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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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wu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wu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发布于 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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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水污染法》污染,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国家主要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本标准旨在保护环境防止和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造成的污染。

本标准规定了选址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垃圾填埋场进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操作要求,场地封闭和后期维护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监测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的特殊排放限值污染物。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3.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4.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粉煤灰,医疗废物,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沼气生产及其他生物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粪便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的入库要求。

和污水污泥;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关闭,后期维护和管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治理项目数量。

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废除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和城市建设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于2008年3月17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求,垃圾填埋场的准入条件,操作,封闭,污染控制及后期监测。

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关闭后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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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评权限划分—环保部2009年第7号公告,省政府2009 年36号文,市、县权限由市级环保部门确定。如唐山 的审批权限由唐山市环保局确定。
2014年环保部下放权限、省厅下放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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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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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第二条: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 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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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范围
第三条:编制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
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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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埋废物入场要求 《填埋场标准》
2、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后可以进入填埋场 填埋处置
➢(1)按照HJ/T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 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2)按照HJ/T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 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生活垃圾填埋环境管理 法律法规
高练同
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电话 :13931129617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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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建设项目环评与环保验收 二、运行环境监管 三、排污许可证与排污费 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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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评与环保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评流程
3、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

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理成本分析

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理成本分析

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理成本分析1国家颁布的新标准2008年9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焚烧飞灰属危险废物,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贮存、处置。

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实施后,焚烧炉渣和飞灰的处理也可按该标准执行。

2008年7月1日起实行的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①含水率小于30%;②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③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飞灰无论是采用何种稳定化工艺,只要达到表1规定的标准,即可送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

2飞灰处理方式比较飞灰主要来自烟气处理系统反应吸收塔的排出物和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烟气灰尘,其主要成分为CaCl2、CaSO3、SiO2、CaO、Al2O3、Fe2O3等,另外还有少量的Hg、Pb、Cr、Cd、Mn、Zn 等重金属和微量的二恶英等有毒有机物。

飞灰处理的目的是使飞灰中所有污染组分呈现化学惰性或被包容起来,以便运输和处置,主要有熔融固化法、水泥固化法、螯合剂稳定化等处理方法,其技术特点的比较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熔融固化法投资费用过高,而且会造成二次污染;水泥固化法简单实用,投资及运营费用低,但对毒性的稳定效果较差,大量水泥的使用增加固化体的体积和质量,与垃圾处理的宗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不相符;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L)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L)汞0. 05钡25铜40镍0. 5锌100砷0. 3铅0. 25总铬4. 5镉0. 15六价铬1. 5铍0. 02硒0. 1表1生活垃圾填埋场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螯合剂稳定化处理方法投资和运营费用适中。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I C S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89-2008代替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Wast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选址要求 (3)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4)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7 运行要求 (8)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1)11 实施要求 (14)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控制技术

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控制技术

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控制技术生活垃圾在填埋和焚烧处置过程中,会产生渗滤液、填埋气(沼气)、焚烧炉渣、飞灰、恶臭气体等二次污染物,对二次污染的处理处置程度,直接影响着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效果。

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并减少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9.1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填埋场、储坑堆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渗滤液。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含水率为50%~60%,根据经验,垃圾在中转、堆存过程中,析出的渗滤液量占垃圾总重的8%~25%。

渗滤液是一种污染物浓度高、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废水。

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全过程中,渗滤液的产生环节分散且产量大小不一。

针对不同环节、不同时期的渗滤液,开发和建设相应的渗滤液处理技术及工程,须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处理效果、投资与运行成本等各因素。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对渗滤液处理工艺的出水指标要求更加严格,对处理技术及工艺带来了新的挑战。

9.1.1 渗滤液的特点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受诸多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降水渗入。

②地表水流入。

③垃圾本身含有的水分。

④微生物活动产生的水。

⑤地下水的渗入。

由于产生时间与地点不同,渗滤液的水质变化较大,填埋场、中转站的渗滤液水质各不相同,同一填埋场不同时期的渗滤液水质差异也比较明显。

表9.1显示了我国部分地区渗滤液的水质典型参数取值。

9.1.1.1 填埋场渗滤液的特点填埋场渗滤液的物质成分和浓度变化很大,取决于填埋废弃物的种类、性质、填埋方式、污染物的溶出速度和化学作用、降雨状况、填埋场场龄及填埋场结构等,但主要取决于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和填埋场设计构造。

一般认为填埋5年以下为初期填埋场,此时填埋场处于产酸阶段,渗滤液中含有高浓度有机酸,BOD5、TOC、营养物和重金属的含量均很高,NH3-N浓度相对较低,C/N比协调,可生化性较好,此阶段的渗滤液较易处理。

gb168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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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是2019年9月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图书。

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最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精选.pdf

最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精选.pdf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代替GB 16889-19972008-04-02 2008-07-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改了标准的名称;-----------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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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1997)。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1新旧标准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比较G B16889-1997污染物 G B16889-2008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B O D5(m g/l)3030150600C O D(m g/l)1001003001000氨氮(m g/l)251525—— 悬浮物(m g/l)3070200400总氮(m g/l)40总磷(m g/l)3色度(稀释倍数) 40附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 B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G B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 B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 B7469-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 B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 B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 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 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 O 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 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 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 B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 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 B13486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 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 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 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 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 B/T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 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H 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 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 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 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 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 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 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 J/T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 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 J/T234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3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

3.4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7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8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选址要求4.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扯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4.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5.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

5.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衬层。

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 B/T50123中13.3节“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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