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知识产权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果起到了关键的保护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知名科技公司 A 与竞争对手 B 的专利纠纷A 公司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技术,并成功申请了专利。
然而,B 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该专利相似的技术,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与 A 公司形成了竞争。
A 公司发现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将 B 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 B 公司的技术是否构成对A 公司专利的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定通常需要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比对。
法院会考虑技术特征的相同或等同性,如果 B 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包含了 A 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是等同的,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法院最终认定 B 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B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 A 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在研发和推出新产品时,必须重视对他人专利的尊重,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拥有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成为了消费者识别其产品的重要标志。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家新成立的_____公司,其使用了与前者非常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消费者因为相似的商标而产生了混淆,那么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这个案例中,原公司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消费者的反馈、市场调查数据等,以证明新公司的商标使用造成了混淆。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新成立的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并对原公司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典型案例案例一:小镇上的专利“红娘”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有一家小小的企业,专门生产特色手工艺品。
老板老王是个手艺人出身,做出来的东西精美绝伦,可是生意却一直不温不火。
为啥呢?因为老王不懂知识产权,他那些独特的制作工艺,从来没考虑过申请专利。
这时候,当地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就像一个热心的“红娘”闪亮登场了。
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老王的情况后,主动上门给他讲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工作人员就像说故事一样,把那些因为有了专利而从默默无闻到一夜暴富的企业例子,一个个讲给老王听。
老王听着听着,眼睛都亮了。
然后呢,服务平台的人又帮老王梳理他的制作工艺,哪些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哪些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他们不仅帮老王准备申请材料,还帮他联系了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
就这么一来二去,老王的手工艺品有了自己的专利保护。
你猜怎么着?有了专利这个“金字招牌”,老王的产品一下子就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
一些大的经销商主动找上门来,想要代理他的产品。
老王的生意就像火箭一样蹿升,小镇上的手工艺品也跟着出了名,带动了整个小镇的经济发展。
这就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牵线搭桥,让企业和知识产权成功“联姻”的佳话。
案例二:高校创新的“智慧宝库”有一所高校,里面有很多科研团队整天都在埋头搞各种创新研究。
可是这些科研人员虽然在学术上厉害得很,但是在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知识产权这一块,就有点摸不着头脑了。
这时候,学校接入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就发挥大作用了。
这个服务体系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智慧宝库”,里面装满了各种各样的资源。
比如说,有个生物科研团队研究出了一种新型的植物培育技术。
他们一开始只想着发表论文,根本不知道这个技术还能申请专利呢。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定期给学校发送的资讯邮件,里面提到了和他们类似的技术成功申请专利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案例。
科研团队看到后,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
然后,他们就利用服务平台上提供的专利检索工具,看看自己的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有没有类似的已经被申请专利的情况。
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_雷菡

扬州日报/2006年/4月/27日/第B01版焦点新闻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本报记者雷菡拾景炎胡俭通讯员纪晓东孙学政(一)“混淆视听”发行权纠纷案:广东美卡、星文诉江都四联等八家从2004年6月起,以广东美卡音像为代表的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查侵犯其发行权的情况。
从去年11月开始,广东美卡、星文在江苏掀起了诉讼风暴,在常州、无锡、苏州、镇江、扬州等地诉讼了数十家销售盗版CD、VCD的音像店。
其中,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到扬州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店,购买了数十张包括宋祖英、谢霆锋、容祖儿等知名歌手在内的盗版CD、VCD。
随后,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状告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侵犯发行权。
在扬应诉的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都态度良好地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愿意作出民事赔偿。
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八名被告均获得原告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随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侵权数量、影响的严重程度和扬州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共计约9万元。
2006年3月13日,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点评:买卖盗版音像制品在很多人眼中早已习以为常,通常是正版碟还没发行,各类盗版碟已经满天飞了。
就连张艺谋、冯小刚等“大腕”也只能“一声叹息”。
各唱片公司、发行公司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打假,可是侵犯著作权的事件还是屡禁不止。
看来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呼吁全社会不买盗版碟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
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合理把握制裁力度的思路,法院提出了和解方案,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最后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雾里看花”包装纠纷案:哈药三精诉扬州三邦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三邦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加速,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将他人的知识产权用作自己得利的手段。
