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教育平等权

五、建议
1、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减少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要加 大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的教育投入。 2、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政策。 3、重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平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中 高考加分政策,逐步确立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完善高校招 生管理制度。 4、完善立法,明确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建立教育平 等权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确保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5、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6、允许合理差别,但要确立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
2、受教育的待遇平等,即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包括 教育教学的设施、教师)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这就要 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 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平等的 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都能得 到公平的保障。 3、平等受教育权要求法律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保护,未经法 律允许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干涉。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 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 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 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 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 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 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 桃报李? 焦点问题: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
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这为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现实出发,深入细致的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基本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个中原因,积极探索受教育权宪法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宪法规范应有之功能,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等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了一些模糊的观点,为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层面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案例,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论证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即在全国人大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平行、互不隶属的常设机关——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受教育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As the country's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is supposed to be the most powerful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weapon. Although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other relevant education laws stipulate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educated ri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China's research in the theory of the educated right lags behind and the fact that we are in lack of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educated right fails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medied, and in some cases, some educated rights are even beyond reach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Party's 17th national congress notes that developing edu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of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improving the citizen’s livelihood. The report says:“Edu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nation;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social equality”, thus provi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Basing on China's existing systems and reality,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of vio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deepl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cause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to construct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the first part, beginning from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writer explor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what is the basic educated righ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The second part starts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educated right. It studi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the concept, nature, basic content, the main body and core of educated right and so on. It clarifies some vague perspectives, lay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third part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actual cases the necessity andfeasibility of at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Part IV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as its context, propose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system.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ing body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und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n parallel with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violating the constitute on the educated right.Key words:educated right equalit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2)(一)受教育权的涵义 (2)1.公民权说 (3)2.生存权说 (3)3.学习权说 (3)(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4)(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5)1.受教育机会获得权 (5)2.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6)3.公正评价获得权 (6)4.受教育平等权 (6)5.受免费教育权 (8)6.受教育自由权 (8)(四)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 (9)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2)(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含义及特征 (12)(二)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救济的必要性 (13)1.从法治的要求和宪法的价值看,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离不开宪法救济。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事件 的发 生 ,维 护 教 育 学 会 良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坚 持 为
中小 学 和 教 师 服 务 .树 立 教 育 学 会 的 权 威 。 同 时 ,县 级 教 育 学 会 要 不 断 加 强 自身 建 设 。 一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常
“ 受教育 已经从 自然 权利 发 展 为法律 权 利 ;从 不平
等 的特权发 展 为普遍 的平 权 ;从 义 务性 规范 发展 成 为 以 权利 为本位 的 、权利 与 义务 统一 的法 律 规范 ;从 个 人权
利发 展成为 民族 的 、国家 的乃 至全人类 的共 同权 利。 ”
业 、民族 、种 族 、宗 教信 仰 等 ,都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都依 法 受到 中 国法律 的保护 ,享有 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权 利 ,同 时必须 履 行 宪法 和法 律 义 务 。我 国公 民在 法 律面 前一律 平等 ,法 律不 承认特 殊公 民。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公 民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在政 治 、人 身 、经济 、社 会 、文 化等 方 面享 有 的 主要权 利 ,它是 公 民最 主要 的 ,也是 必 不 可少 的权 利 。而受 教育 权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之一 。现 行 宪 法 第 4 6条 规 定我 国公 民 享 有 育 学 会 建设 不 仅 仅 是 学 会 的事 ,而 是 事 关 基 础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全 局 的 大 事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必 须 引起 高
规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学 会 的 管 理 ,提 高 学 会 1作 的 =
质 量 和 水 平 ;二 是 要 深 入 学 校 和 社 会 ,广 泛 接 触 社 会 各 界 和深 入 教 学 一 线 ,及 时 了解 本 地 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研究宋春雨源自:人民法院报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是齐玉苓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的赔偿请求,首先要解决受教育权的性质问题。
关于本案中受教育权的性质,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有双重含义,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
①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科学文化水平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公法意义的受教育权和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私法上的受教育权乃是对传统民法人格权的丰富、完善与发展,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权利存在。
②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采取非法定主义,不一定有规定的权利才保护,如隐私权,如确实有损害后果发生的,也应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应通过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漏洞。
③在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的情况下,受教育已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民法上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
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宪法权利。
①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
国外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均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情形。
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社会权利的内容。
②如果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需要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界定,而事实上这种界定是非常困难的。
一种作为民事权利的抽象的受教育权不仅在实践中没有意义,在适用上也势必造成混乱。
③否认受教育权民事权利的性质不等于对本案涉及的情形不予保护。
事实上,本案中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以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后果来考虑,同样可以使齐玉苓的权利得到救济。
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它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宪法的保护,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与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宪法规定:
1.受教育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且学校和教育机构有义务提供教育。
2.言论自由: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学生在内的所有人都应该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学校不应该干涉学生的宗教信仰。
4.人身自由: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学生有权自由行动,并且学校不应该限制学生的行动自由。
5.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学生的宿舍、家庭和私人空间应该受到保护,并且学校不应该未经学生允许进入学生的宿舍或其他私人空间。
6.集会、结社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组织社团、集会等团体活动,并且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7.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学生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以上只是宪法规定的一部分内容,但这些规定涉及到学生的日常生活和权益保障。
作为学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该遵守宪法的规定,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成人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浅议

云南 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u n n U ies yL w io o r lo n a nv ri a Edt n n t i
S pt201 e , 2 V0_ No 5 l25 .
