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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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1997年7月25日)为了加强城区内河的整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以维护和拓展内河功能,现就加强内河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促进内河管理1、城区内河是指城区建成区内的河道和湖泊(以下简称内河)。

它不仅具有行洪、航运、蓄水、取水、排水等一般河道的功能,而且具有游览、造景、调节城区大气等特殊功能,因此不仅是水利、航运设施,也是市政、景观设施,是城市重要的自然资源。

2、管理好内河设施及其水体,是发挥内河原有功能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开发新功能的前提。

由于管理不善,目前城区多数内河河床淤积,河岸破损,水面减缩,水质恶化,致使功能逐步退化,因此,加强内河整治和管理已刻不容缓。

3、内河是全社会受益的公共设施。

在整治和管理过程中,要贯彻管治结合、以治促管、以管保治和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专业队伍实施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受益者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4、各级宣传机构要针对内河维护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网络。

各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组织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文明卫生意识教育,逐步形成爱河、护河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格局5、内河具体分界根据建成区边缘线和连续贯通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在城区的河段根据《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实施管理(以下所称内河均不含该三条河道)。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学习贯彻《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学习贯彻《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学习贯彻《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学习贯彻《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市城管执法直属大队:《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以下简称《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城市河道建设管理工作,现就学习贯彻《河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市区城市河道(以下简称城市河道)是城市的市政和水利设施,是城市重要的自然资源,与城市的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发展环境密切相关。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作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民生工程来抓,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的建设要求,加快城市河道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改善城市河道生态。

《河道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加强对城市河道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我市“东南商埠,时尚水都”的目标要求提供了法制保障。

《河道管理办法》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划分、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各单位要切实领会《河道管理办法》,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法规学习和培训,促使城市河道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切实理解,熟练掌握,正确运用。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2008年,市政府对城区河道建设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调整,形成了市区联动、属地为主的新机制。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8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河道规划,保护河道水域近年来,通过市区及各县(市)河道整治规划的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问题得到遏制。

但是,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工业开发中,仍常有违法填占河道行为发生。

为加强规划指导和控制,下步我们将着重做好河道水域专项规划编制和控制工作。

一是完成《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的编制。

目前已通过规划技术审查,近期可修改完善。

该规划依据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了市六区110条共780公里主、次干河道的蓝线,明确了35个不同区块的水面率控制要求。

慈溪、余姚、宁海也开展了区域内重要河道的详规编制。

二是完成市区及各县(市)《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

目前市区水域保护规划已经市发改委和水利局联合审查。

该规划对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现状进行评价,分析了存在问题,确定了主干河道与水面率双控的方案,明确了水域总体布局。

下阶段,将协调发改、规划、水利等部门联合控规,进一步落实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开发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和涉河建设审批管理,真正落实河道规划控制,使城市发展与河道保护相协调,确保防洪安全与区域生态平衡。

二、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我们开展了大规模江河整治,包括城市防洪工程、流域河道治理、清水河道建设、小流域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由于缺乏足够的投入,或者河道自然生态不足,无法按规划进行水系沟通和配套建设,难以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提高整治水平,加快建设进度,我们将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人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水利部门整治三江河道,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港监、港务、交通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整治、监管、执法、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制订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开展巡查监督、实施涉河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等。

第五条本市河道分为省、市、县、镇、村五级。

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为省级河道,具体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可以划为市级河道,具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县(市)、区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一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治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治理爱护,保证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治理方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范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爱护、养护和其它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治理分工)本市河道治理实行水系统一治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治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治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治理和日常治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治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治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爱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治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治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治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禁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治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依照治理需要能够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托付的市三江河道治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治理机构负责日常治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治理制度省级河道的治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治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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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
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
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河道控制性详规等。

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详规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依据,河道整治的蓝线和管理保护的红线应在详规中明确。

----河道蓝线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的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加强镇、村级河道水域的保护。

第七条(规划控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级河道的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河道整治) 沿河道的项目建设,需符合河道整治和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准带征范围内的河段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涉河项目)在各类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

----涉河建设预审制度
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水域占用)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县及以下级河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核意见。

----占用水域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取水)在市级河道内取水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其中涉及非直管河段的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批准。

日取水规模在1万吨以上的自备取水和日取水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公共取水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由取水口所在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取水论证制度
在县及以下级河道内取水且规模未达到上款限额的,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监管)经批准同意的涉河及取水等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其中市级直管河段内的项目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内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利局备案。

----许可项目监管制度
四巡查和执法
第十三条(巡查)河道日常巡查实行区域监督和属地负责制。

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全市河道巡查的监督指导,并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做好市级直管河段的日常巡查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机制
第十四条(执法)宁波市水利局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

市水政监察支队受市水利局委托承担对全市河道执法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参与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市级直管河段的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法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应及上时报市水利局。

河道执法应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的重大涉河违法项目,可以组织市、县联合执法,或与防汛机构、城建、地矿、交通、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防汛)本市河道防汛抗旱工作应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防汛抗旱工作。

----统一调度机制
第十六条未经市水利局同意,严禁在县(市)、区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因擅自建设引起水事纠纷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清障)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级河道内障碍物的清障必要时可以由市级防汛抗旱机构组织实施。

----清障机制
四养护和经费
第十八条(养护)河道养护实行属地负责制。

市级直管河段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河岸、堤防和碶闸的日常养护工作,保障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养护机制
第十九条(保洁)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保洁的监督管理,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市级直管河段的日常保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河道保洁管理机构,建立河道常年保洁责任制,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日常保洁工作。

----日常保洁机制
边界河道的保洁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分工方案,并将方案报市水利局备案;协商有分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河道保洁责任中应明确保洁与巡查相结合的要求。

第二十条 (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河道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包括河道整治、养护、保洁、巡查、执法等。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管理考核工作。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经费) 河道整治和日常管理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直管河段的整治和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级直管河段以外的市级河道整治和日常管理经费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级及以下河道的整治和日常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补助奖励机制
市级河道方案一:慈江(江北镇海沿山河)、甬新河在管段、鄞东沿山河、东江。

(流域性骨干河道)
市级河道方案二:慈江、鄞江、东江、剡江、甬新河、鄞东沿山河、小浃江、印洪矸河、杨木矸河、新杨木矸河、大东江、鄞东后塘河、鄞东中塘河、鄞东前塘河、鄞西南塘河、鄞西后塘河、鄞西中塘河、江北大河、陈郎桥江、渡驾桥江、五江河。

(区域性骨干河道)
市级河道方案一:
宁波市市级管理河道(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
市级河道方案二:
宁波市市级管理河道(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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