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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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文明管理1.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宣传标语,宣传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要求。

2.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立围栏,确保施工区域与周边区域分开,保证市民安全通行。

3. 施工现场内应有统一的临时施工指示标识,明确各区域的功能与安全注意事项。

4. 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和紧急救援设施,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和救治。

5. 建筑工地应设立临时卫生保洁站,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卫生。

三、施工人员管理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计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工作内容或时间。

3. 施工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和安全鞋,严禁穿拖鞋或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4.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工具和设备,做到正确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5. 施工人员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并定期清理施工区域。

四、设备管理1. 建筑工地必须有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操作设备。

3.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工作或擅自改变设备设定参数。

4. 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5. 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

五、施工噪音和污染管理1. 在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立明显的告示牌,提醒施工单位和工人减少噪音污染。

2.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保证周边居民的休息和生活正常进行。

3. 施工单位应使用环保材料,防止污染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 施工单位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垃圾和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沪建交[2006]445号

沪建交[2006]445号

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 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近年来,上海市的建筑工程发展迅速,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幅提升。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推进,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管理,并明确相应的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了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执行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管理,旨在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二、规定内容1.安全防护措施在本规定中,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通道:在建筑工地中,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安全通道必须宽度不小于1.2米,长度不得少于100米。

安全通道的费用标准为每米不超过100元。

•安全防护网:在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

安全防护网的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

•安全帽: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的费用标准为每个不超过50元。

•安全绳索:在建筑工地中,必须设置安全绳索。

安全绳索的费用标准为每米不超过30元。

2.文明施工措施在本规定中,文明施工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记录建筑工程现场的噪声、震动、扬尘等污染状况,评价工地环境;评级结果需公布在工程项目外侧的醒目位置,评价费用标准为每次评价不超过200元。

•建设工地周边要做好清洁管理,包括控制垃圾、积雪及其他渣滓,清洁费用标准为每天不超过300元。

•在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设施要严格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施工安全,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量计算。

三、费用管理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收取合理的费用,是规范建筑施工、推动建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明确相关费用管理办法,本规定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并支付;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方或分包方约定由其承担,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总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第445号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6]445号二○○六年七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附: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第445号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6]445号二○○六年七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附: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Ο一Ο年十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七、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施工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费用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费用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围挡、安全网、告示牌、标志标识、施工通道、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期间保洁、噪音防护、扬尘治理、环境绿化等文明施工措施。

二、费用的管理:费用管理应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制定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算,明确费用管理责任和费用使用范围,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费用预算及使用情况,并对费用的使用进行备案和记录。

三、费用的收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取方式应公开透明。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申请施工许可,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和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向施工单位发放费用支付凭证。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建设单位缴纳费用。

四、费用的使用: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私自挪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使用费用时应做到公正、合理、高效,确保费用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效果,同时应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备案和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费用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规范管理和良好实践进行表彰和激励,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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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

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对工地排水的要求)建设工程工地应当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对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施工标牌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者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四)工地总平面图。

第十条(围栏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当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围栏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者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十一条(其他临时设施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当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二)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第十二条(临时占地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

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

第十三条(设置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处理)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交通保障措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第十五条(工地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工地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十六条(竣工后工地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疏浚或者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予以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可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九条(具体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

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对工地排水的要求)建设工程工地应当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对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施工标牌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者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四)工地总平面图。

第十条(围栏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当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围栏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者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十一条(其他临时设施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当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二)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第十二条(临时占地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

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

第十三条(设置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处理)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交通保障措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第十五条(工地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工地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十六条(竣工后工地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疏浚或者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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