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合集下载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

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法定继承人;(3)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具有代位继承的能力。

3. 代位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1)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2)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配偶;(3)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子女。

4. 代位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的顺序与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相同,即:(1)先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如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配偶代位继承;(3)如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配偶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子女代位继承。

5. 代位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即:(1)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2)被继承人子女已经继承的遗产份额;(3)被继承人子女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6. 代位继承的效力(1)代位继承权自被继承人子女去世之日起发生;(2)代位继承权不得转让;(3)代位继承人应当遵守被继承人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代位继承的例外规定1. 被继承人子女放弃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在去世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不发生。

2. 被继承人子女丧失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因犯罪、重大过失等原因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不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父债子还现在法律规定(3篇)

父债子还现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法律规定1. 《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意味着,如果父母有债务,子女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2.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债务的规定涉及“父债子还”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这表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父母债务。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父母在生前与他人签订合同,产生债务,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历史渊源1. 传统文化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孝道是重要的道德规范。

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子女有义务照顾父母晚年生活,包括偿还父母债务。

因此,“父债子还”在传统观念中具有深厚的基础。

2. 法律传统古代法律对“父债子还”有明确规定。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父母亡后,子女应当偿还债务。

”这表明,古代法律对“父债子还”有明确的认可。

三、道德伦理1. 尊重父母“父债子还”体现了对父母的尊重。

父母辛苦一生,养育子女成人,子女有责任为父母还债,以表达对父母的感激之情。

2. 责任担当“父债子还”体现了子女的责任担当。

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承担父母债务,表明他们有责任维护家庭利益,传承家族荣誉。

四、现实困境1. 债务金额巨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债务问题日益严重。

许多家庭债务金额巨大,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可能无力偿还债务。

2. 遗产不足有些家庭遗产不足,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可能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让子女承担父母债务,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

3. 法律执行困难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对“父债子还”的规定往往难以执行。

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

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

目次一、《民法典》第1130条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二、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三、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一般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四、结语摘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但因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应当予以全新的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应当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一般化”的表述背后隐藏着界定其内涵的核心要素、具体的维度与空间,可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置于一定的限度、框架之内。

在平等、自由、和谐、友善等价值观引领之下,完成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建设,不仅可以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还可以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份额均等继承一般条款动态体系化遗产的限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紧接着第2~4款分别对不宜于均等继承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于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113条第5款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1130条是《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唯一一条规定,完全采纳了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

在《继承法》实施35年之后,在私人财富巨额增长、伦理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应当给予这一条规定与时代相契合的全新阐释和解读,以在继承份额分配领域落实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呈现《民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科学架构。

(一)一般条款在民法典体系建设中的定位“作为理想类型的民法典,是利用醇熟的理论理性,体系化组织和整合法律素材的产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有积极遗产,也有消极遗产。

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

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

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的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接受继承,是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消极遗产的必要前提条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只能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即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的责任范围,采取的是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原则。

这种原则称为限定的继承原则。

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消极遗产,继承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自愿全部偿还的,不在此限。

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不得取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本条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债务同家庭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同继承开始时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之债相区别。

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税款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