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笔记
法考 担保法一(思维导图)

理
有部分实质争议的;无争议的部分裁定拍卖、变卖;告知有争议部分申请仲裁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有实质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债权人诉讼行使,应当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人
被扣押查封前,抵押人收取;不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抵押物孳息收取
被扣押查封后,抵押权人收取,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优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有约定相互分担或者连带承担,且约定了份额 无需先找债务人追偿,可直接请求分担 有约但是未约定份额;或者直接无约但是同一个合同签章或者按指印了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担保人找债务人追偿 不能受偿的部分有权请求分担。
本质是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受让债权 可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务人对自己债务的担保
不享有第三人对债权的担保,但是可看是否满足分担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担保法 一
主权利:受担保的债权;从权利:担保权
担保权
担保物权 物保
担保债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不存在留置合同 保证--人保 定金--钱保 存在于主权利关系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抵押合同,质权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 所有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形式
主合同之外,担保函,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就是接受,合同成立
担保合同 的无效
主合同有效 担保无效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 不用赔偿 都有错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担保人的错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你都赔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约定从合同独立之外是无效约定,担保主合同 目的实现,而不能担保主合同成立
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不适用民法典此处规定
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欲收法定孳息, 需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
担保法法考背诵

担保法法考背诵担保法法考背诵要点包括:
一、担保法概述
1.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2. 担保方式
3. 担保合同
4. 担保的设立和效力
二、保证
1. 保证人
2. 保证合同
3. 保证方式
4.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5.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三、抵押
1.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2. 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
3. 抵押财产的范围
4. 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四、质押
1.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2. 动产质押
3. 权利质押
4.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五、留置权
1.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2.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3.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六、定金
1.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2. 定金的设立和效力
3. 定金的返还和丧失。
担保法精要

担保法干货背诵22条@司考民商法段波一、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抵押登记)背诵点1.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有两个例外:其一是四荒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其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随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
2.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的不可抵押,但公益法人的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可以抵押。
3.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是可以履行治愈4.不动产抵押因登记设立;动产抵押因合同生效而设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浮动抵押背诵点1.浮动抵押的四个特殊之处:(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客体: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①容许抵押物继续流转,②登记地点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特殊规定:无论是否登记,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都不得对抗付款且占有的买受人。
三、房地一体主义与新增建筑背诵点1.土地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应随之抵押;2.土地抵押后,地上新建房屋,纵然修建在抵押土地上,也不是抵押物;3.土地变价时,地上已有房屋,随之变价;4.土地、房屋变价所得价款:抵押物之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非抵押物之价款,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结论:一并处分但不优先受偿四、流质条款背诵点:1.债务到期之前签订的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2.债务到期之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3.上述协议如伤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除斥期间为一年。
五、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背诵点1.非因抵押人行为(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物上代位;2.非因抵押人行为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没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3.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可主张保全请求权六、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背诵点1.有收取权无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归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2.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收取(此前依然归抵押人);3.法定孳息的收取须通知清偿义务人七、抵押权顺位变更背诵点1.变更顺位的协议本身有效,变更协议无须其他抵押权人同意;2.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有利的要执行。
二建法规笔记1070完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和法律制度担保法规定在接待,买卖,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使用担保法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担保合同被确认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建设工程银行出具的叫保函,其他担保人出具叫保证书,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租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合同包括下列内容: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额度,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保证的方式,d,保证担保的范围,e,保证的期间,f,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到期不履行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成为一般保证,到期不履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同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不明确时候,没有约定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3,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下列不能a,国家机关不行,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地不得为保证人,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就应该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抵 押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抵押「重点法条」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12条;《担保法解释》第71~72条。
「意思分解」以下有关抵押权特性的叙述,是考生必须具备的理论背景知识。
1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这是与质押相区别的关键点。
2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存在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成立或归属于无效时,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或随之无效。
但最高额抵押是个 例外。
(2)处分上的从属性。
即抵押权不能与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供作其他债权担保,只能随同债权一同转让或者在债权转让时消灭(本法第50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同主债权共命运,主债权如因受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则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本法第52条)。
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仍存在而不能部分消灭。
3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即抵押权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财产的全部。
从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说,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从抵押权与抵押物的关系上说,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部上;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上说,被担保的债权分,抵押权仍不分。
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抵押权设定后,原则上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不因抵押物价格的增减而受影响。
(2)抵押财产的一部分经分割或者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对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3)抵押物部分灭失时,未灭失的抵押物部分仍担保着全部债权,其担保的债权额并未因此而减少。
担保法笔记

