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社会保障法的目标是确保公民在面对风险和困难时获得一定的保障和帮助,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平性。

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福利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主要调整雇佣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获得公平对待和合理报酬。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5)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5)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5)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例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地区、部分居民的暂时困难的资助,对残废军人和军烈属抚恤和照顾,对残废公民生活提供的部分资助等等。

社会救济也是社会保障中的最低的层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护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中的中间的层次。

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环境保护等等。

这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层次。

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也被称为“安全网”,如果我们以三个层次作为纵座标,以就业保障、健康保障、养老保障、妇幼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内容为横座标。

可以编织成一张以国家管理为中枢的社会保障网。

三、从改革趋势上透视两者的关系当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边缘不清时,就难以对各类关系,尤其是国家的作用做出清晰的描绘。

恰当定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清改革的思路。

在我国改革中国家职责恰当定位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总体趋势上是不同的。

前者是国家“退位”不够,主要应解决“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后者是国家“进位”不够,则更要注意“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一)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

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和劳动法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实践出发,简要分析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一种国家机制,旨在提供社会保障,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利。

它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并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雇佣合同、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并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合作关系。

三、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但它们的法律范畴和法律理念有所不同。

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针对社会全体人员的福利保障,而劳动法则更加注重调整劳用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结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修订已经越来越相互依存。

在服从经济基础服务于上层建筑的意识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又不能忽视企业经济实现发展的重要性,这就需要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在管理和制度上相互配合。

四、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在实践中的深入合作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在某些方面被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实现统一的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在劳动保障基金、劳动争议仲裁、福利保障等方面,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实践中,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

在这方面,就以劳动保障基金为例。

劳动保障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资源,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丰富的保障功能。

此外,劳动保障基金在实现一定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还可以新型工业、新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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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什么是劳动?1、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也可以说:劳动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

2、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前提。

3、劳动对人类社会具有特殊的基础性作用:即劳动创造人类本身,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决定性的作用;劳动是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所必需的先决性条件。

4、劳动法中的“劳动”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二、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论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即:以劳动关系为中心,也包括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从狭义上看: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注:(1)劳动者运用自己的劳动对象,劳动工具进行劳动,不产生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

(2)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在同一组织内实现的,不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3)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过程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

(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双重性质。

(5)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即按命令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是在经济组织内部按平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协作的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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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界定-;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许多国家分属不同的部门,在我国则存在着相互包含的关系。

表面看来,这似乎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其实这里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本文试图从体制上对这一立法现象进行透视。

; 一、我国关于两类立法相互关系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

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

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

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

(注: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年修订版,第9页。

)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劳动关系广义说。

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注:详见穆镇汉、候文学:《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编:《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

)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

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 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

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

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例如从工人参加劳动时起,他与企业间就发生劳动关系,退休后仍与企业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直到死亡为止。

)。

(注:谢怀械、陈明陕:《劳动法简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这一理论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企业行政等等。

;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

(注: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第4页。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界定- ;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

劳动者是人群中的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社会保障法律的范畴。

(注:肖方杨:《论我国的社会保障及其法律体系》,载《江淮论坛》1994年第6期。

)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

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

(注:谢培栋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

)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过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家的多元关系的逐步形成,显示出了一种客观趋势。

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

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领域中,我国通过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使劳动关系溶入私法因素。

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开放的2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迁,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

同时,我国通过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会空间,也使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了重大的区别。

如果这时将劳动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过份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

; 二、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上透视两类立法的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两个法律部门。

两个法在一定阶段虽有交叉,但这并不是一种常态。

从上述三种流行观点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未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机制的角度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研究。

其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将形成完全不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

;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与(一)两类立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有根本的差异。

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

; 第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

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医院、药店等一些主体。

; 第三,内容不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

; 第四,后果不同。

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

; (二)两类立法在调整模式上的区别; 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的法律部门,也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适用基准制度、合同制度。

随着法律制度的实施,劳动关系将纳入一种多层次的调整模式。

这一调整模式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社会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

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

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例如,在工资立法中,规定下限,确定最低工资,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只能高于规定,不能低于规定;在工时立法中,规定上限,确定最高工时,用人单位确定的工时只能短于规定,不能长于规定。

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定内容,这部分法定权利、义务是对约定权利、义务的限制。

我国将过去对劳动关系的全面规定,改变为一种最低标准的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留下充分余地。

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界定-;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集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

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属性,决定了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以物质利益为动因,进行协商。

劳动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给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协商提供了依据。

然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又使这种协商难以安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点更使这种失衡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

; 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个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

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别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

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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