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可能因不同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1. 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
2.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于1993年,较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内规模颇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3. 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致力于在商业与诉讼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以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著称,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曾应邀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6.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7. 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在境内外IPO/再融资/收购兼并等领域颇具影响力,较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极为活跃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8. 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专业从事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此外,方达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等也是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排名并非绝对,因为律所的声誉和排名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同时,选择律所时还应考虑具体案件的需求和特点,以及律所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致:尊敬的客户主题:关于xxxx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中伦律师事务所。
我们特别为您准备了以下法律意见书,旨在解答您对xxxx相关法律问题的疑问,并向您提供适用的法律建议。
一、事实背景XXXX是_______(以下简称“被咨询人”)。
XXXX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涉及_______(以下简称“争议事项”)。
二、法律分析和建议根据我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们对XXXX的法律问题做出如下分析和建议:1. 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个部分,我们介绍适用于XXXX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庭判例等,为接下来的分析和建议提供法律依据。
)2. 法律分析(在这个部分,我们对XXXX案件中争议事项进行逐一分析,列举相关事实,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和法律风险。
)3. 法律建议(在这个部分,我们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为XXXX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操作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护被咨询人的合法权益。
)三、免责声明根据我们在法律咨询过程中的法律职责和相关法规规定,特此向您说明免责事项:1. 在提供法律意见时,我们所依赖的信息主要来自于被咨询人提供的材料和事实,因此,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们建议被咨询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以便我们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尽管我们会尽力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意见,但是由于法律的复杂性,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提供意见在全部情况下都是完全适用和最佳的。
3. 法律咨询意见是依据被咨询人提供的资料和声明进行的,我们在提供法律意见时无法预见未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因此,不能保证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在未来仍然适用。
4. 法律咨询意见是基于当前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理解和解释,随着法律的改革和司法实践的变化,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能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免责声明的目的在于提醒被咨询人,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并不代表中伦律师事务所对争议事项的最终判决。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
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
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
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
不仅如此,盈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
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国内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

国内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的排名是一个相对主观的问题,不同的机构和评价维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以下是一些在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擅长领域包括银行与融资、航空金融、资本市场、债务与股权、竞争法/反垄断、公司并购、争议解决、劳动法、保险、知识产权、税务、破产重组和公司商事业务。
- 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擅长银行金融、航空金融、资本市场、债务与股权(香港地区及海外发行)、公司商事、公司并购、劳动法、能源与自然资源、项目与基础设施、税法。
- 方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擅长破产重组、通信媒体、资本市场、债务与股权(香港地区及海外发行)、房地产、公司并购、争议解决(北京与上海)、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
-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擅长资本市场、兼并收购、海外投资、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资。
-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擅长资本市场、公司并购。
-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擅长公司并购、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劳动与雇佣、海商海事、国际贸易。
- 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擅长证券发行、兼并收购、私募投资和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制度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合伙管理制度。
二、合伙人的入伙、退出和转伙1. 入伙程序(1)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决定邀请符合条件的律师成为合伙人;(2)候选合伙人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投票表决,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入伙。
2. 退出程序(1)任何合伙人可提出退出合伙的申请,经全体合伙人的讨论决定后,进行退出程序;(2)退出合伙申请提前三个月通知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并完成相关交接和清算工作。
3. 转伙程序(1)合伙人可提出转伙的申请,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才可进行转伙程序;(2)转伙程序需完成相关协议和合同的签订,并按照事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和清算。
三、合伙人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权利(1)享有按照合伙比例分享律师事务所利润的权利;(2)享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和规划的权利;(3)享有使用律师事务所资源和设备的权利;(4)享有参与律师事务所公关和宣传活动的权利;(5)享有参与合伙大会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2. 合伙人义务(1)遵守律师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义务;(3)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工作;(4)共同努力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贡献;(5)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
四、合伙收入的分配1. 收入构成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案件收入、咨询费收入、律师服务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 收入分配比例(1)合伙人应根据其出资比例或其他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按照事务所的收入规模和发展状况,进行分配比例的调整;(2)合伙人的分配比例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投票表决,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调整。
3. 分配方式(1)合伙人的收入分配应按照业绩贡献、工作投入和职务层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2)合伙人的分配权益只能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流转,不得转让或出售。
中国十大著名律师事务所

中国十大著名律师事务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拥有庞大的法律体系和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角色变得至关重要。
他们代表着客户,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在中国,有许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下面介绍了中国十大著名律师事务所,它们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一、北京市盈科(King & Wood Mallesons)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领先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