担保法笔记1、担保为谁而生?担保为债的实现而生,一般意义上的担保是对信用的一种加强,也有人认为个人信用本身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设定一定的担保,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做法,不仅如此,从担保的性质上讲,我们能否为未来不确定的债设定担保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了最高额担保,就是对一段时间内较为稳定,较为频繁的债进行担保的一种做法,不过其对条件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2、担保有哪些种类?分类的有效性取决于分类标准的设定,这里总结几种事务上有用的分类,便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担保制度。
按照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分为:(1)人的担保,即以人的信用为担保,常见的就是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形式,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所谓信用作为对保证债实现的基础,不过实质而言还是对人的财产起着最为基础的作用,因为个人信用与个人财产的多寡直接相关,只不过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是具有一定的变化的。
(2)物的担保,即以特定财产为债的实现担保,此特定财产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
按照担保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1)部分担保,即担保只是针对债务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拟对债务的部分进行担保的需要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方有效,如为明确约定为部分担保,退订为全额担保。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46条、67条)(2)全额担保,即为全部债务担保,与部分但保相反。
在担保合同无需明确约定,如无其他担保形式,法律推定成立全额担保。
(3)最高额担保,担保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累连续发生的债务在一定限额内而设立。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59条)按照担保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1)一人担保,即作为某个债的整体具有一个担保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人即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具有担保资格的主体亦可。
(2)共同担保,即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为同一笔债务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笔记
担保法精要笔记一.总则1.反担保:(P246T116)a.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b.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c.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d.反担保方式:(一)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
2.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P123a.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行使全部权利。
b.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c.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
d.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降,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注意与担保物因债务人原因价值减少的不同)3.无效的担保合同:(比较保证人资格)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合同担保法基础知识
2024合同担保法基础知识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当事人:鉴于:1. 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一项担保,以确保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能够按照约定完成;2. 乙方接受甲方的担保,并同意在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利;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保方式(1)保证担保;(2)抵押担保;(3)质押担保;(4)其他担保方式。
1.2 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担保期间2.1 甲方提供的担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终止。
2.2 双方同意,在担保期间内,甲方不得以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或者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影响乙方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担保的实现3.1 在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担保权利。
(1)书面通知甲方;(2)给予甲方合理的期限履行债务;(3)在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担保的变更和解除4.1 在担保期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4.2 甲方提前履行债务的,乙方应当办理相应的担保解除手续。
4.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乙方行使担保权利后,乙方应当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5.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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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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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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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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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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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条文主旨】 【规则变迁】 【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规则变迁】 【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规则变迁】 【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规则变迁】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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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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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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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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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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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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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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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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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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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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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条文主旨】 【规则变迁】 【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规则变迁】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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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债权让与担保
一、特定债权让与担保 二、集合债权让与担保
贰、物权法对于抵 押权受侵害之保护
壹、抵押权与价值 权
参、侵权法上之保 护
肆、竞合问题
伍、结语
贰、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受侵害之保护
一、抵押物为侵害之客体 二、抵押权为侵害之客体
参、侵权法上之保护
一、抵押权为侵权行为之客体 二、损害与赔偿
三、结语
1
一、问题的提 出
2
二、股权让与 担保及其特征
3 三、现有立法
下股权让与担 保法律保护的 现状及其缺陷
4 四、我国关于
让与担保制度 的讨论及其评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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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良版” 物权法保护模
式下股权让与
担保的法律保
护
一、林业碳汇权担保 的价值分析
二、林业碳汇权担保 的法理分析
三、碳汇权质押担保 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完 善
六、结语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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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经营 权的担保
五、结论
二、应收账款登记 相关法律问题
一、征信中心动产 融资登记基本情况
三、建立动产融资 统一登记制度的必
要性
1
一、问题的提 出
2
二、以物抵债 的法律界定
3 三、以物抵债
的成因及滥用 表现
4 四、以物抵债
法律性质的厘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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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笔记
1、担保为谁而生?
担保为债的实现而生,一般意义上的担保是对信用的一种加强,也有人认为个人信用本身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设定一定的担保,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做法,不仅如此,从担保的性质上讲,我们能否为未来不确定的债设定担保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了最高额担保,就是对一段时间内较为稳定,较为频繁的债进行担保的一种做法,不过其对条件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2、担保有哪些种类?
分类的有效性取决于分类标准的设定,这里总结几种事务上有用的分类,便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担保制度。
按照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分为:
(1)人的担保,即以人的信用为担保,常见的就是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形式,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所谓信用作为对保证债实现的基础,不过实质而言还是对人的财产起着最为基础的作用,因为个人信用与个人财产的多寡直接相关,只不过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是具有一定的变化的。
(2)物的担保,即以特定财产为债的实现担保,此特定财产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
按照担保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1)部分担保,即担保只是针对债务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拟对债务的部分进行担保的需要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方有效,如为明确约定为部分担保,退订为全额担保。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46条、67条)
(2)全额担保,即为全部债务担保,与部分但保相反。
在担保合同无需明确约定,如无其他担保形式,法律推定成立全额担保。
(3)最高额担保,担保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累连续发生的债务在一定限额内而设立。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59条)
按照担保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
(1)一人担保,即作为某个债的整体具有一个担保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人即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具有担保资格的主体亦可。
(2)共同担保,即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为同一笔债务提供的担保。
此种分类的意义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之中。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哪些人具作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担保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活动,因为其是一种只承担义务,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获得同等利益的行为。
(在实务中,可能情况不是这样子的,专业担保公司以此作为自己的业务,这里只能说在现阶段法律思考会具有一定意义的节点,至于事情背后的背后,往往也是无能为力,规则得服务于一个体系)因此担保人的资格,法律上具有一些限制。
下边一一列举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几类主体:
(1)自然人。
按照法律理论上讲,自然人被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戏谑的讲,部分人说话法律上能算数,部分人说话部分算数,还有一部分人说话根本不能算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担保承诺无效,无任何挽救措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担保承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有效。
作为合同的相对方,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候,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承诺行为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没有在一个月内作出追认,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撤销了,结束这种权利不确定的状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人分为两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