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周宁县建设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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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4—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4—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4—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明政办[2014]100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8【实施日期】2014.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4-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明政办〔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2014-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8日三明市2014-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规范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到2016年,全市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覆盖城乡,基本满足群众丧葬需求,全面推行生态节地葬法,建成一批与环境相协调、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骨灰安葬(安放)设施,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一)三明市区新建富兴陵园城市公益性公墓,满足城区群众50年安葬需求,梅列、三元两区不再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二)各县(市)城区通过规划新建,或对现有公营墓地进行改造升级,使之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配套、服务规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有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目标。

(三)鼓励以乡镇和建制村集中建设具有示范性质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乡镇公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0.19施行日期2009.10.19文号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主题类别公墓殡葬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9日转发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从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存在畏难情绪和应付倾向。

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认真落实省政府部署,切实抓好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切实把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进行动员部署,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要主动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乱建坟墓严重、工作难度大的地方,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执法力量,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民政部门要主动牵头协调,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国土资源、林业、交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的整体合力。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4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4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4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48号建议的答复刘荣山代表:《关于拆迁村的“宗祠”保护与异地重建的建议》(第1648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我厅高度重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近年来,在深化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居家社区养老,开展移风易俗,树立乡风文明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您提出的加强宗祠综合利用、倡导孝行理念、提倡厉行节约等建议,对助力城乡社区治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的建议,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管理。

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通过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建设农村长者食堂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日间照料、用餐、文娱活动等服务保障功能,着力提升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对在符合条件的宗祠开设养老服务功能的,民政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规民约工作。

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后,依法依规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特别是在内容上,突出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薄养厚葬等不良风气,弘扬孝老爱亲优良传统,加强古建筑等文化保护,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完善自治机制、推动移风易俗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推动殡葬礼俗改革。

以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缅怀先烈、孝亲感恩、厚养礼葬等宣传活动,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

完善省级奖补政策,推进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加快补齐设施短板。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等作用,把文明治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振兴等内容,推广晋江市等地规范丧事活动经验,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节地安葬。

领导署名:陈丽华联系人:蔡祖宝(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联系电话:*************福建省民政厅2022年5月18日。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拟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提出立项申请,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项目背景和意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践措施之一,旨在解决农村墓地资源紧张、安全隐患问题,提升农村综合文明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由于传统的农村墓地普遍存在随意堆放、环境脏乱差的问题,不仅影响着农民身心健康,也严重阻碍着乡村美丽宜居环境的建设。

因此,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具有紧迫的时间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项目概况本项目计划在规划区域内新建一座公益性公墓,总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

根据预估,该公墓可容纳XX具骨灰盒,服务范围涵盖周边XX个村庄,每年新建墓穴XXX个。

三、项目目标1.解决农村墓地资源紧张问题,提供安全、合规的墓地服务。

2.提高农村墓地环境质量,营造美丽宜居的乡村环境。

3.依法合规管理公墓,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推动农村综合文明水平提升,提高广大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项目实施方案1.土地准备阶段:租赁或购置建设用地,完成土地手续办理,确保土地使用权。

2.规划设计阶段:根据规划区域土地情况和需求,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公墓规划设计,确保满足农民需求和环境要求。

3.建设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方案,招标选取施工单位进行公墓建设,确保质量和安全。

4.设施配套阶段:建设公墓的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等设施,提升公墓环境质量。

5.运营管理阶段:设立公墓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公墓使用政策,确保公墓安全运营。

五、预期效益1.解决农村墓地资源紧张问题,提供安全、合规的墓地服务,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改善农村墓地环境质量,提升乡村美丽宜居环境,促进农村综合文明水平的提高。

3.合法合规管理公墓,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六、项目可行性分析1.综合分析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项目规模合理、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便民。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

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生态保护。

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

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一)选址规划。

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

(二)用地规模。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供捐资、捐建。

二、明确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到2016年底,市级及仙游县建设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区;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公益性公墓区;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

(见附件)(二)主要任务1.服务城乡一体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乡发展实际,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进程,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殡葬的服务设施,推动城乡一体化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加强殡葬设施整合。

由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对现有农村骨灰楼堂和公墓按照现有规模、保障能力和覆盖区域实施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改、扩建成为区域性存放中心,着力优化布局和遏制盲目扩张用地行为。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正文:----------------------------------------------------------------------------------------------------------------------------------------------------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4月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下,各地又纷纷出台了一批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对辖区居民、农村居民或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

这些惠民殡葬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统计,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新增了356个,涉及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2个地级市、287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民政部决定对天津市等111个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先行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行做法,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为民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民殡葬政策,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一、对辖区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44个)天津市河北省宣化县河北省迁西县河北省临漳县黑龙江省黑河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西省瑞昌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省瑞金市江西省宁都县江西省信丰县江西省大余县江西省龙南县江西省上犹县江西省崇义县江西省兴国县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濮阳市河南省淮阳县河南省新野县河南省西华县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辰溪县湖南省吉首市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大姚县云南省红河县二、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1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宝丰县河南省方城县湖南省石门县贵州省正安县贵州省平坝县三、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级市以上地区(29个)江苏省山西省晋城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毫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汕头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遂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四、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或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的地区(27个)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东光县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牡丹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扬中市江苏省泗洪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安溪县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枣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宾川县——结束——。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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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杜绝违规批建,防止变相经营,坚持公益性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须符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

一、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一)申报流程。

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公益性骨灰楼堂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备案(流程图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以村为单位建设的,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村民代表会议意见、选址情况、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

2.乡镇政府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会议纪要、选址情况、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

2.建设用地获批材料。

二、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一)申报流程。

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备案(流程图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听证意见、选址地点、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

2.发改部门立项意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和建设用地红线图。

3.公墓规划设计平面图(包括功能分布、墓型、墓位大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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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周宁县建设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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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周宁县建设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批复
周宁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请示》(周政民〔2021〕8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建设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选址为周宁县狮城镇东园社区梅山自然村,占地面积150.1亩。

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 号)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要求执行。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周宁县梅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严格遵循公益属性,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各个功能区,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顶部距道路地面高度不超过0.8米。

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要求,公墓建设竣工后应及时报我厅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7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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