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解析

20 年 5 月 09
辽 宁医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i nn d a U ie i ( oi cec dt n or l f a ig n Lo Mei l nvr t Sc S i eE i ) c sy l a n i o
V0. n 2 17 N Ma y,2 0 09
权 的 宪 法 内涵 进行 分 析 。
【 关键词 】受教育权 ; 人权; 宪法; 资格权 【 中图分类号】D :G0 1. 9 4- 18 0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4 620 )2 O6 一 3 64 0 1(090 - 00 o
公 民受教育权是 一项 重要 的社 会基本权利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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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 期】20 — 0 2 08 1 — 4 【 作者简 介】周兰翠 , 1 6 女, 7 年生 , 9 安徽蚌埠人 , , 助教 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专业在 读硕 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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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教 育 ・
群的生存能力就会受到威胁。由此可见 ,少数族群 受教育权的保障 , 其重点是获得双语教育的权利。 三是残疾人。残疾人由于其先天或后天的不幸 ,导 致身体或精神受 到伤害,从而使他们与正常人相 比,有着种种的不便 ,在人生道路上起点就处于劣 势。然而,作 为一个人 ,他们 同样享有过 一种独 立 、平等、幸福 、有尊严生活的权利 ,他们同样享 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一个国家的普通 国民教育应该对残疾人平等开放 , 使他们获得与正 常人生 活学习 的机会 和条件 。
二 、受教 育权的 义务主体
社会成员能否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利 ,能在多大 程 度上实 现其受 教育权 ,主要 取决 于父母 对天 然职 责履行程度,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程度 ,社 会组织对教育的重视与支持程度。 1 .国家 。没有 教 育 ,就没 有 向下一 代 人 传 递 生 活知识 、经验 以及 理想 、期 待 、希 望 、标 准 和意 见 的机制 ,国家就不 可 能繁荣 富强 。国家 为 了 自己 的进步、发展和强大,就要承担起保障公民的受教 育权 的责任。历史 已经证明 ,一个国家发展程度与 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基 于此 , 国家有责任 和义务平 等尊 重和保 障每 一个人 的受 教 育权 ,提供 必要 的教 育机 会和条 件 。为此 ,国家应 介 入教育 ,组织教育 资源 ,建立 学校 及各种 教育 机 构 ,配备适 当 的教学设施 和人力 资源 ,并建 立可靠 的制 度 ,以满 足 其 成 员 日益 增 长 的教 育 和学 习需 要 。 因此 ,国家在教 育资 源 的供 给与 分配 、制 定法 律保 障公 民受教育权 、维护 社会教 育 的公 正 与公平 方 面发挥着 重要 的作 用 ,并 成为义 不容 辞 的主体 。 2 .父母 。父母 的这种 义 务来 源 于 父 母 和 孩 子 之 间的本质 联系 。这 种本质 联 系 ,首先 ,基 于父母 的 自然责任 。生不 生孩子是 成年人 的 自由 ,而一旦 孩子 出 生 ,父 母 就 必 须 承 担 扶 养 、教 育 他 们 的责 任 ,引导孩子走向成熟。同时 , 父母这种抚养 、教 育行 为 ,也 是 他 们 的权 利 ,一种 基 于 “ 达 亲 密 表 关系 ” 的 自由行 为 道德 的权 利 。其 次 ,基 于孩 子 的利益 。父 母 爱 自己的 孩 子 是 人 类 一 种 天 生 的情 感 ,这 不仅表 现关心 他们 的要 求 和需 要 ,而且 还表 现在肯定 他们 的人格 价值感 。正是这 种爱 ,父母 愿 意为了孩子做出巨大的牺牲 ,甚至付出生命。 “ 有 足够的理由相信,孩子们智商和感情发展的质量取 决于与大人的紧密和稳定 的关系。 因为孩子有 ”l 什么样的特殊爱好 、需要 、个性 ,与孩子长期生活 的父母有资格判断如何教育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学目标(一)认知目标识记;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
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权利。
义务教育法有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
我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从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免费性三个方面说明义务教育的特征。
列举实例表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运用:结合对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理解,结合自己的学习状况,制定学习小规划。
(二)能力目标初步提高对有关教育方面事例是否合乎教育法律的判断能力。
初步培养维护自己受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对教育作用的分析,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打下铺垫,并由此增强我们热爱学习的意识。
通过对依法施教事例的分析,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作用,由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联系社会上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增强我们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结合受教育即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
教学重点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自学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难点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
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课时导入新课在讲新课前,先请同学们阅读第十一课题、框题和目题,对所学内容有一个粗浅的了解,认识其知识框架。
(阅读后,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在黑板右上角列出本课的知识总体框架结构。
)这节课,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请同学们看插图及投影一:自从老一非革命家时年93岁的帅孟奇大姐,率先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实施的希望工程已经历了十个年头。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指在法律保护下,每个公民所具有的一系列权利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以下是我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1. 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等,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每个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并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公民基本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守法、纳税、保卫祖国、参加劳动、尊重他人权利等。
守法是公民的首要义务,不仅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包括遵循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和契约精神。
纳税义务是公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保卫祖国义务要求公民为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利益,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
参加劳动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通过劳动,个人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重他人权利义务体现了公民要建立和谐社会的责任,尊重他人的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套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履行,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确保社会各方面正常运作的前提条
件。
公民既要依法享有自身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2024年人教版初一道德与法治上册期末考试卷(附答案)

2024年人教版初一道德与法治上册期末考试卷(附答案)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
A. 工人阶级专政B. 工农联盟C. 人民民主专政D. 社会主义国家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国家B. 政府C. 人民D. 党3.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公民的()。
A. 平等权B. 政治权利C. 经济权利D. 社会权利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公民的()。
A. 宗教信仰自由B. 言论自由C. 集会自由D. 出版自由5.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公民的()。
A. 受教育权B. 劳动权C. 休息权D. 获得物质帮助权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国家。
()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
()5.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
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3.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自由。
5.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 简述我国的国家性质。
2.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4. 简述我国宪法的作用。
5. 简述我国宪法的地位。
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013中考考点19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强制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接受 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
含义 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小学)和初级中等 (初中)两个阶段,前后共九年。
要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 重大 使命 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的重点
