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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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发展阶段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 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 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 是不平等条约。
范围交错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和区别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 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 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 下几点重大区别:
转折更新阶段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 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 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逐步进入 “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 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 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 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就业方向

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就业方向

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就业方向以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就业方向为标题,本文将探讨该专业的就业前景和方向。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变得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具有广阔的就业前景。

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可以在各个领域找到就业机会,包括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律师事务所、跨国公司等。

政府部门是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主要方向之一。

政府部门扮演着制定和执行国际经济法规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大量具备国际经济法知识的专业人才。

毕业生可以在国内外的贸易部门、商务部门、外交部门等找到相关职位,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规划、谈判和执行工作。

国际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热门选择之一。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在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毕业生可以在这些组织中从事法律顾问、政策研究、法规制定等工作,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专业支持。

律师事务所也是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领域之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

毕业生可以在跨国律师事务所或专门从事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

跨国公司也对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有较高的需求。

随着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涉及国际经济法的业务越来越多。

毕业生可以在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等职位工作,负责处理国际贸易合同、海外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事务。

在就业方向选择时,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做出合理的决策。

无论选择哪个领域,都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熟悉国际经济法规和国际经济形势,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就业前景广阔,就业方向多样。

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律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都是毕业生的就业热门选择。

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素质,将有助于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取得成功。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的法律与实践,能充当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中国法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他们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些法人之所以能充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因为它们 具备了其他法人所没有的条件,即有从事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来源于 法律,如我国《外贸法》规定,对外贸易只能由那些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 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外国法人必须是外国企业法人,包括本身为企业、公司或其他 经济组织的法人。这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在外国成立的法人,具有外国 国籍,因而法律上称之为外国法人。按国际习惯,外国法人要到他国从事经营活动,成为 他国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法人资格必须得到他国的认可,确认其具有参加某种国际经济 关系的权利能力,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外国法人认可制度。至于认可的方式,综合起来, 主要有三种:(1)相互认可制,即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相互认可; (2)一般认可制,即 对于所有依其属人法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法人,均给予认可,这些国家有:英、美、 瑞士、日本、意大利等;(3)特别认可制,即对外国法人一一加以审核,如东欧某些国 家、奥地利、比利时等。


(三)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的产生始于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发生的最 重要的变化之一。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大大加深了各国在生产领域里的相互渗透和依赖。跨国公 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称谓有多种,如“多国公司”、“多国企 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等等,现在最常用的是“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和“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两种。在联合国的正式文件 中基本使用“跨国公司”这一概念。但有些学者则仍使用“多国企业”的概念,因为他们认为多国企业 是由许多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组成的集团,是企业,而不是公司。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尚无一个被各国普遍认同的权威性的定义。一种源于联合国的综合性定义,虽然 仍有争议,但被广泛应用,即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 案)》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提交的案中所拟定的定义。该案文指出: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这 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 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 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从以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草拟的行为守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 征:(1)规模性;(2)跨国性;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简介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简介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简介
1.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学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课程负责人:曾文革
2.学时学分:学时64,学分4
3.适用专业:法学
4.预修课程:民法,国际法,经济法,
5.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学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学生的专业必修课程。

本课程是国际法学与经济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既属公法也属私法,并且还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经济学和贸易学方面的一些常识,因此要求学生在学习时具有综合性的思维和开阔的思路。

本课程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绪论、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含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贸争议的解决等。

6.课程教材:邓瑞平、侯茜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
7.参考书: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0年3月
成先平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
8.选课对象:选修法学为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各专业学生
9.开课单位: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课程框架(思维导图)

国际经济法课程框架(思维导图)

货币与货币主权
货币的法律特性 货币主权
概述
国际货币制度是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 采取的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
国际收支平衡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
汇率制度
特别提款权制度
先决条件条款
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 约定事项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
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特征
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家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各国国内法
自然人与法人
主体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港、澳、台、欧盟,除了欧盟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外,其他三者没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方法为指导
学习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跨学科研究方法
基础理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关系 调整范围:既包含国内法,也包含国际法;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概念
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CISG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产生:1964、1978、198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商事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结构:序言、第一部分(13条,适用范围及总则)、第二部分(11条,合同订立 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64条,货物买卖统一法)、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确定其国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能力:是指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基础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境外交付;跨国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7、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8、FOB: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9、要约:简单地说,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即由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以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并由货方支付运费的运输。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提单运输。

