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工作制度(试行)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五篇)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1、党总支书记对本区的学习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全面负责,按要求进行检查推动工作的不断细化。
2、根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进展情况,每月____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不定期召开党员、干部参加的座谈会、____会。
3、每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把经验和不足详细地总结,安排好下步工作重点。
4、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加深职工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理解。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学习制度1、充分利用好每周三的政治学习日,____员干部深入学习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活动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
2、做好授课人安排,做好学习笔记,记录要详细、工整,做好学懂、学透。
3、不准随意不参加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请假、事后补课。
4、认真开好“三会”定期召开研讨会、每月一次总结会、下步工作安排会。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党员个人学习制度1、按时参加矿、支部委员会____的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2、每月利用班后业余时间进行二次学习。
3、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
4、每月向____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做到学懂、学透。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检查制度1、每周二检查一次各段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周二汇报的形式把一周来的工作进行总结。
2、做好检查资料存档工作,及时解决和落实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各段队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严抓不懈,杜绝____。
4、要落到实处真正为企业和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分析评价制度1、定期召开党员、积极分子参加的工作分析会,征求意见,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2、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支部会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3、做好备案、整理、统计工作,拿出综合意见和具体措施。
4、及时把工作要点和内容传达贯彻到每名党员干部心中,认真对待他们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二)1、党总支书记对本校的学习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全面负责,按要求进行检查推动工作的不断细化。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30•【字号】武发[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发[1997]8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执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保证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30日《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会清廉工作制度内容

工会清廉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会工作的廉洁高效,根据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清廉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包括工会领导成员、工作人员和广大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清廉工作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二)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工会章程;(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四)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追究,注重制度建设与实施。
第四条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清廉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工会组织建设第五条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条工会领导成员要严格执行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任用工会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工会经费管理第八条工会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经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遵循节约、效益、透明的原则,确保经费用于工会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条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和杜绝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现象。
四、工会工作作风第十一条工会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勤勉敬业,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工会工作人员要密切联系职工,倾听职工意见,关心职工疾苦,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和廉洁意识。
五、监督与问责第十四条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新卫党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卫党发〔2012〕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院:《自治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卫生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自治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反腐倡廉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推行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公立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廉洁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公立医院所有权力正确行使、高效运行,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兼顾。
把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与公立医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实现廉洁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公立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确保从事工程建设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船规[2015]512号文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领域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相关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应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和总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以工程建设领域从业行为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体系建设为重点,有效防控廉洁风险。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能源基建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廉洁风险点,采取防纠正措施,修订完善工程建设廉洁风险制度,确保公司建设工程廉洁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有效。
第六条监察室是公司廉洁风险体系管理部门,对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建设工程财务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对建设工程领域资金使用、费用开支的廉洁风险实施监督。
第八条审计室负责对建设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实施审计,对工程合同结算和基建制度执行的廉洁风险实施监督。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建设工程领域干部岗位、员工岗位考核管理工作。
应将工程建设领域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以及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公司党政领导对建设工程领域廉洁风险管理负责,应层层签订责任书,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
第三章廉洁风险防控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构建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健全分级分类的控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明晰业务流程和工作分工,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责任追究,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行为,构建廉洁从业长效机制。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2009年7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
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要认真分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留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
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若干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假设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标准,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行为标准与处理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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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百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廉洁工作制度(试行)编制部门:审计监察中心编制时间:二○一一年四月廉洁工作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廉洁工作行为规范 (3)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5)第四章奖惩规定 (6)第五章举报措施 (8)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促进员工廉洁自律,提高法制观念,使公司健康发展,本着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二级企业。
第二章廉洁工作行为规范第三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其他各项违反规定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息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谋取私利或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公司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司工程项目承发包、产品销售、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谋取私利;(二)违反公司规定在非本公司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五)私存私放公款;(六)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七)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九)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挪作他用或长期借用,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十)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公司财产,挪用或者拆借公司资金。
第五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三)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四) 允许、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和活动。
第七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三)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工程费用,开假数字、假工单。
(二)虚增成本、费用、抬高物资采购价格;(三)虚报工作业绩;(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五)在各项分配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企业负责人负责本制度在所辖部门或单位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制度。
第十条公司实行“任前把关、任中监督、离任审计”的全程监督措施,确保本制度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对本制度负责督导执行。
要认真落实公司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各项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开展廉洁工作方面的教育,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本制度将列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参加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制度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公司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列入廉洁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贯彻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公司内部监督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制度,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一经查实,除没收违纪员工非法所得、追收公司损失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除收缴违纪所得外,并处以发生额2至10倍的罚款。
单次金额超过2000(含)元,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除收缴违纪所得外,并处以发生额2至10倍的罚款。
单次金额超过2000(含)元,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贪污、挪用、私自截留公款,毁损、盗取及损害公司资产、或各类档案及信息的,公司除有权追收损失外,并处以发生额5至10倍的罚款。
给公司造成损害单次金额超过2000(含)元,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泄露、侵犯公司商业机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公司除有权追收损失外,并处以发生额5至10倍的罚款。
给公司造成损害金额超过2,000(含)元的,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因工作业务关系,任何单位或个人宴请,应事先报告公司领导并经同意后可赴宴。
否则视为违纪行为处理,公司将给予50至500元的罚款,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六)其他违反廉洁工作规范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50至5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贯彻实施的责任人,对所辖部门或单位的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若有知情不报、隐瞒的,公司一经查实,除按第十七条执行外,还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未能及时给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廉洁工作专项资金。
由审计监察中心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因工作业务关系,任何单位或个人所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应于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至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不得擅自归个人所有。
现金部分将直接列入廉洁工作专项资金。
非现金部分由公司董事长或办公会决定处置,处置所得收入列入廉洁工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廉洁工作专项资金主要作为日常开展廉洁工作教育活动经费、用于奖励在廉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和举报有功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对廉洁工作中的突出贡献者的具体奖励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或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五章举报措施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均有权利、义务按本制度规定举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有关廉洁工作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所有员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可以被举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指定举报受理部门为审计监察中心。
举报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各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举报工作必须依靠员工,方便员工,保护员工;坚持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秉公办事,调查实事求是,广泛接受公司各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举报受理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举报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第二十八条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或部门和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二)清楚叙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尽可能定量描述;(四)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二十九条不能借举报之名,诬告、诽谤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条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应尊重其意愿。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由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来人举报接待、举报电话接听、举报信函的收阅登记。
第三十二条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失、泄密或搁置拖延,并在24小时内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至少两名负责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待。
要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
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
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三十四条各种举报均应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匿名举报案件由举报受理部门另作决定)。
受理举报后,举报受理部门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请示领导研究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正式调查、核实,写出稽察报告,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举报违规内容属实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问题经领导审定后及时通报。
第三十五条举报受理部门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
如果举报人要求,及时告知举报人查处结果。
第三十六条举报受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严格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背者公司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