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卫生法学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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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 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制定本法。


科 学 性
专 业 性
自 然 科 学 ( 医 学 ) 角 度
医事立法要符合医 学科学基本规律
技术规范法律化
卫生法的等级效力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 条例;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
•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 体为了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做出或者不做出 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行为的自由或者保障。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根据卫生法律 规定,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的约束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产生,必须要以卫生法 律规范的规定为前提
概念:是指在卫生法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 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 的不同,使得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从 而形成了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卫生法效力等级的规则
• • •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狭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卫生基本法 以外的有关卫生的法律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 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卫生法学
主讲:黎志敏 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 269720037@163.com
课程介绍
• 卫生法学是由医学、卫生学和法学相结合而 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 科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产物。它既是法学科 学领域中的一个应用分支,又是现代医学发展中 的一项重要成果。 • 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理解并掌握卫 生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逐渐培养和提高 学生对卫生法治管理能力以及依法提供医疗卫生 服务的法律观念。 • 本学期重点针对执业医师考试涉及的卫生法 律法规。
谢谢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卫生法律
国务院: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卫生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条例 和卫生单行条例
广义
国务院各部门:含有卫生相关内容的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卫生规章 特别行政区: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
卫生标准 我国缔结、加入或签署的国际卫生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卫生基本法律
• 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 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 •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卫生法律解释与卫生法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当 卫生法律解释与卫生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 当适用卫生法律文本的规定。
生效 失效
明确规定 颁布之日生效 未明确规定
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自然丧失效力 新法中明文宣布相应旧法废止
有关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 溯及力 一般无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 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国家机关
主 体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自然人
国务院制定的
• 卫生行政法规
由卫计委提出法规草案,经 国务院批准,由卫计委发布
• 地方性卫生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
委会
• 卫生规章
•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 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 国际卫生条约
三、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
※(二)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卫生法对空间的效力范围:指卫生法在哪些 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全国性的卫生法在全国范围内 有效(但我国港澳台地区除外)
地区性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 在本地区空间范围内有效
概念 卫 生 法 的 时 间 效 力
卫生法对时间的效力范围:指卫生法 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其颁布以前 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指卫生法适用于 哪些人,对哪些人发生法律效力。
卫生法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 法人的效力范围 例外:1.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他们本国法律。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外国元首、 政府首脑、外国使节及其亲属,除了自愿适用 我国卫生法外,我国卫生法对他们没有效力。
1.药品是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 生命健康利益 B. 行为 C. 物 D. 智力成果 2.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法律权利 B.法律事件 C. 法律行为 D.法律义务 3.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4.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 案例: • 2006年7月3日下午,南通市港闸区卫生防疫站根据 顾客电话举报,反映个体户张某经营的饭店生啤酒中有苍 蝇,立即派二位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属实。 当地卫生防疫站根据以上违法事实,认定个体饭店张某已 违犯《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经营“……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食品”之规定。又根据《食品卫生法》 规定,于7月4日 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叁天,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 • 该案例中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与内容是什么?
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执法人员在一月饼加工点没收不合格月饼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行为
指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 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包括天然存在和人工制造的物质财富。 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 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 商业标志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 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原则
• 卫生部门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施行。但是若他们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认 为应当适用卫生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裁决。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述
一、卫生法学和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以卫生法为 研究对象,研究卫生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 卫生法(health law):是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 益并规范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广泛性和综合性
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社会共同性
三、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卫生法的渊源
概念:也称卫生法的法源,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 种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 宪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卫生法律 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执业医师法》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 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 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 资料。
• 第二十七 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执业医师法》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智力成果 和商业标志
生命健康权益
• • • • • •
《食品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国家药典和药品标准 药品工艺规程、炮制规范
课时安排
• 共36学时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教学要求
• 掌握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律关系 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卫生 执法种类与职责,卫生执法行为的内容、效力、程 序,卫生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 熟悉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立法程序 • 了解 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执法的原则,卫生法律责任的 认定与归结原则
•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 卫生法对空间的效力范围 • 卫生法对时间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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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相互之间在医药 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服务各个环节中所形成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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