知识产权侵权严重损害创新和创造者的权益,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和问题,本篇文章将分析两个实际案例。
案例一:商品仿冒造成品牌形象受损某知名品牌公司生产和销售高品质的家电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与该品牌产品外观高度相似的仿冒产品。
仿冒产品的外观、包装甚至Logo等方面与正版产品别无二致。
仿冒产品的出现导致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对产品的可信度降低,对正版产品的购买积极性减弱。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商品外观的知识产权侵权。
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视为创意的产物,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仿冒品通过复制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来误导消费者,从而占据了市场份额,损害到了品牌公司的利益。
解决方案:品牌公司应积极采取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首先,品牌公司可以通过在产品上加强独有的商标标识和安全特征,以加大仿冒品的辨识度。
其次,品牌公司可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发现和反击仿冒品的存在。
最后,法律方面的支援也是必不可少的,品牌公司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追究仿冒者的责任。
案例二:网络侵权盗版泛滥的社交媒体平台某社交媒体平台因用户规模庞大,成为盗版内容传播的温床。
大量音乐、电影、书籍等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导致了创作者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平台的便利性和匿名性使得盗版活动得以蓬勃发展,给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分析:这个案例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以社交媒体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分享信息和内容的便捷途径,但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盗版侵权行为。
这些平台在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版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使得盗版内容得以迅速传播。
解决方案:社交媒体平台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
首先,平台需要增加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力度,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介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个科技公司的研发中心,一名员工设计了一种新型方式配件并申请了专利。
该配件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创新的功能,很快受到市场的欢迎。
不久后,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他们专利配件相似的产品,明显是侵权行为。
该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对公司的创新动力和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起诉侵权者来维护其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个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商标广告语“让世界更美好”被认为是其独特的品牌标识。
不久前,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语,明显是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该案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使品牌的形象受损,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混淆和误认。
该品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案某个作家出版了一本畅销的小说,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盈利,不久前,他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免费传播了他的小说的电子版,严重侵犯了他的版权。
该案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不仅让作家的劳动成果无偿传播,还使他失去了销售图书的收入。
该作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影响与解决办法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寻找解决办法。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快速有效的维权途径,为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利益。
,知识产权案例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才能为创新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知识产权合作案例解析研究
知识产权合作案例解析研究知识产权合作的案例分析及研究在如今的商业环境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合作成为企业间争夺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研究几个知识产权合作的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合作模式、优势和挑战。
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的技术共享合作A公司是一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在某一领域占据领先地位,但缺乏市场推广经验。
B公司则是一家具有广泛市场渠道和销售能力的公司,但技术实力相对较弱。
为了实现双方的互补优势,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技术共享合作。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将自己的先进技术授权给B公司使用,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B公司则负责市场推广和销售,以及为A公司提供一定的分成。
通过这种合作方式,A公司可以快速进入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销售量,同时B公司也可以借助A公司的技术优势获得竞争优势。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也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如何确保技术的保密性和合法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需要明确技术使用的范围和限制。
另外,双方也需要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确保双方的合作关系持续稳定。
案例二:C公司和D公司的品牌授权合作C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品牌所有者,拥有广泛认可的产品品牌。
D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产品研发和制造的企业,希望借助C公司的品牌影响力提升市场知名度。
为了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C公司和D公司进行了品牌授权合作。
根据合作协议,C公司将自己的品牌授权给D公司使用,并提供品牌形象的宣传支持。
D公司在这个合作模式下,可以借助C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形象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高产品销售额。
同时,C公司也可以通过授权费和销售提成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品牌授权合作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比如,D公司在使用品牌时需要遵守C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标准,避免给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如何确保接收方的品质控制和售后服务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上两个案例呈现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合作。