文章编号 : N 3—14/ 2 1 )5一 2一 4 C5 13 D(0 2 0 O o
降, 以笔者 所 在 学 院 为 例 ,0 1年 左 右 , 生 尤 其 是 20 学 函授学 生 的到 课 率 可 以达 到 8 % 以 上 , 目前 平 均 0 而 到课率 为 3 4 % , 的 班甚 至仅 有 1% 左 右 。这 0— 0 有 0
从具体 内容来看 , 受教育权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第一 , 受教育平等权 , 平等权是宪法最基本的
二、 成人 “ 受教 育权 ” 的界 定
“ 教育权 ” 宪 法 赋 予 每 个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 受 是
强对劳动者 的业余 教育和在 职干部 教育” 自此到 , 16 9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 , 国成人教育处于起步 我
和稳步 发展 的 阶段 。文革 十年 , 人教 育工作 一度 中 成 断 。 自 17 至 19 96年 9 8年 二 十 年 的 时 间 里 , 由于 历 , 史 的原 因 , 人教 育 进入 蓬 勃 发 展 的全 盛 时 期 , 成 尤其 是 成人 高等 学历 教育 , 因文 革被 耽误 的一代 和 因高 为
所具有的接受 教育 的能力和资格④, 的学者认 为, 有 受教 育权是 公 民享有 在各类 学 校 、 种教 育机构 或 通 各
过其 他途径 学 习文化 科学 知识 , 提高 自己的科学 文 化
业务 水平 的权利 。笔 者认 为 , 教 育 权应 指 公 民享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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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其实,平等的内涵十分广泛,何为平等,我们追求的平等到底是什么,古往今来从亚里士多德、卢梭、萨维尼到罗尔斯,他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解释,难怪说“平等乃是一种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
⑥而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自由权与平等权共同构成了宪法中的权利模式,实质的权利大部分都以自由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选举权、人身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它们旨在主张公民享有这些权利,体现了公民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未有正当理由不可擅自剥夺公民这些权利。
在这种权利理念基础上衍生出了平等权,其旨在关注享受这些权利的主体在存在种种不可避免的差异之下如何合理地得到平等的对待,以保证自由权之实现不会受到不公正的侵犯。
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说明“人人生而平等”,但这只是一种理念。
而要在实际社会运用中便不得不面对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别,如种族、性别、阶级等方面。
宪法所保障的平等,从其本质来说,绝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等刚性原则,必须从其欲实现之效果为立足点,①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②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③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④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⑤刘清波:《现代法学思潮》,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86页。
⑥[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我们可以发现,平等思想的价值不在于把每个公民制造的一模一样,而在于保障其人之所以为人能够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尊严,以实现自我的价值追求。
换句话说,平等理念乃人的幸福根基。
平等之产生来自于差异之存在,因而平等本身天然具有相对性,人民在差异的比较中找到实现平等的合理出路,我们把这条路称为教育。
教育与平等存在天然联系而不可分割,教育本身可以促使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平等又是教育本身最重要的价值,试想不平等之教育如何可以完成寻求公民生活平等之目标,可见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性。
那么,在教育中要如何体现出平等呢?在理论上有这样几种观点,出现了教育结果平等与教育机会平等、教育形式平等与教育实质平等、教育绝对平等与教育相对平等等几种不同的看法,由于论述的内容太多,论证的角度各有不同,并且存在各种兼容情况,在此便不一一赘述。
在这里我主要想讲一下教育机会平等,并以此为切入口试探查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模式选择。
首先,教育机会平等理论承认了教育结果绝对平等的不存在,教育之目标关注的是个人发展,由于人的禀赋、个性的不同,发展的方向与程度各异,教育出来的人不可能取得同样的能力,教育的结果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
如果追求结果的绝对平等,一方面是遏制个性发展,不利于社会成长,另一方面是要实现的难度巨大,社会成本过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空想主义。
其次,教育机会平等理论必须以教育起点平等为基础。
平等要保证站在起跑线的个人的机会均等就可以了,而不意味着有个人能力和努力所获得的结果也要均一化。
①如果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初始不平等的基础上去要求机会的平等,这样只会让不同地位的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这其实是用表面的机会平等去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也就是事实歧视。
那么如何达到起点的平等呢?一般的思想是采用差别原则。
