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射击训练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射击训练场安全管理,保障射击训练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射击训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射击训练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制度,确保射击训练场安全有序。
2. 射击教练员负责射击训练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安全提醒,确保参训人员遵守射击训练规则。
3. 参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射击训练规则,服从教练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射击训练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安全无隐患。
2. 射击训练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防护栏、警示标志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 射击训练场重点保卫枪弹仓库,每日清晨和傍晚对仓库例行巡视检查,严格枪弹出入制度。
4. 建立射击场值班制度,负责枪弹库安全及每日的出入管理、射击场地的管理工作、场地安全巡视及场地清洁工作。
5. 射击教练员应认真执行各项枪弹保管制度,严格执行领枪证和安全规则,做好游客的培训工作。
严格执行射击的安全规则。
6. 枪弹实行分库专人管理,每日清查核对一次,确保枪弹安全。
7. 射击训练前,教练员应向参训人员讲解射击训练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参训人员了解并遵守。
8. 射击训练过程中,教练员应全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确保训练安全。
9. 射击训练结束后,教练员应组织清点枪弹,确保枪弹数量准确无误。
10.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参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2. 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射击训练场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10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0号)现发布《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场所,是指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内部自用的以及专业运动队训练基地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主管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
鼓励非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的意见。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所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体委参加。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26号]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80f9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31.png)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6号)现发布《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
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
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
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射击俱乐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射击俱乐部安全有序地开展活动,保障会员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俱乐部管理层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2. 俱乐部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3. 会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管理员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俱乐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射击、靶场、休息区等各区域的安全操作要求。
(2)应急预案:针对火灾、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3)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俱乐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俱乐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射击靶场:设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射击靶场,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2)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安全警示标志:在俱乐部各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 俱乐部应对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安全操作规程:使会员和工作人员熟悉射击、靶场等各区域的安全操作要求。
(2)应急预案:让会员和工作人员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法。
(3)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火灾预防、火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四、安全管理执行1. 俱乐部安全员应定期对俱乐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俱乐部管理层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会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3. 会员在俱乐部活动时,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4. 发生安全事故时,俱乐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制度将相应修订。
2. 本制度由俱乐部管理层负责解释。
3. 会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俱乐部的安全与和谐。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击场的管理制度,提高射击场的安全和服务水平,促进射击项目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射击场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射击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射击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责和规范,确保射击场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射击场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的教练员,确保射击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业务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培训。
第十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射击设备和器材,确保射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射击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和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的保养和保管,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设备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射击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射击场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射击场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射击场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不安全的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12.08•【字号】京政发[1992]73号•【施行日期】199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批复(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政府批准,京政发<1992>73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购买、运输、保管、佩带、配置、销售、使用、修理、销毁枪支(含枪支所使用的弹药),都必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枪支的制造和购买第三条未经国家指定或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造、修理、装配或买卖枪支。
第四条不符《办法》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购买枪支。
符合《办法》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枪支,应提出申明购买枪支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的申请,按下列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一、购买军用枪支,报市公安局批准,由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价拨。
二、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报经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并征得市公安局同意后,发给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单位购买。
三、购买猎枪,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单位购买。
个人购买猎枪,须提交本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四、购买注射枪,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发给购买证,到指定的单位购买。
射击靶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射击靶场安全管理,保障靶场安全、有序、高效地开展射击训练活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射击靶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对本级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射击靶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与培训(1)射击靶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2)新入职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2. 设备与设施安全(1)射击靶场设备与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2)射击靶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3. 射击活动安全(1)射击活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射击场地、设备、设施安全。
(2)射击活动时,射手应遵守射击规程,保持射击场地安静,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3)射击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清理射击场地,关闭电源,确保安全。
4. 防火与防爆(1)射击靶场应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2)射击活动时,严禁吸烟、使用明火,防止火灾发生。
(3)射击靶场应定期进行防火、防爆检查,确保安全。
5. 应急处置(1)射击靶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2)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四、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射击靶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射击靶场安全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为维护体育场、馆的良好秩序,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和单位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以下统称体育场所)举办体育、文艺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体育场所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场内有足够的、应急的照明设备。
(四)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在容纳观众万人以上的体育场所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连同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副本,于举办活动前一个月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以及安全保卫和应急措施等。
在其他体育场所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文艺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制定维护秩序的措施,于举办前七天向体育场所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备案。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由体育、文艺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落实,并检查各项措施,特别是出入口守卫、场内秩序管理和消防安全、观众疏导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体育场所外的治安秩序,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主办单位维护管理。
五、体育、文艺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体育场所的观众容量发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88.02.15
•【字号】京政办发[1988]12号
•【施行日期】198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2月15日
京政办发〔1988〕12号文件转发)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营业性射击体育活动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射击场(含射击馆,以下统称射击场)和参加射击体育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开办射击场的单位负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检查。
第四条射击场供射击体育人员使用的各类枪支,由市公安局审定。
第五条射击场应远离要害部门、居民聚居区、交通干道沿线、风景游览区等,具体距离,由公安机关视具体情况审定。
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不准开办露天射击场。
第六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须凭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发给安全合格证。
申请单位持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的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射击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射击人员射击靶位之间应设有隔板,隔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二、射击场地面应为松软土质。
三、设有靶档。
射击距离在25米以上50米以下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3米;射击距离在50米以上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6米。
靶档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四、军用枪支(短枪除外)应装有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档。
五、设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
没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的,应设置靶壕,其深度不得少于2米。
六、射击区与观众席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标志。
七、设有物品寄存处和其它必备的服务设施。
八、夜间营业须安装相应的照明设备。
九、设有牢固的枪支弹药库房,并设有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装置。
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枪支与弹药分库保管。
十、露天射击场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八条射击场营业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登记、检查、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重点部位由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二、在射击场内张挂《射击安全规则》和《参加射击活动须知》,对参加射击体育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射击安全。
三、每日开业前应对射击场内各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每个射击靶位设一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枪、弹管理和指导射击活动。
五、不准在射击场内出售含洒精的饮料。
六、每月将参加射击体育活动的人数和枪、弹损耗情况,以及安全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参加射击体育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下例规定:
一、向射击场管理人员出示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射击体育人员登记表和枪、弹使用情况表。
二、严格遵守射击场的规定,服从管理。
三、严禁使用自备枪支参加射击活动。
四、严禁洒后射击。
五、射击完毕,应将枪支、弹壳及剩余子弹交由安全技术员验收,并在枪弹使用情况表上注明。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离开射击场。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办射击场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可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射击场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安全合格证。
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