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导读: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快车网为您详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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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导读: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快车网为您详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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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及各种原因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它所表述的是法律事实。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风脸ຫໍສະໝຸດ 管理 的 律 位 法 地
孑 令章 L 李亚妮 广 东广州
一
、
案 情 简 介
2 0 年2 1 日, 点4 分 , 昌县 往峰高方 向的荣 昌植 0 5 月 0 晚9 0 荣 物园附近发生一起 交通事 故。 到报警 后 , 昌县交警 大 队迅 接 荣 速出警 。事故 现场有两 人受 伤 , 一个是 行人刘贵友 , 经医 院榆 查为 “ 脑伤 、 头皮撕脱伤 、 唇穿通伤 、 下 牙脱 落” 一个 是摩托车 ; 司机张 中华 , 被撞掉 了一排 上 门牙 , 上唇 挫裂 。交警 队的 交通 事故现场 图‘ - i 兑明” 中这 样写到 : 一辆由峰高方 向往荣 昌方 向行 驶的 出租 车将 一行人撞倒 后 , 又与该车 ( 托车 ) 摩 相撞 ; 两人受 伤一 车受损 , 出租 车逃逸 。然 而 , 月2 2 5日, 交警大 队又 出具 了 份 交通 事故认 定书 , 明确认定 是张中华驾车与行人刘贵友相 撞 , 中华负全责 。 张 张 中华认 为 , 刘贵友 不是他撞 的 , 是一辆 出租车撞 的。事 发 当晚 , 自己载 着妻儿 回家 , 中 , 途 迎面飞快驶 来一辆 车 , 车灯 很 亮 。为 了避 让 , 赶 紧 往 右 边 打方 向 , 撞 到 一 个 类 似 石 头 他 在 的硬东西后 , 存路边 的树上 。 自己当场 昏了 , 妻儿没有受 撞 但
系, 以及违 章行 为在交通 事故的作用 , 定 当事人 的交通事故 认 责任 。 并且 在 19 年 8 1 日发 布 的《 ” 92 月 0 道路 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 》 二十二 条中规定 “ 第 三 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作 出后 , 当制 应 作《 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 书》” 。根据上述 二条规定 , 可知 , 通事 ‘ 咬 故责任认定书” 是公安 机关依 据所发生 的交通事 故具体 事实而 制 作 的认 定 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的 作 用 在 于认 定 当事 人 在交通 事故中应承担 的责任 , 当然包 括责任形 成原 因 、 任划 责 分等 内容。 此外 , 前一规定 第二十二 条和后一 规定第 十 五条 第二款分 别规定 “ 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不服的 , 以在 可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后 十五天内 , 向上一级公安 机关 申请 重新认 定 ;上一级公 安机关存 接到重新 认定 申请 书后 十 日 内 , 当作 出维持 、 应 变更 或者撤销的决 定” “ ,交通事 故责任的重 新认 定决定为最终决 定” 上述 规定 将交通 事故 责任认定 书明 。 确定位 为公安机关 的责任认 定决 定 , 是公安 机关 做I 具体行政 叶 I 行为 的结果 。若 当事人有异议 , 可以按照行 政复议程序 , 向上 级公安机关 申请重新认 定 , 上级公安机关 复议后 所得 出的重新 认定结 果 , 为终局决 定 , 当事人 不得 再 向其他 部 门包 括人 民法 院再 提 出任何 主张 , 换言之 , 民法院在诉 讼中应 当把其作 为 人 认定 案件事实 的根据 , 不得再提 任何 的异议 。 我国于2 0 年 l 月2 日颁布 了《 03 O 8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 安全 法》 与之 配套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以及《 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理程序规定》 也相继颁 布施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管 原《 理条例 》《 、道路 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 》 《 、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 规 定 》 同一 时 间废 止 。 的 交 通 法 规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变 化 就 是 于 新 对事故认定 书的重新界定 。《 路交通安 全法 》 道 第七 十 条规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推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
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是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或其授权部门,公文书证是依法制作的公文书。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进行,只要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经制作机关确认的副本,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公文书证的内容为真实。
对方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即应当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虚假,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实践中,在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比较难。
【具体案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可以被推翻引言: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惨重,但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对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原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力挽狂澜,经法院审理后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受害人争取60余万元赔偿金。
【案情】原告:郑某某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周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运公司)、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支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证据属性定位模糊、责任认定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舍,当事人的权益救助无法保障。
理论上也颇有争议,存在种种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将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制作的主体以及载明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相关条文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与旧交通安全法的完全不同,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承办人对事故所做的记录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依据证据采信规则做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选择。
其次,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删除了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认定书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使当事人仅能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证加以反驳,丧失了权利救济途径。
再次,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致使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产生不少法律困惑,在理论界也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并直接导致人们对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的普遍质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设计不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该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展开调查,最终会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认定书的结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和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
2.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损坏情况、交通规则等方面的证据,判断事故责任方。
3.赔偿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制定赔偿标准,包括人员伤亡赔偿、车辆损坏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4.其他事项:包括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
二、认定书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确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证据的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方,为后续的赔偿和处理提供了依据。