作为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盈科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综合服务能力而闻名。
他们的客户群涵盖了众多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二、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作为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他们的专业领域涵盖了各个行业,包括金融、公司并购、知识产权等等。
大成律师事务所以其在全球的广泛网络和卓越的团队合作能力而闻名,被视为中国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三、海达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海达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他们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包括公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
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
四、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一家具有很高声誉的律师事务所。
他们的核心业务涵盖了公司并购、资本市场、房地产等领域。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由一批经验丰富、富有创新精神的律师组成,以其独特的见解和专业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赞誉。
五、中伦律师事务所(Zhong Lun Law Firm)中伦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领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
他们的专业领域覆盖了金融、公司并购、房地产等多个行业。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的服务水平和深厚的理论基础而备受推崇。
六、立达律师事务所(Llinks Law Offices)立达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在金融、科技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能力而闻名。
厦门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厦门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厦门有许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以下是一些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1. 厦门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由一批资深律师组成,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民商事诉讼、房地产法、知识产权、企业法律事务等。
2. 厦门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有分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专业涉及企业法律事务、金融与证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厦门同达律师事务所:同达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厦门分所侧重于民商事诉讼、法律风险防控以及高科技领域的法律服务。
4. 厦门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厦门分所成立于1994年,主要从事民商事
诉讼、知识产权和企业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以上仅为一些比较好的厦门律师事务所,具体选择还需根据您的需求和案件情况来决定。
设立香港办公室是中伦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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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荣誉
唯一获“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大奖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中伦四 年内第二次荣获该奖项。 同时,中伦23个业务领域获得了 钱伯斯的重点推荐,其中16个业 务领域获得第一级别(Band1) 推荐。连续三年内,该级别推荐 的业务领域总数超过任何其他中 国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19日,在最高人 民法院第二届特约监督员聘 任仪式上,中伦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张学兵律师从最 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手中接 过聘书,受聘担任最高人民 法院特约监督员。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中伦张学兵 律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副会长
6
香港办公室合伙人
姓名 (按专业领域排列) 职位 专业领域
任锦光
白鸿滕 黄晓岸 杨洪钧 施美玉 麦博丰 程广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诉务、 雇佣事务 诉讼及纠纷解决、物业转易、商业法 诉讼及纠纷解决,、中国法律事务、商业,法 诉讼及纠纷解决、雇佣事务、 监管调查及执法、 家庭及婚 姻法事务 诉讼及纠纷解决、雇佣事务 税务(加拿大、美国等法域税务策划)
钱伯斯2014
2011年1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 中伦2008-2010年度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伦荣获国际法律联盟高峰奖(International Legal Alliance Summit Awards)2014年度“中 国最佳律师事务所”殊荣。
中伦“分众私有化”项目荣获《亚 洲法律顾问》(Asian-Mena Cou nsel)“2013年度最佳交易”。
2
中伦荣 获《亚洲法律杂志》( ASIAN LEGAL BUSINESS ) 2014 年度 “年度 北京律师事务所”、“年度房地产律师 事务所”“年度最佳债券市场项目”、 “年度最佳并购项目”以及“年度最佳 科技、媒体和电信项目”等五项目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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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09]046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公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照谨慎性原则,确定公司收购南通宙邦20%、49%股权的日期分别为2008年7月16日和2008年8月18日, 相应地,公司将南通宙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8月1日,将南通宙邦49%股权的损益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9月1日。
2009年11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南通宙邦20%及49%股权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议案》并决定对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
深圳鹏城就此于2009年11月27日重新出具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009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1-6月纳税情况说明鉴证报告》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与原始财务报告的差异说明鉴证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就公司进行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财务数据调整后是否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相关关联交易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项(二)1之(2)修改为: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1至6月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20,278,719.27元、27,928,331.39元、31,618,793.93元、24,853,236.96元,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项(三)1之(2)和(3)修改为: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15,040,126.50元、20,218,512.79元、27,706,014.76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3)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157,786,397.24 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除上述变化事项外,经核查,公司目前不存在与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项“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披露的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变化事项。
本所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关联交易
(一)《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二)2增加:
(3)2006年至2008年,公司向南通宙邦销售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
根据《审计报告》,销售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2006年销售金额为4,234,978.26元,占公司当年销售总额的3.08%;2007年销售金额为4,897,423.02元,占公司当年销售总额的2.43%;2008年销售金额为5,206,831.09元,占公司当年销售总额的2.23%。
(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二)增加:
6、采购货物
2006年至2008年,公司向南通宙邦采购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
根据《审计报告》,采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2006年采购金额为5,541,507.62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额的5.28%;2007年采购金额为18,565,138.51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额的12.22%;2008年采购金额为12,943,693.10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额的6.96%。
除上述变化事项外,经核查,公司目前不存在与本所《法律意见书》第十项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变化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