换句话说,就是用不平等对待不平等,对于地位较低的人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措施。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这个观点就是要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倾斜。
②可是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真正要实现起点平等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这其中牵涉到民族、文化、宗教等多种不同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的结构也有固化的倾向,因此要实现起点平等的阻力相当之大。
第二个问题是,从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来看,这种现象多数是由于好几代的发展和延续所逐渐形成的,如果单单着眼于当下一代人,要求地位低的人比地位高的人有更多的保护,变相赋予了地位低的人一定的特权。
而地位高的人由于上几代的原因而让自己发展的机会相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否就会造成对于他们的歧视。
就像在过度保护女性的社会,男性反而受到了歧视。
这其中存在着一个量化的问题,过度与不及都是不可取的,如何把握这个恰当的平衡点才是真正需要我们去思考的。
第三,教育机会平等要关注在教育过程中具体表现。
《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其实,由于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是天然存在或很难改变的,如何协调好这些差异所造成的矛盾防止机会平等的变质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也就是说,我们追求的机会平等不仅是要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平等,而是要力求在法律的实施效果中实现机会平等。
在这里我认为也可以使用差别原则,用合理性的标准来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保护不同民族的传统,保护不同文化的特殊性等,这种实践性的效果追求是要用来弥补由于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而不可避免的造成忽视其特殊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从上面我对教育机会平等的片面理解,我发现了一种现象。
即任何我们所要达到的平等①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包含有很强的主观价值论,即何为平等并不一定要是客观存在的平等判断,往往需要考虑的是受教育者他们的感受。
就像在布朗诉托皮加校区教育委员会中,“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受到了挑战,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原则的平等性并不只是要求客观上的物质条件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让黑人学生的内心感到受到平等对待,这才是第十四修正案的目标所在。
我们由第一章可知义务教育之必须,而教育从广义上来说是一种持续一生的过程,因此我们在说受教育权之平等上应该对于教育过程进行两分看待。
义务教育作为人进入社会、融入社会的必要条件,就成为了基本的教育,在这种教育上政府作为服务于社会的管理者,应觉察自身之功能,有义务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承担其义务即送孩子去学校接受基础性教育。
在这个方面,我们所明确的是实质性的平等,即人人都要接受义务教育。
而之后的高等教育则要求放任每个人的个性发展,社会提供的仅是机会的相对平等。
三、受教育权之宪法保护由于教育的重要性,宪法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把它规定为了义务。
那么义务教育之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现在普遍的看法是,义务教育之义务最重要的是国家之义务,其义务在于国家必须为适龄儿童提供存在的、可以获得的、可以接受的、具有灵活性的义务教育。
而国家便具有尊重、保护与实现之义务。
①《教育法》第26条规定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民在受教育权上乃应为宪法保护的受益权,自然不应该收取学费,《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中华民国宪法除在第21条之外,另在第14章第5节教育文化中,分别以数个条文保障人民教育上之受益权,包括保障教育机会均等、基本教育一律免纳学费、教师学生之奖励或补助、教育事业之奖励或补助和边远及贫瘠地区教育事业之补助。
②我认为这五个方面的对受教育权的概括最为到位,结合台湾的教育成果,应对我们对于受教育权的保护有所借鉴。
但是,这要求国家不是从个人出发而是从整个社会出发,履行积极的义务,那么在国家不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下,个人的自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③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监督政府是否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尽其最大能力保障宪法所包含的受教育权;另一方面,我们要警惕政府利用积极的作为越过了合理的界限,对于我们受教育上的自由进行侵犯。
如果说选举权是受到明文保护的宪法权利,而社会福利则是仅受到最低限度司法保护的个人利益,那么公共教育所受到的平等保护则介于两者之间。
④由于这其中有很大的空间存在,我们往往需要运用合理性的标准,来审查对教育机会的限制是否符合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就是来审查是否会造成教育上的歧视。
受教育权的平等丰富了宪法所保护的平等权的内涵,也由于其涉及方面的重要性而让我们对于平等理念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
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核心在于我们把人与人之间何种因素的差异在何种决策情况下作为我们合理的区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