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范本)
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

一、入伍流程
女兵
初审初检阶段: 11月13日以后,初选预征对象根据当地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 持《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参加实地初审初检等, 经审查合格的优秀初选预征对象确定为送检对象。 体检政审阶段: 11月底前,送检对象根据当地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体检 政审和综合素质考评。参加政审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向县 级兵役机关提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 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批准入伍阶段: 经批准服现役的女青年,12月底前办理入伍手续。 补偿代偿阶段: 次年2月后,符合条件的入伍高校应届毕业生,学校将补偿 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代偿补偿(大学生)
标 准、 年 限 及 方 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 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 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 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 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 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 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 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 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省属和国家驻皖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四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
入伍后的大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确定学习进度。
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一周内,学校须将本年度应征入伍学生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复学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办理:(一)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
(二)原就读学校撤销的,以及原就读学校无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复学。
(三)原就读学校业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进行调整、合并的,经本人申请,在调整、合并后的高等学校复学。
(四)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复学。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任选本校其它本科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高职)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到省属一般本科学校学习。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学工处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入伍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管理。
第六条学工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入伍条件第十条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入伍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辅导员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最新版)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学生献身国防,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规范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军队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包括学生预征、兵役征集及退役复学安置等系列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组长: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常务副组长:武装保卫部(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成员: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教务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财务处长、各二级学院总支书记。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主任由校武装保卫部(处)领导兼任,成员分别由武装部保卫处国防教育科长、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科长、资助中心主任、就业中心主任、党委宣传部宣传科长、教务处教务科长、财务处学费管理人员组成。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学校内部与国家政策相适应的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政策;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和相关要求,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国防教育及兵役征集的任务;组织学校各部门及时办理学生入伍和退役后复学手续。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兵役征集和学生退役复学安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计划,完善制度,依据政策办理手续,实施监督。
具体各相关部门职责是:武装保卫部(处):负责总体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及学生预征、应征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及学生体检、政审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政治思想考评;审定并办理学生资助和学费补偿的相关手续,按要求组织入伍就业等统记。
教务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审查、学业鉴定,办理学生入伍后保留学籍和退役后复学的相关工作,审定当年入伍学生本学期已开设但未进行结业考试的课(科)目成绩认定,负责落实学生复学后升学等各项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常纺院教字〔2015〕10号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院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本人提出免试申请,由任课教师安排测试确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
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离校前学生应全面掌握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
第五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根据入伍期间表现确定(评价形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系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毕业设计内容与形式可由指导老师根据参军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结合参军学生在部队的表现,通过互联网或者信件邮寄等方式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或评审,给予相应的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院的《休学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院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复入原专业学习。
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九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院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学院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
征召大学生入伍是提高我国军队现代化水平,优化兵源结构,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学生报国热情的有效途径。
为了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和在部队安心服役,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就我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修订如下。
一、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
学生入伍必须完全符合当年兵役机关规定的入伍条件,符合条件从学校或地方应征入伍的学生可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从学校入伍的学生到学校人武部领取并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参军保留学籍申请表》,从地方入伍的学生应主动到学校人武部领取并填写《参军保留学籍申请表》,办理相关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每年我校人武部老师会定期与入伍新兵所在部队联系、走访,及时的了解我校入伍新兵心理、思想、身体状态。
二、入伍学生退伍后复学
学生退役后可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或《保留学籍申请表》、。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在学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协助,共同完成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二、征集对象征集对象为我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征集年龄为18至24周岁。
三、征集程序(一)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1.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通常在每年5月-7月毕业生离校之前进行。
2.有应征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在预征工作启动后,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或)报名预征,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
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3.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工作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4.离校前未参加预征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如直接报名应征入伍,可返回学校武装部补办预征手续。
5.通过正式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入伍学生应及时将批准入伍的信息反馈到学校武装部。
(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通常在每年10月-12月进行,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持学生证、身份证和6张1寸蓝底免冠近照到学校武装部报名。
2.学校武装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应征者进行体检和政审。
3.通过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学生,经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4.批准入伍的学生,持学校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四、优扶政策(一)学籍管理1.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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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十四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可在原专业或申请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因学校原因,原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降级编入相应班级继续修完学业。原则上本科生应累计修满八个学期,专科生应累计修满六个学期。
(一)网上报名。各院系负责对适龄大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和报名咨询服务,学生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先进行兵役登记,然后再进行征兵报名,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应征地应选择“XXX大学”,鼓励学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
(二)实地报名。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然后到各院系报名登记,各院系将报名信息汇总后报至国防教育教学中心。
(三)体格检查。学校协助应征报名的学生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初检和体格检查。
(四)政治考核。从学校报名入伍且终检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会同兵役机关、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入伍政治考核工作;从户籍地入伍的学生,学校配合兵役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五)批准入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学生,由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学校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档案材料,并送入部队服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需保留学籍的,其本人或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或应征地武装部开具的《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代偿、减免,入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将加盖应征地武装部公章 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及时向学生补偿、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入)学的,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兵役征集的基本条 件为男性160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158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其它条 件按照征兵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条 报名程序
第二十条 毕业生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退伍士兵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退伍复学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业情况、就业意向等,指派专人对退伍士兵毕业生进行“一对一”精准就业帮扶。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校园招聘会,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六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免修公共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良好;免修劳动教育、大学生第二课堂、团队拓展训练,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合格。以上免修课程也可通过重修的方式重新获得成绩。
第十七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期间如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或理论学习并获得通过,凭成绩证明可申请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期间参加团级以上各类知识、文艺、体能比武等竞赛并获奖,凭相应证书可申请置换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分置换工作需统一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完成,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学生按要求填写学分置换申请表,同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证书、照片、视频等),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审定无误后,按照学校课程置换相关规定进行置换。
(四)配合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优抚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与征集
第七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依法进行兵役。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男兵、女兵)。
第八条 兵役征集实行一年两次征兵,征兵时间区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征兵从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3月1日;下半年征兵从8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9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兵退役时间对应其批准服现役时间。兵役征集对象为18-22周岁在校男性大学生;当年男性应届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4周岁,女性应届毕业生应征年龄不超过22周岁。
学校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范本)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被我校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征入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国防教育教学中心主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财务处、宣传部、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防教育教学中心,主任由国防教育教学中心主任兼任,设联络员一人,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职责
(一)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二)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
(三)配合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退役复学和课程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等评先评优工作中,可将退伍复学学生的参军履历作为评选参考条 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