2.制定赔偿标准:认定书根据事故责任方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赔偿。
3.维护交通秩序:认定书的出具,可以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警示,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4.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开、透明:认定书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流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认定书的注意事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障现场安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配合调查:当交警到达现场时,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据,协助交警进行认定和处理。
3.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快保留现场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坏照片、证人证言等,为事故认定提供证据。
4.保护自身权益: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要保护自身权益,尽可能争取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它的出具,不仅可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还可以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开、透明。
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和用途解析
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和用途解析引言:证明书是一种由相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用以证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在许多领域具备广泛的实际应用。
本文将对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和用途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文书。
一、证明书的法律效力证明书作为一种公正机关出具的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证据法》的规定,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据用于民事诉讼中,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1. 证明效力:证明书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
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凭借证明书证明自己的权利或利益,承担起举证责任。
2. 表面效力:证明书表面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即凭借证明书本身所陈述的事实,可以使某些事实或权利产生法律效果。
3. 推定效力: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明书的内容做出推定,从而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出具证明书的机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其所陈述的事实可以被法院推定为真实存在。
二、证明书的用途作为一种重要的文件形式,证明书在社会生活中具备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书用途的解析:1.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书是证明个人身份和信息的重要文件。
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可用于办理各类证照、入学、就业等手续。
2. 学历和学位证明: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和学位证明书,对于个人求职、升学以及海外留学等事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 婚姻和家庭关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是证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重要文件。
在财产分割、继承权益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
4. 经济和财产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等,为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和合法性提供证明。
5. 健康和医疗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体检证明等是证明个人健康状况和诊疗情况的重要依据,对医疗保险、就业等具有指导意义。
6. 法律事务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法律合同等文件,作为法律行为的证明,对于商业交易、合同争议解决等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供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
一、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
最高法就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法就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新闻中心-中国网 时间: 2012-03-22 发表评论>>中国网3月22日讯最高人民法院21日刊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提出建议时请说明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至djsjzqyj@。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除外:(一)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的;(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有异议的;(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的赔偿保险金数额有异议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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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宋春雨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审查的规定。
【背景依据】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
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证明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证据属性上,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鉴定意见、书证、勘验笔录等争论。
也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法律规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无考虑其他证据的必要。
还要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为书证,而且与其他的书证并无不同,应当根据普通书证的规则进行证据的审核认定后,确认其证明力。
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上述各种争议的回应。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本条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它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概言之,反对和质疑的意见主要认为,这条规定尽管具有合理性,但操作性难以把握,特别是推翻事故认定书可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容易使问题复杂化。
赞成的意见认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交警部门处于第一线,法院审理中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当事人笔录等证据材料还原事故现场,其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具有高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不宜轻易推翻;同时,法院应允许交通事故当事方充分行使举证权利,并依据各方证据情况独立认定事故责任,而不受事故认定书的影响,回归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仅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据,不尊重事故真相,就会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我们根据各方的意见对本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
【条文理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为书证(一)书证的涵义书证是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方法和证据类型。
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又被称为文书证据,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出发,书证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审团获悉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书证是指法院通过查阅向法院提出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
1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认为,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物件。
