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09)542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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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度开展一次,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奖惩并举,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细则及自查考核表,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领导小组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展实施,次年3月中旬完成。

第八条考核步骤(一)市、州级自查。

各市、州政府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次年2月上旬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青建工〔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青建工〔2019〕116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将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金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执行2016版计价定额的建设工程,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材料费调整系数重新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其他内容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文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青建工〔2018〕228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要求,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在4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初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附件:材料费重新调整系数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4月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青政办[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用水定额的通知(青政办[2009]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水利厅制定的《青海省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日青海省用水定额(青海省水利厅二○○九年二月)一、生活用水定额表1— 1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用水定额┃┃┃类别┃城镇类别┃┃备注┃┃┃┃(L/人·d)┃┃┣━━━━━━━━━╋━━━━━━━━━━━╋━━━━━━━━╋━━━━━━┫┃┃西宁市┃230┃┃┃┣━━━━━━━━━━━╋━━━━━━━━┫┃┃城镇综合生活┃格尔木市、德令哈市┃170┃┃┃┣━━━━━━━━━━━╋━━━━━━━━┫┃┃┃其他城镇┃100— 160┃┃┣━━━━━━━━━╋━━━━━━━━━━━╋━━━━━━━━╋━━━━━━┫┃┃西宁市┃80— 125┃┃┃┣━━━━━━━━━━━╋━━━━━━━━┫┃┃城镇居民生活┃格尔木市、德令哈市┃75— 125┃┃┃┣━━━━━━━━━━━╋━━━━━━━━┫┃┃┃其他城镇┃65— 100┃┃┗━━━━━━━━━┻━━━━━━━━━━━┻━━━━━━━━┻━━━━━━┛表1— 2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行业分类┃类别┃单位┃定额┃备注┃┣━━━━━━━━╋━━━━━━━━━━━━━━━━━━╋━━━━━━━━━━━━━╋━━━━━━╋━━━━━━━━━━┫┃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m(3上标)/m(2上标)┃1.0— 1.5 ┃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城市公共交通业┃公共电汽车客运┃m(3上标)/辆·月┃10┃┃┣━━━━━━━━╋━━━━━━━━━━━━━━━━━━╋━━━━━━━━━━━━━╋━━━━━━╋━━━━━━━━━━┫┃┃百货零售┃m(3上标)/m(2上标)·a ┃1.5┃┃┃零售业┃┃┃┃以营业面积为基数┃┃┣━━━━━━━━━━━━━━━━━━╋━━━━━━━━━━━━━╋━━━━━━┫┃┃┃超级市场零售┃m(3上标)/m(2上标)·a ┃1.0┃┃┣━━━━━━━━╋━━━━━━━━┳━━━━━━━━━╋━━━━━━━━━━━━━╋━━━━━━╋━━━━━━━━━━┫┃┃┃高档┃L/床·d ┃450┃┃┃┃┣━━━━━━━━━╋━━━━━━━━━━━━━╋━━━━━━┫┃┃┃西宁、格尔木、┃中档┃L/床·d ┃400┃┃┃┃┣━━━━━━━━━╋━━━━━━━━━━━━━╋━━━━━━┫┃┃┃德令哈┃┃┃┃高档为四、五星级宾┃┃┃┃一般┃L/床·d ┃200┃┃┃┃┃┃┃┃馆;中档为二、三星┃┃┃┣━━━━━━━━━╋━━━━━━━━━━━━━╋━━━━━━┫┃┃┃┃┃┃┃级宾馆;一般为一星┃┃住宿业┃┃低档┃L/床·d ┃100┃┃┃┃┃┃┃┃级和设施条件较好的┃┃┣━━━━━━━━╋━━━━━━━━━╋━━━━━━━━━━━━━╋━━━━━━┫┃┃┃┃┃┃┃宾馆、招待所;低档┃┃┃┃中档┃L/床·d ┃250┃┃┃┃┃┃┃┃为小型招待所、旅店┃┃┃┣━━━━━━━━━╋━━━━━━━━━━━━━╋━━━━━━┫┃┃┃其他城镇┃一般┃L/床·d ┃100┃┃┃┃┣━━━━━━━━━╋━━━━━━━━━━━━━╋━━━━━━┫┃┃┃┃低档┃L/床·d ┃60┃┃┣━━━━━━━━╋━━━━━━━━╋━━━━━━━━━╋━━━━━━━━━━━━━╋━━━━━━╋━━━━━━━━━━┫┃┃┃大型酒楼┃L/人·餐┃40┃┃┃┃┃(或高档酒楼)┃┃┃┃┃┃┣━━━━━━━━━╋━━━━━━━━━━━━━╋━━━━━━┫┃┃┃正餐服务┃中型酒楼┃L/人·餐┃25┃┃┃┃┃(或中档酒楼)┃┃┃┃┃餐饮业┃┃┃┃┃┃┃┃┣━━━━━━━━━╋━━━━━━━━━━━━━╋━━━━━━┫┃┃┃┃一般饭店┃L /人·餐┃20┃┃┃┣━━━━━━━━╋━━━━━━━━━╋━━━━━━━━━━━━━╋━━━━━━┫┃┃┃┃盒饭、小吃、粥、┃┃┃┃┃┃快餐服务┃┃L/人·餐┃5┃┃┃┃┃粉、面等┃┃┃┃┣━━━━━━━━╋━━━━━━━━┻━━━━━━━━━╋━━━━━━━━━━━━━╋━━━━━━╋━━━━━━━━━━┫┃┃┃┃┃以公共区域道路面积┃┃┃喷洒路面┃L/m(2上标)·a┃80┃┃┃┃┃┃┃为基数┃┃┣━━━━━━━━━━━━━━━━━━╋━━━━━━━━━━━━━╋━━━━━━╋━━━━━━━━━━┫┃公共设施管理业┃┃┃┃┃┃┃城市绿化用水┃L/m(2上标)·a┃400┃以公共绿化面积、公┃┃┃┃┃┃园面积为基数┃┗━━━━━━━━┻━━━━━━━━━━━━━━━━━━┻━━━━━━━━━━━━━┻━━━━━━┻━━━━━━━━━━┛续表1— 2 城镇公共服务业用水定额┏━━━━━━━━┳━━━━━━━━━━━━━┳━━━━━━┳━━━━┳━━━━━━━━━━┓┃行业分类┃类别┃单位┃定额┃备注┃┣━━━━━━━━╋━━━━━━━━━━━━━╋━━━━━━╋━━━━╋━━━━━━━━━━┫┃┃洗衣房┃L/kg干衣物┃60┃┃┃┣━━━━━━━━━━━━━╋━━━━━━╋━━━━╋━━━━━━━━━━┫┃居民服务业┃理发┃L/人·次┃30┃┃┃┣━━━━━━━━━━━━━╋━━━━━━╋━━━━╋━━━━━━━━━━┫┃┃洗浴服务┃L/人·次┃300┃┃┣━━━━━━━━╋━━━━━┳━━━━━━━╋━━━━━━╋━━━━╋━━━━━━━━━━┫┃┃┃小型车┃┃80┃┃┃┃┣━━━━━━━┫┣━━━━┫┃┃┃┃┃┃120┃┃┃其他服务业┃洗车┃中型车┃L/车·次┃┃┃┃┃┃┃┣━━━━┫┃┃┃┃┃┃200┃┃┃┃┣━━━━━━━┫┃┃┃┃┃┃大型车┃┃┃┃┃┃┃┃┣━━━━┫┃┃┃┃┃┃┃┃┣━━━━━━━━╋━━━━━┻━━━━━━━╋━━━━━━╋━━━━╋━━━━━━━━━━┫┃┃学前教育┃L/人·d┃30┃┃┃┣━━━━━━━━━━━━━╋━━━━━━╋━━━━┫┃┃┃初等教育┃L/人·d┃30┃以在校学生和教师人┃┃教育业┃┃┃┃┃┃┣━━━━━━━━━━━━━╋━━━━━━╋━━━━┫┃┃┃中等教育┃L/人·d┃30┃数为基数┃┃┣━━━━━━━━━━━━━╋━━━━━━╋━━━━┫┃┃┃高等教育┃L/人·d┃100┃┃┣━━━━━━━━╋━━━━━━━━━━━━━╋━━━━━━╋━━━━╋━━━━━━━━━━┫┃┃省级大型综合性医院┃L/床·d┃1200┃类别:大型综合性医┃┃┃┃┃┃院相当于三等级别医┃┃┣━━━━━━━━━━━━━╋━━━━━━╋━━━━┫┃┃┃省级综合性医院┃L/床·d┃1000┃院;综合性医院相当┃┃卫生(医院)┃┃┃┃于二等甲级医院;地┃┃┣━━━━━━━━━━━━━╋━━━━━━╋━━━━┫┃┃┃地市级医院┃L/床·d┃700┃市级医院相当于二等┃┃┃┃┃┃乙级医院;县区级医┃┃┣━━━━━━━━━━━━━╋━━━━━━╋━━━━┫┃┃┃县区级医院┃L/床·d┃500┃院为二等以下医院┃┣━━━━━━━━╋━━━━━━━━━━━━━╋━━━━━━╋━━━━╋━━━━━━━━━━┫┃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影剧院┃L/座·d┃10┃┃┣━━━━━━━━╋━━━━━━━━━━━━━╋━━━━━━╋━━━━╋━━━━━━━━━━┫┃┃图书馆┃L/m(2上┃4┃┃┃文化艺术业┃┃标)·d┃┃┃┃┣━━━━━━━━━━━━━╋━━━━━━╋━━━━┫┃┃┃博物馆┃L/m(2上┃1┃┃┃┃┃标)·d┃┃┃┣━━━━━━━━╋━━━━━━━━━━━━━╋━━━━━━╋━━━━╋━━━━━━━━━━┫┃体育┃体育场馆┃L/m(2上┃5┃┃┃┃┃标)·d┃┃┃┣━━━━━━━━╋━━━━━━━━━━━━━╋━━━━━━╋━━━━╋━━━━━━━━━━┫┃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L/m(2上┃1┃┃┃┃┃标)·d┃┃┃┣━━━━━━━━╋━━━━━━━━━━━━━╋━━━━━━╋━━━━╋━━━━━━━━━━┫┃┃西宁、格尔木、德令哈┃L/人·d┃90┃┃┃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城镇┃L/人·d┃70┃┃┗━━━━━━━━┻━━━━━━━━━━━━━┻━━━━━━┻━━━━┻━━━━━━━━━━┛表1— 3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用水定额┃┃┃类别┃┃备注┃┃┃(L/人·d)┃┃┣━━━━━━━━━━━╋━━━━━━━━╋━━━━━━━┫┃水源水量充足地区┃60— 70┃┃┣━━━━━━━━━━━╋━━━━━━━━╋━━━━━━━┫┃水源水量缺乏地区┃40— 50┃┃┗━━━━━━━━━━━┻━━━━━━━━┻━━━━━━━┛二、工业产品用水定额表2 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生产用水重┃┃┃行业名称┃产品名称┃定额单位┃用水定额┃复利用率┃备注┃┃┃┃┃┃(%)┃┃┣━━━━━━━━━━╋━━━┳━━━╋━━━━━━━╋━━━━━╋━━━━━━╋━━━━━━━━━━━━━┫┃┃┃井工┃┃0.30 ┃┃┃┃┃┃开采┃┃┃┃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指矿井┃┃烟煤和无烟煤的┃煤炭┃┃m(3上标)/t ┃┃80┃┃┃┃┣━━━┫┣━━━━━┫┃┃┃┃┃露天┃┃0.40 ┃┃水利用率┃┃开采洗选┃┃开采┃┃┃┃┃┃┣━━━┻━━━╋━━━━━━━╋━━━━━╋━━━━━━╋━━━━━━━━━━━━━┫┃┃洗精煤┃m(3上标)/t ┃0.15 ┃┃┃┣━━━━━━━━━━╋━━━━━━━╋━━━━━━━╋━━━━━╋━━━━━━╋━━━━━━━━━━━━━┫┃┃┃┃┃┃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指脱油┃┃天然原油和┃原油┃ m(3上标)/t┃2.0┃90┃┃┃┃┃┃┃┃废水经处理后的重复利用率┃┃天然气开采┃┃┃┃┃┃┃┣━━━━━━━╋━━━━━━━╋━━━━━╋━━━━━━╋━━━━━━━━━━━━━┫┃┃天然气┃ m(3上标)/t┃0.10┃┃┃┣━━━━━━━━━━╋━━━━━━━╋━━━━━━━╋━━━━━╋━━━━━━╋━━━━━━━━━━━━━┫┃┃铁矿石┃ m(3上标)/t┃0.80┃┃┃┃铁矿采选┃┃┃┃┃┃┃┣━━━━━━━╋━━━━━━━╋━━━━━╋━━━━━━╋━━━━━━━━━━━━━┫┃┃铁精粉┃ m(3上标)/t┃7.0┃95┃磁选处理lt矿石┃┣━━━━━━━━━━╋━━━━━━━╋━━━━━━━╋━━━━━╋━━━━━━╋━━━━━━━━━━━━━┫┃铜矿采选┃铜矿石┃ m(3上标)/t┃2.0┃90┃┃┣━━━━━━━━━━╋━━━━━━━╋━━━━━━━╋━━━━━╋━━━━━━╋━━━━━━━━━━━━━┫┃┃铅锌矿石┃ m(3上标)/t┃0.50 ┃90┃┃┃铅锌矿采选┃┃┃┃┃┃┃┣━━━━━━━╋━━━━━━━╋━━━━━╋━━━━━━╋━━━━━━━━━━━━━┫┃┃铅锌精粉┃ m(3上标)/t┃1.5┃80┃浮选处理lt矿石┃┣━━━━━━━━━━╋━━━━━━━╋━━━━━━━╋━━━━━╋━━━━━━╋━━━━━━━━━━━━━┫┃镍钴矿采选┃镍精粉┃ m(3上标)/t┃2.5┃90┃浮选处理lt矿石┃┣━━━━━━━━━━╋━━━━━━━╋━━━━━━━╋━━━━━╋━━━━━━╋━━━━━━━━━━━━━┫┃金矿采选┃黄金精粉┃ m(3上标)/t┃1.5┃65┃浮选处理lt矿石┃┣━━━━━━━━━━╋━━━━━━━╋━━━━━━━╋━━━━━╋━━━━━━╋━━━━━━━━━━━━━┫┃采盐(湖盐)┃工业盐┃ m(3上标)/t┃0.40┃┃┃┣━━━━━━━━━━╋━━━━━━━╋━━━━━━━╋━━━━━╋━━━━━━╋━━━━━━━━━━━━━┫┃石棉、云母矿采选┃石棉┃m(3上标)/t ┃0.10┃┃┃┣━━━━━━━━━━╋━━━━━━━╋━━━━━━━╋━━━━━╋━━━━━━╋━━━━━━━━━━━━━┫┃其他非金属矿采选┃盐湖硼矿┃ m(3上标)/t┃0.15 ┃┃┃┣━━━━━━━━━━╋━━━┳━━━╋━━━━━━━╋━━━━━╋━━━━━━╋━━━━━━━━━━━━━┫┃┃┃干法┃┃0.80 ┃┃┃┃谷物磨制┃面粉┃┃m(3上标)/t ┃┃┃┃┃┃┣━━━┫┣━━━━━╋━━━━━━╋━━━━━━━━━━━━━┫┃┃┃湿法┃┃1.0┃┃┃┣━━━━━━━━━━╋━━━┻━━━╋━━━━━━━╋━━━━━╋━━━━━━╋━━━━━━━━━━━━━┫┃饲料加工┃混合饲料┃ m(3上标)/t┃0.50 ┃┃┃┣━━━━━━━━━━╋━━━━━━━╋━━━━━━━╋━━━━━╋━━━━━━╋━━━━━━━━━━━━━┫┃食用植物油加工┃机榨菜籽油┃ m(3上标)/t┃0.50 ┃┃┃┗━━━━━━━━━━┻━━━━━━━┻━━━━━━━┻━━━━━┻━━━━━━┻━━━━━━━━━━━━━┛注:工业产品用水定额是指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合理取用新水量的标准用水限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工[2014]61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青建工〔2014〕611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应建筑市场实际,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快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23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3.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4.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5.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6.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7.管理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8.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

9.利润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劳务分包工程计价10.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劳务分包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
通知
随着全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使我省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贴近市场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市场用工工资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本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西宁市区)由30.46元调整到39.13元,作为全省各地计取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组织措施、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各项费用的基础。

二、全省各地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按《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的通知》(青建工〔2005〕127号)中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增加的人工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新调整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市政维护工程。

四、《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西宁地区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价格作为劳务分包指导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当地劳务市场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五、新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建设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第二章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第四条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第五条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第六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季节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青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 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青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 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青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使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应建筑市场实际,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护工程。

二、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见附件。

计取施工管理费等费用仍按定额人工单价39.13元/工日为基数,调整后日工资单价与定额人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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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青海省财政厅
青建工(2009)542号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使我省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贴近市场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市场用工工资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本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西宁市区)由30.46元调整到39.13元,作为全省各地计取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组织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各项费用的基础。

二、全省各地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按《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的通知》(青建工…2005‟127号)中规定的系数调整(相见附表),调整增加人工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新调整的人工日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市政维护工程。

四、《青海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西宁地区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价格”作为劳务分包指导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当地劳务市场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五、新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经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及各商业银行省分行、住青部队、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
附表:
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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