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作者:李俊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目前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存在着分歧,本文在厘定了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等相关概念,针对其不同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定性分析,将不同的内容进行了证据属性定位,从而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部分的不同证明效力,最后还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作者简介:李俊伟,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7-01一、基本概念的解析(一)证据的概念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材料都是证据。
能够真实的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审判人员提供判断的根据,支持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是证据的价值所在。
无论何种证据材料,都是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载体,载体中的信息才是诉讼所需要的。
根据不同标准划分,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以合法性与否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等等。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区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和属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描述,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认定;另一部分是在基本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原因进行的专业分析,以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评价,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
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第一部分是主体内容,而第二部分并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必须部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主要是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尽快恢复交通、对现场勘验、检查以及收集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一
定位为鉴定结论
个最大的缺 陷就是缺 乏救济渠道 。 根据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类型有七种 , 托 鉴定和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基 我 国证据法理论和诉讼法 规定 , 任何一种 即不服鉴 没有规 定 《 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础上 , 进行综合判断所形成的调查结论 , 和 鉴定结论都必须存在 救助渠道 ,
注意 到这一 问题 , ( 在 《 工作规 范》第六十 理 的主导 判定原则 , 以体现 法制统一和对
省、市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二 条 中已明确规 定 “ 级 公安机关 交通 广 大交通 参与者 的公平 对待 。宜采 取以 ( 家组 ) 作为 省、市级区域内认定争议 各 专 , 管理 部 门应 当成 立 由具 有交 通事故 处理 “ 因果关 系说 ”为主 ,“ 判例说 ”为辅的认 的法定仲裁机构 。 认定委 员会 ( 专家组) 成 高级 资格 的交通 警察组 成 的交通事故 处 定原则, 有利于操作和统一标准, 有利于 员参照当前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组建, 认定 理专 家小组 , 负责 交通事故 认定的审核 、 排除事故处理 民警的主观因素 , 更客观地 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交通工程或相应专业
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后 , 还 人出庭 的身份不好确定 ,以证 人身份 , 还 目前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及 ( ( 交通
要对事故原因作 出分析并提出事故责任认 是 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 法律没 有规 定 , 法 事故认定书》 的作 出, 都是办案的交通警 定意 见 , 直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如 官也 不好轻 易定性 , 只能暂称 为 “ 交通事 察一揽子的职 务行为 , 达与鉴定结论的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属于鉴定结论的话 , 公 故责任认定人” 。 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属非法行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探略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探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作的文字说明书,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交通事故双方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在认定一起交通事故时,证据的属性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我们将从证据属性的角度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一、证据的客观性一份证据要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能够客观地表达事实的真实情况,而不会被主观因素所影响。
在交通事故中,证据的客观性非常重要,因为一份客观的证据可以为事故的真实情况提供有力的支持。
比如,车辆损坏的程度、事故现场的摆设、事故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如果具备客观性,就能够为事故的认定提供有力的佐证。
二、证据的可信性证据的可信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它是衡量证据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份可信的证据要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的情况,并且没有遗漏或捏造。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一个有价值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明事实、证明责任的能力,比如,停车记录、车辆行驶记录、路面监控录像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帮助认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方。
证据的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正式性和合法性,它可以影响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权威的证据来源可以使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从而更有利于事故的认定。
比如,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报告等权威文件,可以为事故认定提供有力佐证。
四、证据的独立性证据的独立性是指证据来源的互不影响和互不依赖,独立性越高,证据的价值越有力。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为了保证证据的独立性,应尽量避免证据来源的相互关联和依存性。
例如,事故现场记录的内容应该尽量独立,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从而得出更加客观客意的事故认定结论。
综上所述,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证据的属性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能够为事故的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持,还能够保障事故双方的权益,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公正合法。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为您提供刑法论文: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XX 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交通事故发⽣时会对事故的责任进⾏认定,然后由公安机关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会对事故的责任进⾏划分。
那么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交通事故发⽣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当事⼈作询问笔录,取得当事⼈陈述证据;对现场⽬击证⼈作调查笔录,取得证⼈证⾔证据;对事故车辆予以扣留,取得物证证据;对事故现场进⾏照相、摄像并调取监控视频,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对当事⼈的⽣理、精神状况及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进⾏专业性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证据;对事故现场勘查、绘图,制作现场堪验笔录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通过对上述证据进⾏综合分析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
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仍需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的案件发⽣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
那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不加审查,持盲⽬肯定态度的⾏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当事⼈⽆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分析,并对当事⼈在交通事故中违章⾏为的作⽤⼒⼤⼩进⾏⽐较,对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认定的⾏为。
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法认定、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责任六种。
浅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所 以 ,经过 实 际的 查证 核 实 所 制定 的交 通 事 故责 任 书 ,才 能 作 为定 案的证 据 【 】 】 。所 以交 通事 故责 任认 定 书与其 证 据属性 二者 形 成 紧 密 联 系 的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理 交 通 肇 事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一 条 明 确规 定 ,违反 交 通 运 输法 规从 而 发生 的重 大交 通事 故 , 在 分清 事故 责任 的基 础上 , 对 于构 成犯 罪 的 ,依 照相关 规定 进行 定 罪处 罚 。在 交通事 故 中 , 对 事 故 责 任划 分 及 理 解 是认 定 交 通 肇事 罪 的重要 依 据 ,同样 , 在 此 过 程 中 ,责 任 事故 判 定 对 交通 肇 事 罪 的认 定 或 者来 说 是 成 立 与 否 具 有非 常重 要 的 意义 。 《 交 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 》的制 作 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按 照 交 通 法规 来 进 行定 位 ,并 且对 违 章 违规 行 为 导 致 的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进 行 定 性 、定 量 评 断 时所 形 成 的文 书 材
社会定书”的证据属性
许 薇 薇
( 0 6 3 0 0 0
张 一 思
河北 唐山)
唐 山 市委 党 校
摘 要 :据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交 通 肇 事 刑 事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第 一条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法规 从 而 导致 的重 大 交通 事 故 ,在 分 清 事 故 责任 的 基础 上 ,对于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相 关 规 定 进行 定 罪 处 罚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对 事 故 责任 划分 及 理 解是 认 定 交通 肇事 罪 的 重 要依 据 , 同样 ,在 此过 程 中 ,责 任事 故判 定 对 交通 肇 事 罪 的认 定 或 者来 说 是 成 立 与否 具 有 非 常重 要 的 意义 。 《 交 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 》 的制 作 主体 是 公 安 交警 管 理 部 门 ,对 交通 事 故 的 当事 人 有 无违 章 行 为按 照交 通 法 规来 进 行 定位 ,并 且对 违 章 违 规行 为 导 致 的事 故 损 害 后果 之 间 的因果关 系进 行定 性 、定 量评 断 时所 形 成 的文书材 料 。 关键 词 :交 通事 故 ;责任认 定 书 ;证 据 ;属 性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作者:张婷李立坤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理论与实务观点纷呈,莫衷一是。
