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语词的兼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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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语词的兼类问题

摘要所谓兼类词是指同一个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系列经常性不同语法特征的词。在汉语词类中,兼类词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兼类词的分类,然后从“兼类词与词的活用”、“兼类词与多义词”、“兼类词与同音词”三个方面分析兼类词的特点,最后探究兼类词形成的原因。对兼类词的研究可以令我们对兼类词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它。

关键词兼类词词的活用多义词同音词

一、前言

兼类词问题是汉语词类研究中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学者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则试图综合众多学者的观点,尽可能全面地对兼类词进行分析,以求我们能更好地认识兼类词。

汉语词的兼类现象的研究在我国第一部语法著作《马氏文通》中就已经出现,《马氏文通》的作者马建忠先生提出了“字类通假”,即将词类与句子成分对应起来,若出现词类与句子成分对应不合乎其所定的规范,就将这种现象称为“字类通假”。此外,书中又提出了“兼类说”。在《马氏文通》之后黎锦熙先生提出了“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观点,他说:“国语的词类在词本身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一个词属于何种词类。”他从“句本位”出发,根据词在句中出现的位置来划分词类。

《国文法草创》的作者陈承泽先生注意到了“词类活用”与“兼类”的区别,他认为一个词用于他所说的“特定的文位”以外的时候,则是“活用”。他承认词有“变义”、“引申”和“兼类”,这些都不是“活用”。

王力先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兼类词所应具备的条件,即凡属兼类的词必须具备两种以上的常见用法。

吕叔湘先生对汉语中词的兼类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在《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中谈到:“建立一个词类,就不要让这一类里的词有全部或大部兼属另一类的可能;如果有这种情形,应该重新考虑划分词类的标准。我觉得这是在划分词类的问题上值得重视的一个原则,也就是根据上文第三节里提出来的三项要求的第二项,要求做到基本上词有定类,类有定词。就个别的词来说,如果一个词的用法有了变化,就要看它这个变化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是一般的(比如形容词后面加了),这个词所属的类没有变;是特殊的(比如形容词后面加宾语),那就可能属于另外一类。”[1]朱德熙先生也有自己的观点,他不同意“名物化”的说法,而是主张把那些具有名词语法性质的动词、形容词仍划归为动词、形容词,但他为它们另立了一个范畴,称之为“名动词”、“名形词”。

此后有许多学者对汉语中词的兼类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我们认为陆俭明先生的观点较为客观和全面。陆俭明先生认为,对于汉语里词的兼类现象应该有一个认识过程,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和词分类的依据有关,他主张在讨论词的兼类问题之前应首先对“兼类词”进行明确定义。此外,他还主张根据研究、运用的不同需要,对“兼类词”下不同的定义。

以上我们介绍了语法学家对汉语中词的兼类现象的观点和看法,对兼类词的研究作了一下大致的概括总结。众所周知,汉语中词类的语法性质是错综复杂的。正如陆俭明先生所说的:”我们不能期望按某些标准,通过几次分类手续就可以把词分得清清楚楚,干干净净。事实告诉我们,语言里存在着词的兼类现象。”[2]

二、兼类词的界定

兼类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不易界定,且容易与词的活用、多义词、同音词发生混淆。为了更深地认识兼类词,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兼类词的定义和兼类词所应具备的条件。

兼类词是指同一个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系列经常性不同语法特征的词。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兼类词应具备哪些条件,综合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兼类词应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同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词类的语法特征

原则上讲,如果一个词在不同组合和作不同句法成分时,意义如果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它所属的词的类别就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推断只有多义词才有可能是兼类词,

且只有各义项间具有不同语法特征的多义词才是兼类词。这里的词指的是语言中共时状态下的普通话中的词。这里所涉及的词类有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众所周知,现代汉语的词类和句子成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同的句子成分可以由同一词类来充当,不同的词类也可以充当同一句子成分。例如,名词主要作主语和宾语,但是也可以作状语;状语主要由副词充当,但是也可以由名词、形容词充当。如时间名词“昨天”,我们可以说“他昨天走了”,在这句话中,“昨天”作状语,修饰动词“走”。再如,动词主要作谓语,但是也可以作主语、宾语和定语;主语主要由名词充当,但是也可以由代词、动词和形容词充当。如“工作努力”这句话中“工作”在句中是动词,充当主语。因此,如果判定一个词的类别仅从它所充当的句法成分出发,或者仅从它的语法功能出发是不够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判断一个词的类别呢?我们认为应当将词的语法功能和意义结合起来去判断它的类别才更加科学、合理。

(二)同一个词所表示出来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词类的语法特征必须是经常的,而不是临时的

这里所说的词类的语法特征的经常表现主要是指这个词具有某种词类一系列的语法特征,而非某一方面,这个词无论是在句中还是在句外,都表现出某类词的语法特征。如:

我建议你最多提两个建议。

在这一例句中,前一个“建议”作谓语,且后面有宾语,是动词性的,在句外它还可以重叠,说成“建议建议”;后一个建议有数量词“两个”修饰,并且作了“提”的宾语,是名词性的,在句外它同样具有可以被数量词修饰,且不能被副词修饰等名词所经常具有的语法特征,因此,“建议”这个词是一个兼动、名的兼类词。再看下例:你比阿Q还阿Q!

这一例中前一个“阿Q”是一个名词,具有名词的一系列经常性的语法特征;而后一个“阿Q”是在本句特定的语境中,为了表达上的需要,临时活用为了形容词,它一旦离开了本句的语言环境就不具备形容词的特征了。后一个“阿Q”作形容词只是临时性的,而不是经常性的,因此,“阿Q”这个词不能算作兼类词。

(三)同一具体场合不能同时具备两种词类的语法特征

这主要是指在具体语境中的某个具体场合不能同时具备两种词类的语法特征。如上述例句中的前一个“建议”具备了动词的语法特征就不能同时具备名词的语法特征了,而后一个“建议”具备了名词的语法特征,也就不能同时具备动词的语法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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