不同的合作方式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选择。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不仅仅涉及技术创新和商业竞争,还关乎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建筑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建筑工程中,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设计师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总是得到有效执行。
某建筑设计公司在设计一座著名的城市广场时,采用了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创新的设计理念。
然而,不久之后,在附近的一座商业综合体中,突然出现了与之极为相似的建筑设计。
这使得建筑设计公司感到愤慨和痛苦,因为他们的创意被窃取了。
在此案例中,建筑设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1. 注册设计专利:如果建筑设计具备独创性和创新性,设计公司可以注册设计专利,确保自己的设计成果得到法律保护。
2. 签署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或承包商签署保密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通过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以防止设计方案被泄露。
3. 建立技术保密制度:设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技术保密制度,包括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以减少知识产权泄露的风险。
二、案例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专利侵权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专利侵权的问题。
例如,某公司开发了独特的建筑施工技术,该技术已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竞争对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了该技术进行施工,并获得了经济利益。
对于被侵权的公司而言,应采取以下步骤来保护专利权:1. 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建筑公司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
同时,加强与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家的合作,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
2.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果公司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寻求专利许可和授权:如果可能,被侵权方可以与侵权方进行许可和授权的协商,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日益受到关注。
以下为您呈现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并进行详细解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纠纷堪称科技界的一场“世纪之战”。
苹果指控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
这场纠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持续多年。
解析:此案例反映了在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苹果通过专利诉讼试图维护其在设计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而三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法律风险。
二、高通与苹果的专利纷争高通指控苹果侵犯了其多项技术专利,并要求苹果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
苹果则认为高通的专利收费模式不合理,并拒绝支付。
解析:这一纠纷不仅影响了两家公司的利益,也对全球智能手机产业链产生了冲击。
它凸显了专利授权模式和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复杂问题。
三、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加多宝曾租用王老吉商标进行凉茶生产和销售,但在合作结束后,双方就商标的归属和使用产生了激烈争议。
解析:这场商标之争反映了品牌价值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商标使用和合作中要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四、谷歌与甲骨文的 Java 版权纠纷甲骨文指控谷歌在其安卓系统中未经授权使用了 Java 的相关技术,引发了一场关于软件版权的激烈辩论。
解析:此案例涉及软件行业中开源与版权之间的边界问题,对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微软与谷歌的专利互诉微软和谷歌在多个领域展开了专利诉讼,涉及操作系统、搜索引擎等技术。
解析:这显示了科技巨头在争夺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时,知识产权成为了重要的武器。
六、中国药企与国际药企的药品专利纠纷一些中国药企在仿制国外药品的过程中,与国际药企产生了专利纠纷。
解析:这反映了在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对于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以及发展中国家药企在面对国际专利壁垒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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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案涉及的“合理使用”问题,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
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注意构成“合理使 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按照修改前的实施条例,还应(修改后的实施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但 在实践中仍可以作为参考) : (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表 述为: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 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 益)
提示:摄影、美术图片作为配文图片时,切勿忽视其著作权问题。事先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才能真正免去侵权之虞。
版权案件实例分析
案例4: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蓝天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著名作家张爱玲1995年9月8 日逝世后,宋淇、宋邝文美依据张爱玲的遗嘱取得了张爱玲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皇冠文化公司 依据宋淇、宋邝文美的授权获得了张爱玲作品独家永久重制、散布、发行、公布发表和其他出版相 关权利,不限时间、地区、版数、印数。 2004年2月,蓝天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速读中国现当代文学大师与名家丛书•张爱玲卷》(简称《速 读张爱玲》)。《速读张爱玲》由张爱玲小传、选文与赏析、方家评说、著作年表四章构成,其中 第二章“选文与赏析”中完整收录了张爱玲的作品《封锁》、《金锁记》等12篇。 皇冠文化公司起诉蓝天出版社等侵权,蓝天出版社辩称《速读张爱玲》中引用张爱玲作品的目的是 为介绍和评论张爱玲及张爱玲作品的艺术风格,引用作品的比例是适当的,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 原告的著作权。
— 法律讲座 —
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案例解析
孙洁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常见案件类型
1 2 3
版
权
商
标
不正当竞争
常见版权相关问题
一、常见版权纠纷类型
出版行业版权纠纷
� 未足额、未按时支付稿酬 � 因故取消出版 � 其他合同纠纷,如署名、合同到期后库存处理、修改、报刊连载、网络传播
电影、软件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擅自传播、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 � 网站经营者对网友上传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及审查义务
其它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 网络销售平台是否对销售盗版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版权问题
二、常见版权侵权纠纷类型
未取得授权
� 遵照著作权法,明确需要取得授权的情形 � 注意美术、摄影图片的授权,邻接权的授权
争议焦点: 致歉声明能否作为免责理由?