书证一方面是以书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为证据方法,另一方面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区分了文书和书证:文书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号来表示某一事实或思想的物件;当文书的内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号表示的东西成为证据资料时,便称为书证。
关于书证的概念,我国学者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的认识是一致的。
有人认为,“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2有人认为,“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作为载体,以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载体上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
3有人认为,“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像或表格表达人的思想、意图并具有证据特征的证据材料”。
4有人认为,“书证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在诉讼开始前或者立案后制作形成的,以其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真实材料”。
5有人认为,“书证是指诉讼发生前制作主体以文字、书画等书面形式所记载的真实思想内容或者其他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6关于书证内涵的认识,我国学者与其他国家学者的理解基本相同,都认为包含这样几层含义:1、它首先是一种物件或物品; 2、该物件是一定文字、符号、图表等的载体; 3、这些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代表一定的内容、含义,而且能证明案件事实。
7广义上讲,书证不仅包括打印、书写于纸张上的文字记录,照片、录音录像资料、记载于计算机磁盘等电子介质上的数据电文均可以归属于书证的范畴。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作为视听资料,记载于电子介质上的数据电文作为电子证据,均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因此,书证系从狭义理解,一般指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之外的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书证以纸张等物质载体的形式体现,但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是其本质属性。
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将书证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既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审团获悉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也是是指法院通过查阅当事人通过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书证除书面形式外,还包括地图、图表、图纸、图画、照片、唱片、磁带、声迹等,以及收录有关可见图像加以复制的影片、底片、磁带或者其他装置。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1001 条也规定,手写、打字、印刷、雕刻、复制、照相、影片、磁化、机械或电子录音以及其他数据处理方法记录下来的字母、词汇、数据或其他同类物,都属于书证。
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证既是一种证据方法,也是一种证据资料。
即在民事诉讼中,以书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为证据方法,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图片、照片、录音磁带、录像带以及电子证据都归属为书证或者准书证。
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证是以其记录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者物件。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上,书证是对思想的任何书面表达,未用书面文字表现的思想或者无思想内容的书面文字不是文书8。
在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也包含在书证之中。
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区分了文书和书证:文书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号来表示某一事实或思想的物件;当文书的内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号表示的东西成为证据资料时,便称为书证。
图片、像片、录音磁带、录像带及为表示其他情报而制成的物件虽然不是文书,但援用《民事诉讼法》第231 条书证的有关规定,称为“准文书”。
日本的司法判例还认为计算机使用的磁盘也属于准文书。
9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于书证的证据类型,因此书证在范围上排除了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是判断书证效力最主要的规则。
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一项事实只能用找到的最佳、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10依此规则,书证的原件依其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有比它更好的证据,因此为最佳证据,也是第一位的证据。
而依证据本身的特征,有更好的证据即原始证据存在的,该书证为第二位的证据。
只有在第一位的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二位的证据才能被允许使用。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书证的证据效力,可以从形式上的证据力和实质上的证据力的角度进行认识。
形式上的证据力是指书证成立真实,没有被伪造的情况,即任何书证必须是其制作者真实作成的。
实质上的证据力是对书证证明价值的评价,即书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形式上证据力涉及书证存在的真伪问题,而实质上的证据力涉及书证内容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
书证是否具有无实质上的证据力,往往由法院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进行判断。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从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方面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而是从审查书证的真实性角度出发,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原则上应当提交书证原件。
但提供复印件并不当然不具有证据资格,法官仍然根据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具体情况来评判其证据力的大小。
所以在原则上,判断书证的证据力,以书证的真实性为要件,书证的原本具有证据力,而书证的复印件则原则上不具有证据力。
所以,在理论上,应当以提出书证的原本为必要。
但在对方自认书证正本的真实性,或者其缮本内容与原本一致时,实际上亦无须提出书证的原本,只提出其缮本便足,在此场合下,书证的缮本与其原本具有同等的证据力。
11无论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原件规则,其目的都在于保障书证的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的真实性包含两层意义: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
前者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由其制作者所为,后者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对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价值。
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的划分,对于书证的证据效力也有直接的影响:形式真实即表明文书本身是真实的、成立的,具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实质真实即形式真实的文书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是书证证据能力的要件,是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前提,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才可能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不具备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就一定不产生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但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未必一定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当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又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是两种证据效力的统一。
按照认识规律和证明的自然过程,书证的真实性判断遵循由形式到实质、由外观到内容的程序思维路径。
在判断顺序上,先判断形式真实性,再判断实质真实性;在判断方法上,先判断书证的外观,再判断书证的内容。
外观有瑕疵的书证,会影响书证的形式真实,侵损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内容有瑕疵的书证,会影响书证的实质真实,侵损书证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12(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此来淡化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结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证据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