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规定

合集下载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体现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办好、立项论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密切配合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进行有效的内涵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设置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科研实体。

其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效益情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新建实验室分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二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现有某个正式建制实验室下属新建某一分室。

本规定着重针对第一种情况,同时也适用于第二种类型实验室的筹建。

第四条功能与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再重复设置和建设,根据需要并经过严格论证,可扩建实验室某一分室规模。

第五条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和水准的实验室,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要综合体现科学、高效、现代、的意识和观念。

第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规划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按计划方案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广西高等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整改验收,现将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共95个,详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依托高校要认真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和申报时所作出的承诺,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提供场地、人员、经费等条件保障,坚持“四个面向”和科教协同,强化绩效考核,引导实验室为广西科教振兴、产业振兴、乡村振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各依托高校要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过程管理,指导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聚焦区域优势资源和产业开展有组织科研,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广西高校科研管理与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将学校的年度考核情况及重点实验室的年度报告报我厅备案。

2025年建设期满后,我厅将组织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对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我厅将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重点实验室。

三、在上一轮建设优化调整以及整改验收后,部分高校重点实验室因已升格为省部级等高级别实验室,或因人员场地任务重叠、未实际建设运行、整改核验未通过等原因,未纳入新一轮立项建设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2),不再纳入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不得再以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活动。

附件:1.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2.退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行列的实验室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19日附件1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附件2退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行列的实验室名单。

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

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

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大学实验室是学生学习科学和技术知识的重要场所,也是科研工作者进行实验研究的重要基地。

为确保学生和研究人员的安全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应制定一系列的实验室设置规定。

本文将对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进行探讨。

一、实验室安全规定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是制定实验室设置规定的首要任务。

针对实验室内电、气、水等系统的安全使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包括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都应该细致规定,让实验室的使用者全面了解实验室的安全知识和标准操作程序,避免由于安全规定不明确而引起的事故。

二、实验室设备设施规定实验室的设备设施是实验室的核心,应该制定相关规定保证实验室设备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硬件设施建设,确保实验室的温度、湿度、粉尘等环境指标符合实验要求。

三、实验室管理规定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材料、实验物品的使用、仓库管理、实验室开放、借用、申请使用等各方面的规范,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确保实验效果的良好。

四、实验室安全培训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实验室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实验室使用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实验室内存在的各种安全潜在隐患,掌握实验操作中的标准化流程,提高使用人员遇到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

培训应该定期进行,以保证实验室使用人员的观念不过时。

五、实验室使用者的安全追责规定对于涉及实验室安全的事故,使用者应负担对其行为的安全保证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敦促使用者保持谨慎和小心,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运转。

以上便是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制定实验室设置规定,除了保证安全以外,还有利于优化实验课程,提高实验效果,促进实验室的流程化和标准化,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使大学实验室成为学生学科知识和研究领域的最具活力的基地。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 平方米;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4.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XX大学实验室登记表》。

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规模效益,推动实验室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教务处主管)和科研实验室(科技处主管)二类。

二、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都要经过论证,必须由学院正式批准。

三、实验室设置原则(一)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要具有超前意识,着力培养和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综合性、多功能、开放式、共享型、高效益的建设模式;(二)教学实验室按照学科门类布局和配置,各学院只设置一个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下设专业实验室、课程实验室;(三)积极倡导跨系联合组建或共建实验室;面向全校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实验,全校只设置一个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实验室,由相应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四)新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五)实验室连续三年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经主管部门考评论证,予以调整、撤销;(六)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等实验室共建模式;四、教学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一)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二)必须有适当的实验用房(满足实验教学需求);(三)必须有2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或实验仪器满足实验教学需求);(四)必须有相应的实验人员编制。

(五)实验室设置程序1.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由各二级院及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见附件),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2.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3.报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确认;4.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六)本办法自XXXX年X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一)实验室设置1.设置原则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不超过1个本科实验室,未承担本科生实验的教学单位不设置本科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

2.基本条件制定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工作量较饱和,基础课实验室年均实验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2万人时数,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课实验室每年承担实验课程应不少于3门;拥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认定程序各教学单位按照实验室建制的基本原则及基本条件要求,填写《本科实验室申报表》、《本科实验室建制调整确认表》上报教务处。

教务处组织对实验室建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论证,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正式公布。

(二)实验室建设各教学单位为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主体。

1.实验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订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要编写教材。

2.不断探索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条件,改善实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本科教学和课外实践任务。

3.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维修、报废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积极更新、改造、自制实验装置。

统筹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报废工作,按相关要求报国资基建处购置和处置。

4. 配备实验室主任、教学人员、实验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

(三)实验室开放各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实验室开放坚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注重实效”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项目,逐步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势,满足不同专业、不同培养类型学生的需求,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广西实验室建设标准

广西实验室建设标准

广西实验室建设标准
一、总则
1.1 实验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注重资源节约、环保及安全。

1.2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实验任务需求,合理规划实验室布局及设备配置,满足科研、教学、检测、生产等不同需求。

1.3 实验室建设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实验室建筑设计
2.1 实验室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满足耐火、抗震、防水、防雷等要求。

2.2 实验室建筑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实验区、办公区、辅助区等,并保证相互独立、互不干扰。

2.3 实验室建筑应配备相应的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确保安全、环保、节能。

三、实验室设备配置
3.1 实验室设备应根据实验任务需求进行选型配置,满足科研、教学、检测、生产等不同需求。

3.2 实验室设备应选择品质优良、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3 实验室设备应合理布局,便于操作、维修及更换。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
4.1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实验人员及设备安全。

4.2 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灯具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4.3 实验室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人员遵守安全规定,避免事故发生。

