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滨海新区各区域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重点

滨海新区各区域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重点滨海新区位于中国天津市,是国家支持的新区之一、下面将介绍滨海新区各区域的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重点。
一、中心商务区(CBD)滨海新区的中心商务区是新区的核心区域,主要包括滨海中心商务区、滨海高新区、滨海人才园等区域。
该区域被定位为滨海新区的商务金融中心,重点发展金融、商务、服务业等高端产业。
目前,该区已经引入了众多的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成为天津乃至全国的商务金融中心之一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滨海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园区主要包括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海绿色创新产业园等区域。
该区域被定位为滨海新区的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绿色创新产业等。
目前,该区已经引入了众多国内外的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并孕育了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三、现代制造业园区滨海新区的现代制造业园区是新区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滨海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之一、园区主要包括滨海工业区、滨海科技产业区等区域。
该区域被定位为滨海新区的制造业基地,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等。
目前,该区已经引入了众多的知名企业和制造业集团,并形成了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集群。
四、港口物流园区滨海新区的港口物流园区是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滨海新区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窗口。
园区主要包括滨海港保税区、港口物流园等区域。
该区域被定位为滨海新区的港口物流中心,重点发展现代物流、港口物流等。
目前,该区已经形成了以港口为核心的物流体系,并与国内外各大港口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城市科技创新园区滨海新区的城市科技创新园区是新区的创新发展重点之一,是滨海新区引领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区域。
园区主要包括滨海科技城、滨海大学科技园等区域。
该区域被定位为滨海新区的科技创新和创业创新中心,重点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创新等领域。
目前,该区已经聚集了众多的高新企业和科研机构,成为滨海新区的创新高地和科技创业基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的最高限额(不包括建设扶持和初期运营扶持)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条《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经济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贸易主管部门是指贸易发展局,会展主管部门是指贸促中心,文化主管部门是指社会发展局、新闻办和广播电视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指科技发展局,综合执法部门是指综合执法局,财政部门是指财政局。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包括母区(东区)、微电子小区、逸仙园小区、化工小区以及西区。
第五条《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含义为: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七条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扶持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建发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八条《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中心商务区”的范围是指津塘四号路以北、南海路以东,泰达大街以南,北海路以西的区域。
中心商务区规划范围的调整和确定以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享受初期运营补助的企业和机构不能重复享受《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的“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条《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指财富500强企业或福布斯上市公司2000强企业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滨海委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滨海委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津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滨海委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布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
加快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的条件已经具备。
为此,市政府于4月 2日召开专题会议,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的规划建设进行了研究。
滨海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各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的基本原则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同时发挥整体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织领导。
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和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涉及市政府信用的社会融资等,由市政府审批或审核上报。
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开发主体的成立和管理、各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领导按分工对滨海新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二)管理体制。
国务院批准滨海新区税收统一政策后,新设立的经济功能区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就地注册,就地纳税。
经济功能区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构要体现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效率型管理机构;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和开发主体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社会管理职能由各经济功能区所在的行政区负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津滨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
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
天津滨海新区改革创新发展之路解析

天津滨海新区改革创新发展之路解析"李桐**(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摘要:作为我国北方第一个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新区,天津滨海新区14年改革创新之路并不平坦,从新区概念提出到成为国家支持的发展区域就用了20年时间,直到2006年“十一五”规划才明确提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从法定程序层面上确立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地位。
14年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可推广的改革创新举措,也有不少经验值得总结&本文从体制机制改革和方式方法创新两个维度,对新区14年发展进行回顾,总结发展经验与教训,为未来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思路&关键词: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滨海新区2020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各种类型的开发开放区域在中国大地渐次展开。
在19个国家级新区中,天津滨海新区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显得格外亮眼,地处环渤海经济带和京津冀城市群交汇点的滨海新区是亚欧大陆桥最近的东部起点,成为支撑其率先发展的区位优势。
早在**本文为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2020年度课题资助成果李桐,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教师,经济学博士(126中国经济特区研究(2020年第1辑总第13辑)1985年4月30日天津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1986—2000年)》中就首次提出了滨海地区概念,但直到1993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在研究滨海新区总体发展规划时,滨海新区作为区域概念才第一次被提出,并同时成立了天津滨海新区领导小组。
2000年成立天津滨海新区工委和管委会,2002年10月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标志着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在法律层面得以确立。
-改革开放40年,滨海新区14年滨海新区从概念提出到成为国家支持的发展区域,整整用了20年时间,直到2006年3月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从法定程序层面上确立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地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津滨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国有企业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主力军,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滨海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区委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滨海新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所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创新”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战略调整重组为主线,以大项目、大集团为依托,以资本运作为平台,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将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推动企业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新区国有资产总量达到1万亿元,实现翻番。
第二条积极推动滨海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
本着“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过推进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重组,逐步确立新区国有企业合理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使企业个数有所减少,企业资产总量、权益有所增加,企业效益、保值增值率、社会满意度有所提高,走出一条“一减、两增、三提高”的新路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津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10项措施》(津党发〔2013〕4号)精神,推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建成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现代产业金融中心,现制定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一、落实工作目标(一)于家堡金融区建设目标。
一期规划项目35个,占地面积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46万平方米。
在建楼宇15栋,建筑面积237万平方米。
按照"一个基地、五个中心"(即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股权基金中心、融资租赁中心、要素市场中心、商业保理中心、结算中心)的定位,坚持"一楼一主体"、"一楼一主业"原则,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
1.到2014年6月底,天津农商银行大厦、渤海银行大厦、厦门建发大厦、汽车金融大厦、矿业金融大厦、感知科技大厦、宝龙2号楼及商业裙房、股权投资基金大厦等8个项目竣工,65家单位入驻。
2.到2015年底,华夏人寿大厦、银行大厦、渤海广电大厦、诺德英兰国际金融中心等4个项目竣工,36家单位入驻。
3.到2017年底,累计竣工17栋楼宇,签约入驻率达到80%以上。
4.于家堡商业街。
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0518