1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

15、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学专业从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后的职业选择与发展规划

国际经济法学专业从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后的职业选择与发展规划

国际经济法学专业从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后的职业选择与发展规划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法学学科,培养学生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全面的经济背景,适应国际经济往来的需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交往服务。

一、专业背景与就业前景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涵盖了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等多个子学科,培养学生熟悉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和相关规则,具备良好的运用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学知识解决经济纠纷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能力。

目前,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

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与投资交流日益频繁,对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企业、政府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都需要具备国际经济法背景的专业人才来处理与国际经济法相关的事务。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企业走向全球,海外投资和贸易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在国内外企业中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二、职业选择与发展路径1. 司法机关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参与国际经济纠纷的裁判工作。

例如,可以选择进入人民法院担任国际商事审判法官,负责处理与国际贸易合同、国际金融交易等有关的案件,维护国内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政府机关毕业生还可以选择进入政府机关从事国际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与监督工作。

在国内,可以进入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从事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谈判的工作;在国际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等,可以从事国际贸易、投资谈判的工作,推动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和落实。

3. 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是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另一个选择。

毕业生可以选择成为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等服务。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对法律事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律师事务所中对国际经济法专业背景的需求不断上升。

4. 企事业单位除了在政府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领域工作,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还可以选择进入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学听起来就像是一个超级复杂的大拼图,里面的每一块名词都是独特又重要的小碎片。

先来说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吧,这就像是国际贸易这个大舞台上的剧本。

买卖双方就像是舞台上的演员,一个在这边哼着“我有好货要卖啦”,另一个在那边唱着“我要找好货来买呀”。

这个合同规定了他们从“你给我货,我给你钱”这个简单的交易模式里衍生出的各种细节,就像剧本里写好了演员的每一个动作、每一句台词一样精确。

“提单”呢,那可是货物在海上漂泊的“身份证”。

货物在大海上就像一个个出门旅行的小冒险家,提单就是它们的身份证明。

没有提单,货物这个小冒险家可能就像个没带身份证的游客,在港口那里被拦住,进不得也退不得,只能干着急。

“反倾销”就像是国际贸易战场上的一种防御盾牌。

有些国家看到别的国家的商品像潮水一样低价涌进来,感觉自己本地的产品要被这潮水给淹没了,就拿起反倾销这个盾牌,大喊着“你不能这样低价倾销,不公平”,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

“国际投资”就像是一场跨国界的恋爱。

投资者把钱投到别的国家,就像把自己的心和钱一起打包送过去,希望在异国他乡能收获满满的回报。

不过这恋爱可不容易,得面对各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就像要跨越各种山川大河一样艰难。

“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直就是国际贸易的超级大管家。

各个国家就像住在公寓里的住户,WTO这个大管家制定规则,让大家公平地进行贸易往来。

要是有住户不听话,大管家就会出面调解或者处罚,就像公寓管理员管着那些调皮捣蛋的住户一样。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界的保镖联盟。

那些知识成果就像一个个娇嫩的小花朵,需要保护。

这个联盟要防止有人像小偷一样窃取这些知识花朵的果实,让创造者们能安心地培育更多的知识之花。

“跨国公司”就像是经济界的超级变形金刚。

它们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态,一会儿在这个国家组装零件,像个熟练的工匠;一会儿在那个国家搞研发,像个聪明的科学家。

它们凭借自己强大的力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整合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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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家之间 –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而言,公平互利原则 意味着原有的平等互利关系的维持; – 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而言,则意味着原有形式上平等关系的纠正和 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即发达国家应当承 担义务,采取各种措施,让发展中国家单方面 享有非对等、非互惠的特惠待遇—— “积极的 差别待遇”
国际经济法学
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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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48 先修课程:法学基础课及专业课 教学目的:
全面、准确地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 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材及参考书
• 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三版),余劲松、吳志 攀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年 • 参考书目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对内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享 有的独立自主之权,包括: (1)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对本国经济活动享有充分主权; (3)国家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如何看待国家经济主权原 则? ▲ 主权豁免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下简称《宪 章》)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有权充分和 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 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母(总)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
四、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一)有限责任原则 (二)整体责任说 (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实际,总结我国法 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和判例,在第 20条中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 • • • •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及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 概念及调整对象


