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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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提出申请,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条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经检查复查。

对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实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书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籍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室批准。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5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

5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沪工程学 [2001]65号为了保证学校德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制度的意见,并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按学年进行,采用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于学年末完成。

毕业班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

第三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采取个人小结,自我鉴定,师生民主评议,作出有关政治、思想、品德操行三个方面实际表现的评语,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学生政治、思想的评语必须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充分反映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程度;对学生品德操行的评语采用写实的形式,充分反映学生的道德水准。

评语中均应明确提出改进目标。

第五条政治、思想、品德操行考核评定分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

对于献血等表现突出者,‚优秀‛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文明宿舍不达标的寝室,该宿舍学生原则上考核评定不能为‚优秀‛;受违纪处分和受到‚批评通知书‛批评的学生原则上考核评定在‚中等‛以下。

各等级的评定原则如下:(一)‚优秀‛评给一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政治思想好,品德行为能为其他学生作榜样的学生。

(二)‚良好‛评给能较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政治思想合格,品德行为能得到师生肯定,并力求上进的学生。

(三)‚中等‛评给基本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政治思想基本合格,品德行为基本端正、部分有待纠正的学生。

包括在个别场合不遵守校纪校规,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其错误的学生。

(四)‚差‛评给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学生。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破坏安定团结等政治思想不合格者,以及严重违法犯罪者,不予评定‚优秀‛、‚良好‛、‚中等‛、‚差‛的等级。

第六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和XX省高等教育综合改有关精神,顺利推进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完全学分制实施工作,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上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本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招生录取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未经请假且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休学的学生,复学前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五条学生应当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根据学校收费规范的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概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概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名称)根据学校办学的方针和培养目标,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指导思想)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定本规定。

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公开及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宗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按照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努力成才,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经费来源)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亦可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

第五条(评审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采取学院对学生资格审核、校评审机构评定为主的评审制度.第六条(评审机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评审机构为校长领导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学金的日常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承担.第二章等级设置、比例、标准第七条(等级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四项等级.第八条(比例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无比例限制,一、二、三等奖励人数比例为全校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4%;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4%。

第九条(奖励标准)特等奖3500元/学年(1750元/学期)一等奖2400元/学年(1200元/学期);二等奖1000元/学年(500元/学期);三等奖300元/学年( 150元/学期);第三章评定范围、资格、评审时间第十条(参评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专科学生,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1.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

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3。

参评学期未有补考科目(包括公共选修课);4.参评学期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5.参评学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第十一条(评审时间)开学后第四周的周五为学生成绩绩点计算的截止点,奖学金评审以此时间点绩点为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为:教务处负责在开学后第四周完成所有成绩登录到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处在开学后第四周的周五到教务处下载全校成绩,在第五周将学院成绩发给各学院,同时学生处保留当时的全校成绩留存备查.评审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十周内完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绩点计算方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绩点计算方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绩点计算方法
沪工程教[2006]51号节选
1、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100~90A 4.0
89~85A- 3.7
84~82B+ 3.3
81~78B 3.0
77~75B- 2.7
74~71C+ 2.3
70~66C 2.0
65~62C- 1.5
61~60D 1.0
60分以下F0
2、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其计算方法是: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4舍5入后以小数点后1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工程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工程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工程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学生自主发展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应用型人才,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校实施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旨在推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充分挖掘和优化教育资源,更好地因材施教,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并建立更具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

为保证学分制管理的稳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学制及修业年限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并制定基于标准学制的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

实施学分制后,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修业年限为3-8年,学制五年的,修业年限为4-9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修业年限为3-5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的修业年限为2-3年。

三、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别分别为必修类课程和选修类课程。

在这两类课程中设必修课、限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公共教育平台课程、通识教育平台课程、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平台课程,学生必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限选课:根据专业方向或各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任选课:包括本专业任选课和跨专业任选课(即通识选修课)。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志愿和需要进行选课,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课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考查课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考核。

公共选修课、通识课选修课按通过制评定。

考试课成绩考核详见学校《XX工程大学考试课考核管理办法》,考查课考核详见学校《XX工程大学考查课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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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03]29号,2006年第三次修订(沪工程教[2006]51号)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生在3~6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生在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

