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梳理

合集下载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合伙《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公司《公司法》第三部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四部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五部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部分: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七部分:信托《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部分:保险《保险法》第106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部分:其他《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按部门划分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企业法》(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5、《国务院源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关于落实<</FON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3、《关于规范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9、《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科学技术部文件: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文件: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FONT>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文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作者简介:关睿,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云佳祺,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关睿,云佳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摘要:深化金融创新,占据产业链高端,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各地纷纷出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规划。

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运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新加坡的税收政策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这对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2-0041-04一、我国各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优惠政策现状(一)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现状中国目前的现代化进程已经开始由偏重实业产业向实业和资本行业并重的方向发展。

各地产业结构的升级除了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之外,还有赖于政府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效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税收制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国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以良好的资本行业环境吸引私募股权金融资本的流入。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构成形式,分别为公司制和合伙制,在法律关系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央政府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行,制定了统一的税收政策。

表1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组织形式或主体适用政策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公司制股息、红利这类收益施行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企业所得税25%合伙制按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公司制管理服务费收入缴纳5%营业税和2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免税,但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管理服务费5%营业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公司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均需缴纳5%-3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有收益按个人利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NO.2,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二)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目前除了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外,各地政府纷纷发布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一、增值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销项端: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收益的按照增值税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也存在争议。

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1.资本利得税:私募股权基金出售投资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现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
为20%。

2.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企业参与投资股权,其所取
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 15% 公用事
业调节基金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12%。

3.个人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投资者所得收入的高低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
到其它税收问题,比如增值税、印花税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了解和处理。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私募基金税收一览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私募基金所得税公司型基金就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适用15%的税率.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得税.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私募基金投资者所得税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1法人投资者A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泉扣缴的,参照下述“B 权益性投资所得”c、d进行.B权益性投资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c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2自然人投资者公司型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其股权转让所得或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率均为20%,同时支付主体负有扣缴义务.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1来源于基金的所得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先分后税”实践中极易产生误会,很多人把“先分”理解为投资者实际获得利润分配而“后税”;而“先分”的本意是将基金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投资者就“后税”,也即基金层面只要有所得,无论该项所得是否真实分配,投资者均应纳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怎么理解先分后税A法人投资者“ 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法人投资者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理论与实践差别较大.理论上,合伙型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因进行穿透,法人投资者持有法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不应因之间多了一层合伙型基金而增加税负.但实践中,税务主管部门通常认为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其原因在于合伙型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从而无法使用非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曾公布一起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不适用免税收入的案例.“ 纳税地点”就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还是在合伙型基金所在地,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法人投资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仅是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但也存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合伙型基金未实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在地方层面,湖北省鄂地税发〔2009〕4号、天津市津地税所〔2007〕17号税务机关明确规定法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向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B自然人投资者“ 税率问题”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其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所适用税率是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适用20%的固定税率,存在不同层面的规定.实践中,地方层面的政策更能得到适用.根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文,国家层面的政策为: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20%的固定税率,其余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尚未修改,尚不存在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国家层面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仍无明确规定.地方层面的政策存在差别,具体表现为:——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上海、重庆.——部分地方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统一适用20%的固定税率,而不区分是否为普通合伙人亦或有限合伙人,例如北京、新疆.——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但对普通合伙人的收入则作进一步区分,对于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例如天津.“ 纳税地点”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向合伙型基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基金份额转让的所得基金份额转让所得涉税事宜与上述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相同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由法人或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存在法律障碍.对于法人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所得,适用上文已述规则.就增值税而言,由于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故需要区分从私募基金取得收入的性质是管理费还是投资所得,对于管理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投资所得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 二、跨境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三、我市引导基金的设立及现状 四、基金备案重点关注内容
一、政策解读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2014 年 8 月 21 日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第 105 号 令)。 (二)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2012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 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渝办发〔2012〕307号)。
2015年5月由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代表财政出资50亿元由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资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出资200多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养老基金等社会资本出资550亿元共同发起设立800亿规模的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三、我市引导基金的设立及现状
(一)相关政策 2014年4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 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府 办发〔2014〕39号)。
(二)市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 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此 前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 性资金,由市财政按每年 25 亿元连续拨付 5 年共计 125 亿元,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组建专项子基金, 共同投向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旅游业、 文化产业等6大产业项目。
4.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 1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 部分,由市财政按 40% 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 重庆市内的,按 60% 给予奖励。地方留成区县级部 分的奖励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 行确定。 5.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 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专门 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2016-06-02高金平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

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公司或股份**,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梳理
作者: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李雪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费占基金成本的很大比例,因此,税收政策一直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注册地址的一个重要
考量。

本文从基金、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等层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解读,旨在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各地政策。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制度注:为便于分析,收入类型以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得为主,税负限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一)基金层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模式。

在合伙企业可以开设股东账户之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也是以公司制企业为主。

近年来,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主,也有一些基金以契约制的形式存在。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表1)。

表1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对于合伙
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2、3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在基金层面,合
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与公司型相同。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纳税主体征税原则。

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本身不存在实体,所以,基金层面不缴税。

(二)管理人层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基金
管理人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类。

基金管理人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费、咨询费和超额投资收益等,所涉税负为增值税与所得税。

表2 基金管理人税负注:以上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超额收
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各个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方法不同,可能会对该收入的性质产生影响,若能体现投资收益的特征,则不缴纳增值税。

(三)投资者层面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分
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类型。

基金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说明如表3:表3 投资者所得税税负自然人投资者如果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累进税率,但合伙企业对
外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直接上传至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交税,税率为20%。

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但投资公司型私募基金时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各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因此,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税务局叫停了税收优惠措施。

以深圳为例,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深府〔2010〕103号文)中就曾明确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有限合伙人,其分得的所有股权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发〔2014〕62号文件的出台,深圳市地税局在2015年2月叫停了上述税收优惠措施。

2015年5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通知明确“各地区、各
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截至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数量的省级政府以及地市级政府继续保留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现汇总15个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列表如下:表4 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