3. 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 (1)从公民个人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 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①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 丰富和发展自己。 ②只有受教育,才能使公民更有可能获得更好的就业机 会,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 (2)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我国公 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义务。 ①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关键。 ②每个公民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 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体 制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这是为了让青少年平 等享有( ) A.财产安全权 B. 受教育权 C. 生命健康权 D. 人格尊严权
2、2010年4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看望震后复课玉 树县孤儿学校的学生时,在黑板上写下“新校园, 会有的!新家园,会有的!”十二个大字。“新 校园,会有的!”这句话充满了对灾区学生 A. 生命健康的呵护 B. 受教育权的尊重 C. 人格尊严的尊重 D. 政治权利的关注
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权机会
规定凡是我国公民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义务教育法》 都能获得接受从小学到初中教育的机会
2. 自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义 务 教 育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含义 受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公益性:不收学杂费、课本费(显著特征)
怎样理解“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怎样理解“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葛志明
【期刊名称】《中学课程资源》
【年(卷),期】2008(0)10
【摘要】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明白什么是受教育权?其次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权利
和义务的一致性决定的;第三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
制度决定的;第四、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决定的。
每个公民都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热爱学习,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的劳动者。
【总页数】1页(P169-169)
【关键词】宪法;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作者】葛志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教育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2
【相关文献】
1.公民受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J], 吴鹏
2.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J],
3.(十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J], 李诩聪;甘为群
4.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解释 [J], 张海涛;
5.劳动与受教育是公民不可放弃的权利——对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法理学读解 [J], 赵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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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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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我国《宪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如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所谓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教育的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
教育内部的等级包括学龄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
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1.受教育权概念的特点问题。
受教育权的概念有以下特点:(1)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教育是涉及人类心灵的活动,以求得人的心性发展为目标。
而达到人的心性发展目标的渠道十分广阔复杂,也即教育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只要是能获得人的心性发展的手段和途径,都可以称之为教育。
但是,如果将任何一种手段和本文由收集整理途径的运用都称之为公民的受教育权,都需要进行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则会存在很多问题。
我们虽然可以主要地将教育以及受教育权的问题界定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乃至国防教育、民办教育等已有法律规定的领域,但必须承认,受教育权是个相当有包容性的概念。
(2)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这一性质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也是由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必须受教育,才能获得身心的发展,成为社会中合格的一员,实现个人的其他自由和权利。
(3)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
受教育权是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
但是,这一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程度。
公民在政治方面的言论、出版、选举等自由和权利的实现程度,需要取决于其受教育的程度。
公民在经济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也受到其受教育的程度的制约。
即使公民劳动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也大几是由受教育的程度所决定的。
所以说,要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关键因素之一是要充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
(4)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
我国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优势是,教育的方向非常明确,即必须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教育法第5条规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我国受教育权的保护中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2.受教育权与平等原则的关系问题。
受教育权与平等原则的关系主要是指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中的实现,即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所谓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没有差别的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具体到受教育权来说,是指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身份、财产、宗教、阶级、党派,受教育的机会应当一律平等,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平等,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受教育权的平等,又有两个限制:一个是年龄的限制。
比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对象只能是适龄儿童。
考试制度是在教育方面实现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宪法平等原则在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得到进一步具体化。
当前,我国教育环境中主要有以下影响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因素如地区差别待遇、财产方面的差别对待、学校的条件和性质、现行的考试制度等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
二、公民受教育的义务
将受教育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理解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受教育为什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因为,一方面,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是社会的人,必须谋求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而要谋求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受教育是一条基础性的不可缺少的途径,是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另一方面,公民是组成国家的具体要素,国家的最重要职能就是谋求个人的幸福和发展,提高民族精神,增进社会道德,推动科技发展,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必须不断提高作为组成国家要素的公民素质;而要提高公民的素质,使其接受教育又成为必由之路。
因此,国家就自然会将接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予以要求。
简历大全/html/jianli/
2.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实施主体。
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受教育是每一个应当受教育者的义务。
即使是学龄儿童、少年,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接受教育也是其一项基本义务。
(2)受教育是父母等监护人的义务。
父母等监护人有责任为子女受教育提供条件,将他们培养成人。
(3)让公民受教育还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的义务就在于建立起基本的教育制度,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条件。
而在落实公民受教育的义务这一方面,国家则应当提供全部的条件,以保证所有经济困难的儿童都能够入学,以完成其受教育的义务。
3.公民受教育义务阶段的界定。
公民受教育的义务不是无条件的。
我国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对公民的义务教育是界定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即学龄儿童、少年,必须完成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国家完全承担费用还有实际困难,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学龄儿童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至今也还没有全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