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皖医保秘〔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现将《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5月5日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引导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
根据临床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
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
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
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耗材价格虚高。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皖卫规财[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为优化我省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特制定《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2年11月8日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设备)两类。
其品目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调整和公布。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乙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审批颁发;甲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
安徽医疗耗材医保收费编码申报流程

安徽医疗耗材医保收费编码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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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次
100.00
〔2〕全身平扫
次
150.00
十四检验费调整工程及标准
〔一〕血细胞分析(2分类12项)
次
6.00
〔二〕血细胞分析(3分类18项)
次
9.00
〔三〕尿液分析(仪器)
〔四〕八项
次
5.00
〔五〕十项
次
7.00
〔六〕"免疫球蛋白IgG,IgA,IgM"
次
6.00
〔七〕免疫球蛋白E
次
2.00
安徽省医疗效劳价格工程及价格
序号工程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综合医疗类
〔一〕院际会诊
会诊交通费
1市内
〔1〕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次
200.00
〔2〕主治医师
次
100.00
〔3〕医师
次
50.00
2外埠
〔1〕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日
300.00
〔2〕主治医师
日
200.00
〔3〕医师
日
100.00
〔二〕气管切开护理
十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
〔一〕核磁共振
次
800.00
〔二〕CT头颅平扫
次
120.00
十一增设工程及标准
(一)门、急诊诊断费
不分中西医、与挂号费同时收取
1省级医院
次
2.00
2市、地级医院
次
1.50
3县级医院
次
1.00
(二)住院诊疗费
1省级医院
床日
3.00
2市、地级医院
床日
2.00
3县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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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网上带量采购操作手册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一、网上带量采购操作流程
1.1 用户登录
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首页(网址:)
点击“耗材平台入口”下面的“医用耗材交易系统”进入耗材交易系统登录页面。
如下图:
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用户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系统对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确认后用户即可进入交易平台。
正常登录耗材交易系统后,如下图:
医疗机构操作员登录平台后,应尽快修改登录密码。
请注意
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1.2 带量采购目录管理
点击“带量采购目录管理”-“带量采购目录上报”菜单,进入带量采购目录上报页面,如下图:
带量联合体进入本页面后对本辖区内的带量采购目录进行上报,在“带量采购价”文本框中输入线下和厂家确定的带量采
购价,点击“本页保存”按钮即可完成带量采购目录的上报。
如下图:
注意:1.带量采购价不能为0;
2.带量采购价不能高于采购限价;
3.可以输入查询条件,精确查询需要的目录。
带量采购价填写完成后,请每页保存。
请不要长时间不操作系统最后导致系统安全退出无法正确保存带量采购价;
带量采购目录上报完成后,如果需要进行修改带量采购价或者删除已经上报的带量采购目录,请点击“带量采购目录管理”-“带量采购目录上报”菜单进入上报页面,然后点击“带量采购维护”标签进入修改带量采购价页面,如图:
本功能方便带量采购联合体查看已经上报的带量采购目录,可以对此目录进行修改带量采购价、删除带量采购目录操作。
如下图:
如果需要修改带量采购价,请在带量采购价文本框输入新的带量采购价,勾选后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带量采购价。
如果需要删除带量采购目录,请勾选要删除的目录,然后点击“删除”按钮来删除带量采购目录。
删除后的带量采购目录可以在“带量采购目录上报”页面重新上报。
审核同步状态表示中心管理员对带量联合体上报的带量目录审核状态。
“未审核同步”说明中心管理员还没有进行审核,请带量登录中心管理员审核;“已审核同步”说明管理员已经
对上报的目录进行了审核,并且同步到医院目录,医院在填写实际采购价的时候可以看到本辖区的带量采购价和带量区域。
注意:1.带量采购价不能为0;
2.带量采购价不能高于采购限价;
3.带量目录上报和带量采购目录维护都是在有权限的前提下操作,权限关闭后无法继续上报和修改带量采购目录;
二、常见问题
2.1系统显示异常
如登录后,显示数据或格式错误,请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或浏览器的IE兼容模式登录系统。
如360兼容模式:
2.2忘记账号和密码
忘记账号和密码后,必须出具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由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核实后为您重新开通账号或重置密码。
密码以加密方式存储,无法找回密码,只能重置密码。
2.3遇到问题如何获得服务支持
如果您遇到问题,您可以拨打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服务电话获得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