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粤建质[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3〕6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违规生产和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轻则需要进行工程结构加固补强或局部拆除重建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重则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尤其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大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规模建设,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更显得非常重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加强管理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摆在重要的位置上,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管运用资质管理、日常监督抽检、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其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
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其诚信档案,向社会发布相关诚信信息;对抽查发现问题较突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要迅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流入工地。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穗建质[201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五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5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
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价格。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
第六条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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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见附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强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监控,防止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保障混凝土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结合我委近年以来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现就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生产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并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明确混凝土生产用砂的类别和氯离子含量上限值。
二、工程使用海砂配制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按照《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等技术指标,严禁不合格海砂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使用海砂混凝土。
三、商品混凝土进场时,混凝土供应企业应提供该批次生产用砂检验报告,并提供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监理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进场质量监管,对于不能提供有效生产用砂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混凝土,不予浇筑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五、在混凝土浇筑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 号)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有关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实行见证取样抽检。
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05年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我市全市范围属于禁用袋装水泥的区域。
今年颁布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要求,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管理,严查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纠,禁止袋装水泥进场。
二、从2011年11月1日起,由市、镇质量监督机构结合质量监督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巡查时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情况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在发出的质量监督执法文书中明确要求停止使用袋装水泥,并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检查发现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每次对施工企业在市信用平台作扣10分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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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的通知
穗建材[1998]305号
各有关水泥厂、散装水泥中转站、散装水泥运输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地区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现将《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国家建材工业局发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散装水泥质量状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广州地区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储存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和中转散装水泥企业的条件第四条水泥企业生产散装水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
2、散装水泥生产前连续两年出厂水泥合格率达到100%、富裕强度合格率达到100%;
3、水泥窑单机年生产能力8.8万吨(含8.8万吨)以上;
4、有专用的散装水泥库,且每个散装水泥库的容量以本厂每个编号吨位数作基数。
第五条散装水泥中转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1、具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散装水泥中转库,总库容量大于1000吨,并配有计量装置、收尘装置,保证发货计量准确和达到环保要求;
2、已设置检验部门并取得市建委颁发的试验(或检测)资质证书;
3、进库的散装水泥必须由具备散装水泥生产条件的企业供应,且供货厂家相对固定。
第三章散装水泥出厂质量的要求第六条散装水泥出厂质量应当符合相应水泥品种的国家标准的下列要求:1、出厂水泥合格率10 0%;2、富裕强度合格率100%;3、抗压强度和凝结时间见下表:
4、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富裕强度值+3S;
5、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3%;Cv=S/R×100% 式中:R-全月(或一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6、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
7、水泥中碱含量≤0.6%(Na2O当量)。
第四章水泥企业生产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第七条散装水泥要提高半成品质量合格率、降低熟料的f-CaO,要求立窑熟料出窑时f-CaO<2.5%、合格率大于85%;转窑熟料出窑时f-CaO<1.5%、合格率大于80%。
出磨水泥安定性合格率大于95%。
第八条出磨水泥不允许直接放入散装库,应先输入水泥储库,经检验安定性及其它质量指标合格后,经均化进入散装库,以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出厂散装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达到控制值。
第九条入散装库的水泥如改变品种、标号时,应先将散装库所存的余灰清理干净,避免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混库。
第十条散装水泥库底应设置返料输送系统,以便不合格水泥混入时可将其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如下(五大通用水泥):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编号;60万吨以上--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30万吨以上--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10万吨以上--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8.8万吨以上--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的吨数。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出厂时,必须在装车(船)的同时按本厂每编号吨位数均等取样进行全套物理化学性检验。
散装水泥的取样可在散装库顶水泥入口处或散装库下料口处设置自动取样器取样,也可在装车(船)时人工取样。
在进行出厂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个月。
第五章水泥出厂和出中转站的手续第十三条水泥按编号经检验确认合格后,由化验室主任或出厂(站)水泥专管人员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销售部门、一份交仓库作为发货
依据、一份由化验室存档。
未经检验的或不合格的水泥任何人无权通知取厂(站)。
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和仓库必须严格按化验室《水泥出厂通知单》注明的编号、标号、货位及数量验证无误后发货。
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辆出厂(站)时,要通过汽车衡计量;柔性大包装水泥、船装散装水泥需经准确的计量器具计量。
水泥发出前,做好《出厂水泥回单》记录的填写,水泥发出后,仓库必须把填写的《出厂水泥回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化验室、一份留仓库存档。
第十五条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化验室按销售部门提供的购货单位,在水泥发出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寄。
第十六条当水泥出中转站时,中转站应按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供由中转站试验室检测的试验报告。
如果出现水泥质量问题由中转站负责。
第六章散装水泥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散装水泥出厂(站)时,水泥厂(中转站)必须向用户提交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中转站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水泥品种、名称、标号、出厂(站)编号、数量及发证人等,每车(船)一证、随货同行。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出厂质量的验收交货,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标准与GB175-92、GB1344-92标准第一号修改单规定。
第十九条散装水泥出厂(站)时,供货单位在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船)出口蝶阀处镶嵌上由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监制的印有该水泥厂(中转站)名称的专用铅封,以防产品假冒。
第二十条收货单位根据出厂(站)时,供货单位在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船)出口蝶阀铅封的完好性进行验收,如发现铅封被启或货证不符,有权提出异议或拒收。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建立健全散装水泥的验收、储库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不同品种、标号、生产厂或生产时间相隔超过一个月的散装水泥应分车(船)运送、分库(罐)存放,不得混淆。
如品种、标号、生产厂等有变化时,装车(船)或入库(罐)前先将车(船)、库(罐)及时输送设备清理干净。
工地所使用的散装水泥罐,应配备准确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使用前应对其安定性、强度和必要的其他性能进行检验,并做混凝土试配,根据试配结果择优使用。
如因水泥出厂时间超过三具月(快硬水泥超过一个月)或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时,应按规定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的结果使用。
第七章不合格水泥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出厂、出中转站散装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迅速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并及时向市建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按合同进行实物质量验收,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定不不合格或废品的,属于重大质量事故,供货单位应在事发后七天内向市建委作出局面检查报告,并接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厂、出中转站散装水泥自检或经复验、抽查富裕强度不足的,供货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外单位在水泥厂内设置的各类散装库,凡已办理委托管理手续的,其所存水泥按生产企业内部水泥处理。
第八章散装水泥产品监督抽查管理第二十八条广州地区散装水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由广州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按有关规定执行。
若抽查结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应立即通知使用该批水泥的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市建委将对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通报。
第二十九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散装水泥,其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
各生产企业、经销售单位向本市供应散水泥,应向购买方提供《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自1 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市建委负责本细则在施行过程中的有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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