中⼼商务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作实施⽅案0518中⼼商务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作实施⽅案为进⼀步优化发展环境,加⼤中⼼商务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度,规范政策兑现程序,更好地服务和扶持⼊区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2012〕24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暂⾏办法》,制定本实施⽅案。
⼀、⼯作机构及职责(⼀)成⽴招商引资政策兑现⼯作领导⼩组组长:王政⼭副组长:史继平、孙津成员单位:投促局、经发局、财政局、⼈社局、⼯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领导⼩组职责1、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例会,研究和处理兑现⼯作的相关事宜。
2、负责兑现项⽬的收集、登记、审核、建档、报批、统计等⼯作。
3、对主任办公会会议确定的重点兑现项⽬进⾏跟踪督办。
4、对有关⼊区补助、财政扶持、财政奖励、财政补贴、购房、⼈才、户⼝等政策的落实情况进⾏督办。
5、对项⽬投资者违约情况进⾏核查和处理。
⼆、职责分⼯和报批程序(⼀)投促局牵头会同经发局、财政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对企业申报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进⾏初步审查(附件1),提出具体意见,投促局认定,经发局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投促局牵头会同经发局、财政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对企业申报的⼀次性资⾦补助和办公⽤房补贴优惠政策申请(附件2)进⾏联审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附件3)提报领导⼩组审批,经党组讨论通过,由财政局落实政策兑现。
(三)户籍政策兑现由⼈社局牵头办理。
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报投促局进件,由投促局初审后报⼈社局,⼈社局依据市公安局进津政策办理落户⼿续。
(四)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上⼀年度企业缴税的详细情况。
(五)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才住房、户⼝、⼦⼥⼊学等有关事宜。
三、申报⽅式及时间1、受理时间:优惠政策兑现原则上每年进⾏两次。
企业于每年6⽉份和12⽉份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优惠政策兑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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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新闻日期:2011-12-15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符合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加速现代服务业聚集,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商业商贸、中介服务以及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辅助性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本办法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以其当年度对中心商务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四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按注册资本享受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分3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第五条已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与中心商务区管委会签订双方有关约定的协议书。
第六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在中心商务区登记注册,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认定标准为:(一)企业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本市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本市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企业总部。
(二)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企业地区总部。
(三)金融企业1、金融机构: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
2、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中心商务区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3、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四)创新类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市金融办认定和备案,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创新类机构。
(五)股权投资基金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六)商业商贸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商贸服务经营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
(七)中介服务1、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3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2、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3、大型金融租赁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4、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八)辅助性现代服务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包括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
1、科技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2、文化传媒业:取得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的批复。
3、教育培训: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4、信息服务: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信息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5、会展旅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九)对于新入驻中心商务区的能够对区域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才的认定标准为:(一)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任职资格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行长、副行长(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如下运营扶持:(一)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创新类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如下财政税收扶持:(一)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二)创新类机构、金融机构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三)大型商业商贸服务经营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四)金融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设立的二级分行/分公司,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五)基金管理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六)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七)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八)辅助性现代服务业(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企业和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九)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重点支持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1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1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二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办公用房方面给予如下支持:(一)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在中心商务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万元;在中心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上述企业和机构,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二)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心商务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在中心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三)申请享受资金扶持的自用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均须向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归还相应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三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等企业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中级管理人才及上述企业和机构引进的人才给予如下支持:(一)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最高给予5年内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管理人才,最高给予5年内50%的奖励;(二)为上述企业和机构的各类人才,提供保障性商品房房源及优惠购买政策;(三)为高级管理人才提供最长期限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白领公寓或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给予适当的租房补贴;(四)协助高级管理人才,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子女入学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