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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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项针对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环境污染也随之加剧,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关闭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保存评价文件。

2、规定了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抽查和评估,并严格执行控制和治理措施,确保环境污染不会超出规定的限值标准。

3、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

三、条例的实施效果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行为,推动了区域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环保意识得到提高,执行环保规定的责任感得到加强,对环保问题的关注不断加深;另一方面,加强了环保监察工作,能够对污染企业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追责。

四、条例的不足和改进方向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强劲,使得一些企业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和处理,造成环境破坏。

此外,相关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导致环保工作的效果偏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机制和沟通联络。

改进方向可以从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合作交流、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等多方面入手。

综上所述,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于促进河北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其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以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

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

“三线一单”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三线一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工作要求。

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已被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中,编制“三线一单”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Explor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ree Lines and One List" Eco-environmental Zoning Control System■文/杨俊杰 方皓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增长阶段发展,传统“一刀切”式的环境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综合管理的需求,实施差别化分区管理势在必行。

“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就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基础上,确定环境管控单元,并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目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还存在落地应用路径不明晰,应用领域较为狭窄,动态调整与细化机制不完善,与优化营商环境衔接尚不够紧密等问题。

应在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上分类施策,发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三线一单”数据系统建设,发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将“三线一单”成果广泛应用于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各类开发建设的决策实施以及规划环评的审查和项目环评的准入中;另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可以与优化营商环境整合起来,成为“放管服”改革的有力抓手。

【原创】2020年最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04姓名:成绩:一、最佳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

(A)A、2020年7月1日B、2020年3月10日C、2020年10月10日D、2020年1月1日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A、二年B、三年C、一年D、半年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B)A、三日B、二日C、九日D、八日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应急需要,责C)A、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B、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C、禁止装饰LED烟花灯D、停止混凝土搅拌、停止喷涂粉刷和护坡喷浆作业5、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D)A、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B、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D、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ABCD )A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B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C 、保障公众健康D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 其 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ABCD)A 、污染治理水平B 、污染物排放强度C 、企业管理水平D 、交通运输方式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ABCD )A 、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B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C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D 、存在公众反映强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禁食野生动物的实践探索与制度重塑

禁食野生动物的实践探索与制度重塑

收稿日期:2020-07-31修回日期:2020-10-31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20M671421)。

作者简介:安怡悦(1997—),女,山东济南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禁食野生动物的实践探索与制度重塑安怡悦,鄢德奎(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由于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病毒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野生动物利用的可行选择。

野生动物禁食制度具有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旨在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本文选取了18个省级地方立法规范性文本,对禁食范围、配套制度和监督制裁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

研究发现,现有野生动物禁食制度存在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禁食争议、执法监督能力有待加强、禁食制度的配套措施缺位、滥食行为惩罚力度有限等问题。

对此,可以通过因地制宜确定差异化禁食范围、健全野生动物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滥食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备的野生动物禁食配套措施等方面对野生动物禁食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禁食范围;公共卫生中图分类号:Q95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0(S )001Practice Exploration and System Remodeling of Fasting Wild AnimalsAN Yiyue ,YAN Dekui(School of Law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16,China )Abstract :As the viruses carried by wild animals pose a huge threat to public health security ,prohibiting the consump-tion of wild animals has become a viable option for the use of wild animals.The wild animal fasting system has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and practical needs ,and aims to protect citizens ’health and maintain public health safety.This article selects eighteen provincial-level local legislation normative texts to sort out the three aspects of fasting scope ,sup-porting systems ,and supervision and sanctions.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existing wild animal fasting system has prob-lems such as the fasting controversy of artificially farmed wild animals ,the a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the lack of supporting measures for the fasting system ,and the limited punishment for abuse.In this regard ,the wildlife fasting system can be improved by determining the range of differentiated fasting according to local conditions ,improving the wildlife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further detailing and perfecting legal responsibilities for overeating ,and establishing complete wildlife fasting measures.Key words :wild animals fasting ;wildlife protection ;wild animals ;scope of fasting一、引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引发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高度警觉和关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以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以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以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对表中央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安排部署,立足服务和支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突出立法的完整性、统一性、创新性、实效性,对构建现代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了制度探索创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河北方案,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坚持整体保护、系统治理,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条例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特点,吸收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最新成果,借鉴生态环境保护前沿理论,作了整体保护、一体推进的制度设计。

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是体现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突出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保护这一价值取向。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秉持的理念、坚持的原则、实现的路径,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此后的章节条款,围绕这一主题,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制度、主要措施和具体规范。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引言河北省作为中国的经济重要省份之一,生态环境保护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河北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条例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其中明确指出,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河北省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

条例适用于河北省内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该章节规定了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其中,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降低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环境监测网络、推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保护执法等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大环境监督力度,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执法力度。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经费该章节主要针对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进行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河北省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落实机制,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合理筹措和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经费来源、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

第五章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条例第五章规定了河北省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

其中,明确了防控风险源、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环境事故应对和修复等内容。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事故,并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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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源头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四)存在公众反映强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

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禁止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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