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次类推直至学生毕业时结清。

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该课程,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应按实际学分成本交费。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被录取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院长批准并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报到,但假期不能超过二周。

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并向教务处备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学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

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同时申请暂缓注册,待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二周内未注册(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二周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期第九条每学期分为理论教学、集中实践教学阶段。

理论教学阶段一般上课16~17周,复习考试1~2周,集中实践教学阶段一般2~3周。

产学合作教育阶段一般为6~8周,具体安排见培养计划。

学分第十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学时相当于1周,再按每周计1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3.“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3周计为1学分,每个工作学期(一般为6~8周)最多计为2学分。

4.公共基础课中“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两门课均为必修,但不计入总学分。

“国防教育”为必修课,在军训中实施,已计入军训学分。

5.学生参加科研并取得一定成果,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市级和市级以上的教学、文艺、体育等竞赛获奖经教务处认定后可获得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学分,具体计算方法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学分制本、专科培养计划由公共基础模块、学科基础模块、专业特色模块和实践教学模块四部分组成。

(一)本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类课程、数学、物理类课程为必修课程,外语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为限修课程。

外语类课程进行分级教学,必须修满20学分(含大学英语1-4级、科技英语和专业英语)。

公共基础模块中的计算机课程实行按类选修,必须修满8个学分,体育课一年级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12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其中,6学分为人文、艺术和管理类课程,6学分为自然科学类课程。

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学科基础模块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可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修读。

专业特色课中,专业核心课程为必修课。

专业方向课为选修课。

实践教学模块中的课程为必修。

合作教育是我校特色,合作教育每个工作学期为2学分,第一工作学期的学分可以替代公共基础选修课学分,第二、三工作学期的学分计入实践教学学分。

(二)专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类课程、数学、外语类课程为必修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为限修课程,必须修满4学分;体育课一年级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4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除应修满总学分外,还应按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修满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同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专升本学生按本科指导性培养计划第5~8学期的要求进行修读,并应在本科期间修满6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要求进行修读。

选课第十二条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是学生进行选课的基本依据,学校将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

学生在班主任(导师)指导下,参考指导性培养计划建议的学习进程,在课程开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上课时间,并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1.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

对英语课程,学生可根据高考入学英语成绩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一级免修考,通过者可以直接修读大学英语二级。

2.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查阅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简介、下学期所开课程的选课总课表及学校有关选课的规定,遵循课程先修后续的规律,拟订选课方案。

3.对不同规格的同一名称课程,学生可选读比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规格高的课程(该课程内容需覆盖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大纲要求),学分按实际所学课程登记,毕业审定按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计算。

4.学生每学期修读的理论课程最少不得低于18学分,最高一般不宜超过32学分(最后一个理论教学学期除外,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可修读不超过6学分的理论课程)。

5.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5人,专业课程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0人,不组班。

重读人数不满10人也不组班。

6.学生所选的课程,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但对因出现不及格需重读造成课程冲突者,可进行改、退选。

7.根据松江大学园区及上海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选修、学分互认的有关规定,学生可按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跨校选课。

学生跨校选课和修读本校课程一样,所取得的学分应在修读该课程的学期结束前将授课学校出具的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按所修课程的性质,计入相应类别的学分,并按我校绩点计算办法计算绩点。

班主任(导师)第十三条班主任(导师)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必要保障。

班主任(导师)必须熟悉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课程体系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学生选课,安排个性化学习进程,在已审阅的学生预选课表上签字。

班主任(导师)还应指导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帮助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学院必须重视班主任(导师)队伍的建设,按一定比例配置好班主任(导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规定,除应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外,还应该修满培养计划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成绩记载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记载;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成绩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课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指定参考书)、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

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后确定,具体由开课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并经院(部)批准后通知学生。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5等(A、B、C、D、F)10级(A、A-、B+、B、B-、C+、C、C-、D、F)记分制。

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D)及以上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及能力,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100~90A 4.089~85A- 3.784~82B+ 3.381~78B 3.077~75B- 2.774~71C+ 2.370~66C 2.065~62C- 1.561~60D 1.060分以下F0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其计算方法是:∑(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4舍5入后以小数点后1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除符合免修、免听的规定外,必须参加该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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