法院认定: • 涉案四幅摄影作品用于文章配图,未指明作者姓名,其使用方式亦明显不属于合理引 用。虽然时代信报社在收到著作权人的来函后刊发了 《致歉启事》,并在该《致歉启 事》上对涉案作品的作者进行了说明,但是该行为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刊发图片时候的 行为性质。判决时代信报社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构成署名权、修改 权及著作财产权侵权。
争议焦点: 原告公司享有何种权利,被告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 一审法院:被告出版社未取得演出单位的授权,所获授权不完整,侵犯了原告公司享有的专有发行 权。 • 二审法院: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 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 意义上的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等,在没有特别 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上述权利。原告公司与演出单位签订合同,取得了独家出版、发行 录有相关剧目表演的录像制品的权利,被告出版社出版未经许可出版该演出单位出演的同名剧目, 构成侵权。
版权案件实例分析
案例3:龙俊才等诉时代信报社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龙俊才等四原告共同创作了摄影作品《马歇尔旧居》、《美龄舞厅》、《潘文华旧居》、《范绍增旧居》,并于 2005年8月将上述四幅摄影作品发表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岁月尘封的记忆• 重庆抗战遗址》一书。 2007年,时代信报社和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保护抗战文化遗址共同主办了寻访 “名人旧居征文” 活动。2007年9月14日,《时代信报》第23版刊发了《歌乐山重重叠叠的名人背影》一文,该文注明作者涵秋,并配 有上述四幅图片,有局部删减。 2009年6月,原告向时代信报社去函指出《时代信报》对上述摄影作品的使用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时代信报社于 2009年6月19日在《时代信报》刊发《致歉启事》,称“本报2007年9月14日第23版《歌乐山重重叠叠的名人背影》 一文中所配4张图片,系重庆摄影家龙俊才、彭世良、杨德才、周云所摄,曾刊登在 《岁月尘封的记忆•重庆抗战遗 址》一书中。特此说明并向上述作者致歉,同时本报已向四位作者寄出稿酬 ”。2009年6月21日,时代信报社向四原 告邮寄了200元稿费。 时代信报社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抗辩称涉案的行为系著作权法上的 “合理使用”,且已致歉并付 酬,故不存在侵权。
版权案件实例分析
案例5:李强诉于某博文抄袭案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7日,原告在“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和“搜狐网梦幻主场——体育大看台”发表了 有关东西方文化比较内容的《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博文。 2009年8月2日,被告在其搜狐博客上发表了《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博 文,其中第六段整段使用了原告上述博文的第五段内容,未指明作者和出处。 被告就原告指控著作权侵权提出两点抗辩:第一、原告不能证明其是《西》文作者;第二、被告认 为对《西》文引用的字数很少,只占《如》文全文字数的10%,且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对《西》内 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庭审中,原告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博客首页有原告的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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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 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 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版权案件实例分析
案例2:广东唱金有限公司诉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分别与河北省梆子剧院、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和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签订协议,取得独 家出版发行该院演出的《双错遗恨》、《蝴蝶杯》、《陈三两》、《清风亭》、《血染双梅》等剧 目录像制品的权利,并且原告公司也取得了这些剧目剧本、音乐等权利人的授权。 被告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五个剧目演出的录像制品,其中《蝴蝶杯》与原告公司发行的音像制品 同版,其他四个剧目与原告公司的音像制品版本不同,属于同一演出单位不同场次的演出。被告出 版社取得了上述剧目主要演员的授权。
授权瑕疵
�明确需要取得什么权利,权利人是谁 �注意审查是否是正确、真实、完整的权利人,是否存在重复授权、冲突授 权(虚假授权、抄袭、演绎作品无原权利人授权等)
不当行使授权
�避免超越授权范围、期限、地域,造成侵权 �避免侵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常见版权问题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 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 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 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 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 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
法院认定: • 被告虽与严歌苓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该出版合同签订时,原告已经就涉案图书《小姨多鹤》进 行了出版,且该图书知名度较高,被告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机构应当知晓《小姨多鹤》的出版情况 且对此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被告虽主张其出版的系严歌苓作品集,但从实际销售情况来看,涉案图 书单独定价、单独销售;而原告自作者严歌苓处就涉案图书取得的授权亦包括文集、全集的专有出 版权。被告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认定: 《速读张爱玲》中对张爱玲的12篇作品的引用是完整的,读者通过阅读《速读张爱玲》 一书可以完整地获得该12篇作品,此种全文引用方式并非为介绍、评论张爱玲作品所 必须,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蓝天出版社关于其对张爱玲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 用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构成了侵权,判令承担停止复制示:著作权法赋予出版社较高的注意义务,为避免侵权风险,出版社应对
现有出版市场的相关出版品进行调研,同时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注意审 核其权利是否存在限制与冲突,如是否已将权利转让,或已签订专有出版权 等。这在出版畅销书、名人专著时尤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