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狭义说--狭义的国际经济法 广义说: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广义国际经济法 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教授主编的《国 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认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法律制度包括:① 涉及跨国交易的私法;② 各 国政府管制国际交易的国内法;③ 各国政府就管制 国际交易达成的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广义国际经济法观 点) –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学者。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路径源于英美法系实用主义的 理论学说 – 小结: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采取综合和实证的研究 方法,将国际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公 法和私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注 重事物之间的联系,认识到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 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联系与不 可分割性,可以说反映了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 规律,表明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具有自身能够满足调整 特定社会关系的功能与价值。
五、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从实践中看,解决管辖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 (一)国家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自我限制 (二)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协商解决 六、对跨国公司的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 法国学者卡罗(D - Carreau)、弗洛利((F-Flory)等也 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相比,确实具有若干 不同的特点: – 国际公法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核心,国家间相互 依存的关系只起次要和补充的作用,而国际经济 法则主要以国家间相互依存观念作为其核心和基 础。 –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除传统的渊源外,还 有革命性的、至少是发展原则 《宪章》规定,一切国家都应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 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个领域通力合 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一切国家都应尊重他国主权,不附带任何 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 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南南合作 有约必守原则 –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 加签定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 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 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 有约必守原则已经载入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主要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标或宗旨, 2、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3、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4、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为完成其职能之限度内,在各 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在国际法上,考察某一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 人格,一般是通过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来考察其 成员国的意图。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中明确规定, 该 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 (一)缔结合同的能力,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 《国际经济法概论》,姚梅镇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修订版 – 《国际经济法学》(第4版),陈安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7年 – 《国际经济法》,郭寿康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 《国际贸易法文选》,[英]施米托夫 著,赵秀文选译,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 E-U· 彼德斯曼.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
(2) 对于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
a.当事各方在跨国经济交往活动中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对等;
b.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c.相互尊重和承认对方根据其国内法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平权原 则
• 普惠制 由阿根廷经济学家罗尔.普雷比查首倡,后在1974年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经济权利与义宪章》中 确定。 普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非互 惠的、非歧视的贸易优惠待遇,也称为关税普惠制。它是 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体现。 – 普惠待遇的实施,并非“施惠国”的施舍,也非“受 惠国”的企求,而是发达国家对其历史债务的偿还。 – 普惠待遇的实施,是对“等价交换”、“等价有偿” 原则的重建。 – 普惠待遇的实施,从总体和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发达 国家。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1、欧洲联盟 2、北美自由贸易区 3、APEC组织 4、东南亚国家联盟 5、安第斯条约组织 等
(三)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商会 2、国际海事委员会 等
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是由位于不 同国家的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 动。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跨国性 (二)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三)公司内部一体化
(续)
–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 法等相比较) (1) 主体: • 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 • 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 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 • 国内经济法主体:个人、法人 (2) 调整对象 • 国际经济法: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
– – 国内法-----各国涉外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惯例 国际经济组织决议 其他辅助性渊源
(续)
• 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税法 国际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 等 国际投资法 思考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科学含义。 2.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在调 整对象上的区别。
– 《国际经济法》,王传丽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 – 国外著作教材
• J.Jackson and W.Dakey,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West Group, 2002 • A.F.Lowenfel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Oxford Uni.Press, 2002 • D.Carreau , Droit International Economique, Paris:LGDJ,1998 • Seidl-Hohenvelder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 A.Quresh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weet & Maxwell,1999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家豁免的主要依据是主权平等原则,而国际组织的豁 免根据则是其职能的最高需要。根据职能需要理论,国际 组织在其成员国享有特权与豁免。 其内容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扣押, 档案不受侵犯等。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类型
(一)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银行集团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4、世界贸易组织
本教材持“广义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 从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法人 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 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 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重要地位。 – 国际经济关系是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 国 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 系性 • 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 – 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 – 国际经济关系多样化与综合化 – 国际社会加强协调
第二节 国外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研究
• 美国
– Lowenfeld 学派 – Jackson学派
• 欧洲
– Hohenveldern 及其国际经济公法理论 – Herdegen 及其综合国际经济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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