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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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药品法律法规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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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我们应取这种态度。

为大家了xx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药品采购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给。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给的药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局部组成。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工程。

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此局部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平安有效。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药品法律法规是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药品法律法规的要点,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不同特征和用途,药品可以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大类。

非处方药是指可以直接在药店等地购买并自行使用的药品,如感冒药、维生素等;处方药是指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后方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如抗生素等。

二、药品监管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的主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的注册、审批、监督、检验等工作。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药品监管工作。

三、药品注册和审批药品注册是指将药品纳入国家药品目录并批准其生产和销售的过程。

根据药品的不同类别和用途,注册要求和审批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药品注册需要提供相关的药理学、药物学和临床试验等数据,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药品生产必须符合一定的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典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药品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五、药品流通和销售药品流通包括药品的批发、零售和仓储等环节。

药品的流通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包括药品的运输、储存、配送和销售等环节。

药品销售需要经过执业药师的指导或医生的处方,并严禁非法销售和假冒伪劣药品。

六、药品广告药品广告是指对药品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药品的疗效、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药品广告需要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七、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包括药品的副作用、过敏反应等。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需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汇总和汇报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药品监管机构会根据不良反应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和措施。

药品管理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药品管理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药品管理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以下是药品管理法重要的基础知识点:
1. 药品管理法的定义:药品管理法是一部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以保障公众的药品安全和有效性。

2. 药品分类:根据药理作用、用途和制剂形式的不同,药品被分为西药、中药和生物制品等几类。

3. 药品市场准入:药品的研发、注册、许可和上市销售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4. 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建立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以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5. 药品经营和流通控制:药品经营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执业资质,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6. 药品广告监管:药品广告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等,禁止夸大药品功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7.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需要及时监测、收集和报告,以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8. 药品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指导:医务人员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和相关的临床指南或规范,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品,并提供药品的正确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以上是药品管理法重要的基础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药品管理法,保障自己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药品法律法规

药品法律法规

药品法律法规1. 药品管理法1.1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1.2 药品管理法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药品分类、药品注册、药品审批、药品生产质量控制、药品经营质量控制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主要规定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标准化要求和技术规范。

2.2 该规范包括药品生产质量体系的建立、药品原材料和辅料的选用、药品生产工艺的规定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监测、检验和记录等方面的细则。

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3.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核心法规,主要规定了药品注册管理的程序、依据、标准和资料要求等。

3.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及申请人的义务等。

4.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4.1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的核心法规,主要规定了药品广告的发布范围、要求和标准。

4.2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形式、审查、发布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法规,主要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需求、标准和管理要求等。

5.2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期、注销以及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等。

6.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核心法律。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核心法规。

(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的核心法规。

心法规。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者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2)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药物法律法规与制度介绍最新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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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电子监管码应用
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应用实现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电子监管,方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药品信息,保障用药安全。
二十三、药品监管政策宣传与普及
1.药品监管政策宣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药品监管政策,提高公众对药品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2.药品安全知识普及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合理用药。
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评价、处理和信息公开等程序,以促进药品安全性的提高。
2.药品风险评价与控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药品召回、限制使用、撤销批准等,以保护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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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物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药物法律法规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核心,涵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将重点介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1.药品管理法
十、药品价格与医疗保险管理
1.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药品价格行为,防止价格垄断和哄抬,保障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该办法规定了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机制。
2.药品医疗保险管理
《药品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在医疗保险中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
十四、生物制品与中药管理
1.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
针对生物制品的特殊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生物制品的注册、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药学法规知识点总结

药学法规知识点总结

药学法规知识点总结一、药品生产管理法规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管理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药品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管理、药品包装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学生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以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

2. 《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是指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的相关管理规定,它规定了GMP认证的程序、条件、标准等内容。

学生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GMP认证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药品生产的质量符合GMP认证标准。

二、药品流通管理法规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管理要求,它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储存条件、销售管理、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学生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以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

2.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它规定了药品经营许可的程序、条件、标准等内容。

学生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药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药品经营的合法合规。

三、药品临床应用管理法规1. 《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是规定了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包括了药品的选择、使用方法、不良反应监测、效果评价等相关内容。

学生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以保证药品在临床应用中的安全有效。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它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内容、报告要求等相关内容。

学生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及时监测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四、药品管理相关法规1.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对我国药品管理工作的总体法律,它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相关内容。

学生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证药品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药品法规指南知识点总结

药品法规指南知识点总结

药品法规指南知识点总结一、药品生产相关法规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MP是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GMP包括了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原材料的采购、收货、检验到成品的生产、包装、存储、运输和销售等环节,都需要遵守GMP规范。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是指药品上市前必须经过国家相关药品管理部门审批,证明其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药品注册的管理规定,包括了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材料的提交要求、审批标准和流程等内容。

3.《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GMP认证是指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机构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认证,证明其符合GMP规范要求。

GMP认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前提,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4.《药品GMP检查指导原则》药品GMP检查是指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机构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以评估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GMP规范要求。

《药品GMP检查指导原则》是GMP检查的指导原则和要求,包括了GMP检查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5.《药品GSP认证管理规范》GSP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质量管理规范,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药品GSP认证管理规范》是GSP认证的管理规定,包括了GSP认证的申请程序、要求和标准等内容。

6.《处方药品目录》和《非处方药品目录》《处方药品目录》和《非处方药品目录》是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机构发布的药品目录,其中列明了经批准在国内销售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品种和规格等信息。

二、药品经营相关法规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GSP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质量管理规范,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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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药品法律法规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1月30日发布。

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了8年。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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