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文档序号:XXYY-WWY-001文档编号:WWY-20XX-001X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1.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2.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运用适宜的中西医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5.提供急救服务。
6.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7.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8.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9.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10.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11.提供康复服务。
12.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13.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14.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15.负责辖区内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16.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17.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m2,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阻碍设计要求。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2.根据社区卫生功能、居民要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相应数量的床位,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m2,提倡设立观察床、康复病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等。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
至少拥有下列设备:接种器材、妇女健康检查器械、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康复器械、抢救床、氧气瓶、氧气袋、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气管插管、针灸器具、B超、心电图机、X光机、化验三大常规必备器材、药品柜、无菌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床单元设备、出诊设备、资料柜、电冰箱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BP机、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

文档序号:XXYY-WWY-001文档编号:WWY-20XX-001X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1.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2.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4.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5.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6.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7.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8.提供康复服务。
9.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10.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11.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12.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13.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计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m2,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须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2.基本设备应与提供的卫生服务项目相适应,同时配备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
至少拥有以下设备:接种包、妇女健康检查器械、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康复器械、诊查床、氧气瓶(袋)、针灸器具、心电图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压舌板、处置台、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药品柜、资料柜、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电冰箱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3.至少配备常用药品和18类急救药品(后附“18类急救药品类别目录”),每类急救药品至少配备1种。
三、人员配备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2.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原则上每站配备6~10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全科医师2~3名。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详]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9d044d5025c52cc58bd6beb6.png)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

附件1: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规划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一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覆盖人口3-5万(含流动人口)。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任务、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相关科室与一定数量的观察床,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中心可根据社区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康复院等分支机构。
二、基本功能(一)进行社区诊断。
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报告、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针对社区人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社区行为干预,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智能筛查及干预等工作。
(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会诊和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慢病康复档案;开展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开展简易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进行康复训练。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
(七)与上级医院建立定点技术协作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开展双向转诊活动。
社区医疗机构配置标准1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基本标准(2019年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基本标准(2019年版)目录一、社区医院定位 (2)二、社区医院设置 (2)三、基本功能 (2)四、床位设置 (2)五、科室设置 (3)六、人员配置 (4)七、设备设施 (4)八、房屋 (4)九、规章制度 (5)十、其他要求 (5)一、社区医院定位社区医院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社区医院设置社区医院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医疗服务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加挂社区医院牌子。
三、基本功能(一)具备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住院诊疗综合服务能力。
符合条件的,可提供适宜的手术操作项目。
(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辖区的公共卫生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能够提供健康管理、康复指导等个性化的签约服务。
(三)具备辖区内居民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功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在线复诊服务。
(四)对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帮扶。
四、床位设置实际开放床位数≥30张,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
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
床位使用率≥75%。
五、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应当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心理)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血液净化室等专业科室中的5个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感染性疾病诊室(发热门诊)、老年医学科等科室。
(二)公共卫生科室。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儿保健门诊、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
公共卫生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可设置“优生优育优教中心(三优指导中心)”、营养科。
(三)医技等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指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服务的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健的重要窗口和基础。
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设施和设备。
这包括诊疗室、药房、医疗设备等。
诊疗室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卫生,医疗设备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
此外,药房应当合理摆放药品,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确保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药品。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这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护士应当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能够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和护理工作。
药剂师应当具备药剂师执业资格,能够合理配药,指导患者用药。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
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健康体检、慢病管理等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和控制常见疾病的发生。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掌握居民的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对接和协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起良好的转诊和转运机制,能够及时将需要进一步诊治的患者转诊到相应的医疗机构,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总之,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全民健康。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标准化管理,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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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机构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基本建设(一)建设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建筑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及管理保障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三)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服务人口1—3万人(含3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为53%、28%、13%、6%,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四)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原则上不设住院功能病床,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区域内卫生资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等因素,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5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五)科室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置以下科室:1、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理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急诊室(含抢救)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配备必须急救用品;急诊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处置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观察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预检分诊室(台)可设单独房间,也可在大厅设预检分诊台。
设置有病床的,病房应单独分区,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工作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应设置候种室(具备宣传教育、反应观察等功能)、预检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种室、预检室、接种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室,各室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且室内布局合理。
接种室内应一苗一台,相对独立,分台接种,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
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妇科检查治疗室、围产期保健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
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置健康教育专栏,为病人提供10种以上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
3、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8平方米,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B超和心电图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药房有条件者可中西药房分设,无条件者两者合并。
药房分设者使用面积各间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者不少于30平方米。
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
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煎药室。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作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各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
各科室应设有相关的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并设有相关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应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六)建设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相对独立的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超过三层应设电梯。
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
污物的运送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
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0米。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
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
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
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
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
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4、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放置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
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
6、机构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四、主要设备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全科医生诊疗仪、体重身高计、心电图机、B超、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细胞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2、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监护设备、成人和儿童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理疗设备。
3、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包括电视或投影仪、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必要的交通设备、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健康档案及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五、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4、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5、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均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药剂师不少于2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二)人员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