证据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其不有可诉性,且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取决于法院的最终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这为我国现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条)。
证据说又分书证说与鉴定结论说。
书证说主张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作者的意思,并据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属于一种公文性书证。
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简单记载与描述,而且是公安交通部门经过勘查、调查、技术鉴定后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结合产物。
但有的研究者同时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主要是由于其既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又有对事故成因和责任的主观判断,其存在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因此与真正的鉴定结论有较大区别,这也是目前法律未明确其性质的弊端之所在。
证据说最大的问题的在于没有明确属于哪种程序中的证据,即:是行政程序证据亦或诉讼证据,性质不明。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只有对诉讼证据有着确定的分类,而对行政程序证据却是立法空白。
因此,将事故认定书视为证据,这一基础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是为无本之源。
书证说难以解决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与认定书内容的主观性之间矛盾(对此问题详见下文)。
鉴定结论说也有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鉴定结论是具备资质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一种判断。
这种判断与事故认定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人独立对其鉴定结论负责,与其他鉴定人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数个矛盾的鉴定结论之间并无效力高低之别;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行政权力确认,或被责令重新认定。
就此而言,事故认定书很难界定为鉴定结论。
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
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之侵权事实内容,能够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
其所认定当事人之事故责任大小不等同于民事补偿责任的大小。
法官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纠纷案件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依照侵权归责原那么,综合认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
中国论文网/5/view-5388591.htm【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侵权责任;证据性质一、引言现代社会,车辆是人们出行最基本的代步工具。
在带来诸多方便和福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财产、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
交通事故系常见的侵权类型,处理这些事故的基本原则即《侵权法》第四十八条,其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一指示参照性的规范,将交通事故处理所依据的限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处理交通事故与侵权损害赔偿有密切关系的,就是第七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此处所提之“证据”是否就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或者是作为最终分配民事责任的标准?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据性质的理论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意见不一:有认为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书,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是具有刑事责任认定性质的文书;也有人认为认定书为鉴定结论。
[i]有人认为认定书是证据,此方面代表性观点有书证说、鉴定说、综合证据说。
就鉴定说前述已经将其批评否定,有人就书证说、综合证据说提出质疑。
[ii]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证据,这还得从证据本身入手。
将证据看作为大前提,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作为小前提,当证据内涵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该内涵对应,则其是证据。
民事诉讼中,能够做为证据使用的是否就只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八种证据,除了这八种法律文本所载之证据之外,其他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诉讼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因诉讼证明的对象不仅仅是争议的案件事实,还包括经验法则,外国法律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双重性,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而对其证据属性的认定,影响着证据证明能力和诉讼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争议,显得尤为突出。
下面就各方观点进行简要陈述,并进行小小的反驳[关键词]交通肇事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证据发生率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所在。
在处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关键问题,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双重性,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而对其证据属性的认定,影响着证据证明能力和诉讼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争议,显得尤为突出。
在各方意见中,主要有鉴定结论,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争论,仁者见仁。
本文就次问题粗浅进行探讨,并对各方观点提出一些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主要观点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交通事故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按民事赔偿的处理。
这样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
其重要性,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争议很大,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书证说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书证是指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1.其内容即为证据内容。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文书;3.形式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4.救济途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行政复议、复核后,可以撤销。
似乎符合书证的特点,但却又有本质的不同。
反驳:1.形成时序性不同:书证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已经形成,如营业执照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论文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二)证据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
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一)勘验笔录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
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鉴定结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
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鉴定结论。
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因此不属勘验笔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究其特性,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极其相似,更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
而且公安部公复字[2000]1号《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
,说明公安部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鉴定结论。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
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
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
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
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
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
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审判过程中发觉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或者违法情形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否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并直接依据查明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目前法律法规对此均未规定,只有个别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有所提及,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可见广东省高院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采信与否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事故成因报告书。
有些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实际作法,是否妥当,需要再作研究。
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我国公安机关每年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加以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近80万件。
如果公安机关只制作事故成因报告书,不再作责任认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
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据此,从既有利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说明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原想由交警部门制作事故成因报告书,而由相应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责任大小,认定事故责任,但考虑到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司法机关技术、鉴定力量不足,仍维持原有由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度。
笔者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权是国家法律专门授权给交警部门的,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权赋予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仍应当只能由交警部门作出。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专门规定复核制度,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由上一级交警部门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但如果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有异议应如何处理,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司法机关在审理、审查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错误的,能否提请复核,则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重新鉴定(认定)没有次数的限制,公安部不应规定重新认定(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