五、实验室档案管理
5.1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实验数据及设备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5.2 实验室档案应包括实验数据记录、设备档案资料、质量管理文件等,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5.3 实验室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作用,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决定启动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根据广西高等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按照“厅立校建、考核评估、奖优促建、动态调整”的方式,本轮将建设100个左右定位明晰、特色鲜明、成效突出、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自治区教育厅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重点实验室二、调整优化存量(一)做好优化调整。

为切实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我厅现对2014年以来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优化调整。

请各依托高校对现有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对已进入省部级及以上序列,或实验室主任、团队、研究方向等发生重大调整,实验室缺乏持续资助未能正常运转的重点实验室,由各依托高校向我厅申请退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

经我厅批复同意退出建设序列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开展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存量专项评估。

为确保重点实验室水平和质量,我厅将对经上述优化调整后保留的重点实验室分不同领域开展专项评估,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执行,评估未通过或连续2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退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2021年实验室评估的初评拟于10月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拟安排在11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会议学习资料培训地点:银林山庄培训时间:2012年12月7~8日主办单位:广西大学实验设备处培训内容一、广西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主讲人:邓文(实验设备处处长)二、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主讲人:邓文(实验设备处处长)三、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规定主讲人:邓文(实验设备处处长)四、广西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暂行办法主讲人:龚福忠(实验设备处副处长)五、广西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讲人:蒋月秀(化学化工学院副院长)六、广西大学教学实验室紧急情况处理预案主讲人:龚福忠(实验设备处副处长)七、麻省理工学院化学系实验室手册(摘录)主讲人:龚福忠(实验设备处副处长)主持:秦伟(实验设备处处长)目录一、广西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 (4)二、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7)三、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9)四、广西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暂行办法 (11)五、广西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13)六、广西大学教学实验室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14)七、麻省理工学院化学系实验室手册(摘录) (17)广西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一总则1.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各院、部建立实验中心,对院、部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3.实验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二任务1.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2.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3.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4.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5.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的论证、购置工作。

6.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装置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7.负责实验室房产、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8.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体制1.实验中心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计划、组织、指导工作。

3.各院、部成立实验中心。

实验中心下设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向需要,可设若干分室。

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四人员1.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部)长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2.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本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负责编制本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3)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5)搞好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3.实验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工作量确定。

4.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5.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

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源1.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学校下拨其使用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

对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经费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2.各实验中心应在实验设备处领导下合理使用经费,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3.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

4.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5.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6.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7.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安全1.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2.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3.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4.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七附则1.各实验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实验设备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为确保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守则。

2.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验室领导必须把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卫生规定,保障师生和实验室财产安全。

3.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岗位责任制。

应设一名同志负责安全卫生工作,履行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项职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4.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守则。

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不断增强安全卫生意识。

5.每学期开始和节假日放假前,实验室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与整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报。

6.实验室要采取得力措施“防火、防水、防爆炸、防盗、防破坏”,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7.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报告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8.实验室用电、用气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乱拉电线,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取暖器和大功率加热器。

9.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要切断电源,熄灭火种,关掉水龙头、气阀门,关好门窗。

10.实验室必备适用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明显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更换。

11.各种储气罐必须配有有效安全阀、压力表并定期检查与检修。

12.各种气瓶在存放、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或赤热金属十米以外,离开取暖设备一米以外。

13.对贵重金属、两用物资、机密资料文件,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

14.对危险品、剧毒品、细菌病毒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按工作需要限量领取,按操作规程使用。

15.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16.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17.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都必须有保证安全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

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

18.实验室内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度标准。

19.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20.实验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地面无废纸、烟头、痰迹、积水,不准堆放杂物。

墙面和门窗无蛛网、灰尘,仪器设备、家俱布局合理,摆放整洁。

21.实验室要针对有高温、低温、燥声、辐射、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和劳动保护措施。

22.实验室的配电室、充电室、危险品仓库、压力容器库等安全重点场所及特殊危险区域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非责任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3.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营养保健费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实验室定期开展安全卫生评比工作,表彰先进。

对违反本守则,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广西大学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实验教学的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保证实验教学在特制订。

一总体要求所有进入教学实验室进行教学活动的老师、学生、实验技术人员都必须:1.了解实验室应急预案,明确撤离的方式和路线,明确紧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2.必须学会常用灭火器的原理及其适用范围。

能够根据情况采用合适的装置进行灭火。

3.对实验防护高度重视,按照规定进行着装。

4.必须学会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懂得自我保护,遇紧急情况时能够自救。

二实验指导教师1.必须对所指导实验的关键点,可能出现危险的种类和处理方法有全面深入的理解。

2.对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实验,必须事先告知学生,并有义务和权力监督学生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装置。

3.必须详细观察和处理实验中的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不得长时间离开实验指导岗位。

4.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实验不认真,闲聊、打闹,干扰实验秩序,可能导致危险的学生,有权终止其实验,并报请实验中心取消其实验资格。

5.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对使用非环境友好试剂、废渣、废液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进行改革。

6.如遇危险发生,作为现场指挥,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撤离、指挥应急小组的工作,并上报相关人员。

三实验技术人员1.必须保证实验室具有充足的消防设施,如石棉布、沙、灭火器,并保证设施、器材能够有效工作。

2.必须保证实验室通风系统安全高效地工作。

3.实验室应准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应急药箱。

实验室内必须保证稀碳酸氢钠溶液、稀硼酸溶液、固体碳酸钠等常用的应急处理药品。

4.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学院危险品存放的规定,严格危险品的购置程序、尽量避免危险品的储存,保证储存的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