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 对比表

目录 (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12)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3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 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

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重视股东利益保护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且规定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由此,公司诉讼开始迈向多元化时代,一批新类型的公司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些新类型包括:(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第34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第75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152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第41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 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 结束之日起或者有关机关 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 算。 民法典强调平等保护物权,将“单位”修改为“组织”,扩大范围。 第45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 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 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总则编将“要求”改为“请求”。 52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 无效。 《民法典》总则编将收养关系改为收养行为。

第53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08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

民法典七大编及其诠释

(一)总则编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基本规定; 2.民事主体; 3.民事权利;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关于所有权;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5.占有。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典型合同;3.准合同。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1.一般规定;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和荣誉权;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

2015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前124条)新旧比较与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标注颜色部分为新增或者修订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备注】《解释》共23章,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的部门最多、参加起草的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2013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备注】原表述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备注】新增“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备注】新增“注册地”、“登记地”为住所地。删除了原92意见的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无变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备注】第五条为原92意见的第17条,移动位置,表述并无变化。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录和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民法典的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改善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的重要支柱,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两大法治”提供有力保障。百年目标”。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民法典的编制对促进全面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的一般原则具有程序性作用,规定了民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并支配着部门和部门,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6年6月,《民法通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的编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解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乎着家庭成员个人的幸福感,也关乎社会的安定团结。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一、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中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而对“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专门界定是在中国法律上的首次。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出现,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血亲、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甚至是经济利益的分配,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些关系并没有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争议,《民法典》应司法实践需要对这三个概念作出正式界定,有利于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的统一。 二、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了严重疾病告知义务。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国的“强制婚前检查制度”被取消,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无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还未治愈的,这类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疾病的类型不断新增,医学技术也不断在进步,国家要做的应当是健全完善医疗制度,而非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 现在《民法典》删除了这种情形,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保障了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如果婚前已告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如果结婚前没有告知对方,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三、新增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设置目的是为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保护家庭关系,维系家庭稳定。根据该条,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英文合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Ⅲ)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Supreme People's Court 文号:法释[2011]3号 Document Number: Fa Shi [2011] No. 3 颁布时间: Promulgating Date: 01/27/2011 01/27/2011 实施时间: Effective Date: 02/16/2011 02/16/2011 效力状态: Validity Status: 有效 Valid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Adopted at the 1504th meeting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ecember 6, 2010)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In order to correctly apply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y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e hereby make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by people's courts in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disputes over the establishment, capital contribution, equity affirmation, etc., of companies.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Article 1 A person who, for the purpose of setting up a company, sign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ontributes capital to or subscribe the shares of the company, and performs the duties relating to incorporation, shall be recognized as the promoter of the company. Promoters shall include 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t the time of its incorporation.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rticle 2 Where a promoter, for the purpose of setting up a company, signs in his/her own name a contract with an external party, and the external party requests the promoter to bear the contractual liabilities,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uphold such a request. Where a company recognizes the contract specifi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fter incorporation, or has actually enjoyed the contractual rights or performed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external party requests the company to bear the contractual liabilities,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uphold such a request.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 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 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 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经过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 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 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 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 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 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 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大全(一、二、三、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 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 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 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 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 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原则相悖,也容易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反对。 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还是当事人的法治意识都有待提高,《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仍然应当在实践中继续适用。当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进行: 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第二,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四,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五,离婚制度的变化。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包括组建婚姻家庭的权利和维系婚姻家庭的权利。 第二部分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中,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第1048条,即结婚禁止要件中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是第1053条,即可撤销婚姻中增加‘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是第1054条,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中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或者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部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

民法典全面解读

民法典草案各编亮点 民法典编撰历程: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经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后,5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3时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物权编 1、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规定居住权,有利于将房屋的所有权功能与使用权功能分开,为满足老年人以房养老以及社会弱势群体房屋居住需要提供保障。 2、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落实“三权分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确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合同编 1、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更加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

2、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合同编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基础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三、人格权编 1、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划出法律红线。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强调了此类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二 2、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3、保障“私人生活安宁”,人格权编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这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还包括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对此,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编

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时最 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 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删除了涉外性质)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 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 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 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 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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