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助调查工作; 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 (三)协助送达文书; (四)协助督促整改;(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
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为了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为了提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效率,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质量,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这些都有一定的规范性和规定,对于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规范,那么,▲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是什么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内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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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辽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辽宁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以下称案件)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跨省、市、县(区、市)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案件协查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跨地区案件协查工作,组织实施跨省案件的协查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转办的外省案件的协查、本市跨省协查案件的协调,以及组织实施省内跨市案件的协查工作。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转办的跨省、市案件和本市内跨县(区、市)案件的协查,以及本县跨省、市协查案件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跨地区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跨地区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委托方)按程序向案件相关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第八条跨省协查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委托办理。
省内跨市协查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委托办理,并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备。
外省委托以交办形式逐级处理。
第九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调的,委托方可以启动委托协查工作:(一)本地区发生案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二)本地区发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三)本地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第十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助调查取证工作;(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三)协助送达文书;(四)协助督促整改;(五)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顺利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服务奥运的一项重要任务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
平安奥运是北京奥运成功的最大标志,也是展示我国国家形象的最重要标志。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务奥运的重要性。
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
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人社部明电〔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的相关部署,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援企、稳岗、扩就业等政策措施,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执法行动的时间各地区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结束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的要求,自行确定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时间。
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1•【文号】劳社部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5年是《条例》发布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键的一年。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为统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各地要在广泛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005年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在一季度以清理非法职业中介为重点,与公安、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二是在三季度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为重点,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使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遏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在四季度以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为重点,继续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并逐步杜绝新的拖欠工资行为。
四是切实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43d9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d4.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XXX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取有力措施 . 落实和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 的各项创建工作任 务。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 门职能 , 确定各项任务 的责 任单位 。 涉及多个部 门的 . 明确牵头部 门和配合单位 , 要 确保创
建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 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 目标 和步骤合
4月 2 前报省厅 。不具备开展“ 5日 两网化” 管理 工作 条件 的地 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认真履行职责 , 创新工作体制 、 机制和
人 社部发 [094号 20 ]
为有效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 , 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 施.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行为的监管 ,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
保 障监察网格 化、 网络化 ( 以下简称 “ 两网化”管理工作。要试点先行 , ) 总结经 验, 以点带面 . 全面推进 。现就有9 _作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3 3
四 劳 保 川 动 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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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7 期
三、 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督促 、 指导创建城市采
城市名单的通知 》人社厅 发[o 9 2 ) ( 2 o 35号 要求 , 将试点工作作 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 并将本地 区试点方案 和网格划分示意 图于
方法 , 加强劳动保 障监察载体建设 . 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能力和水 平。 为将来推行“ 两网化 ” 管理夯实基础。 创造条件 。 已开展“ 两网 化” 管理的城市 , 继续 完善机制 、 要 创新体制 , 稳定 队伍 、 充实力
量, 强化管理 、 规范运行 。 三、 争取支持 。 加强协作
一
、
总体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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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2011-07-08 09:08:06| 分类:监察执法| 标签:|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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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各地可根据协查工作需要,与案件相关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商进一步明确委托和受托主体。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委托方可以启动委托协查工作:
(一)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
(二)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
(三)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协助调查工作;
(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
(三)协助送达文书;
(四)协助督促整改;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
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方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协查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如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请求,应提供新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委托方协查案件的归档资料应包括委托协查函、协查回函(样式附后)(略)及受托方寄送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受托方收到委托协查函后,按照协查请求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协查工作。
受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受托方按照委托协查相关要求及时发送协查回函。
一般情况下,回函时间自收到
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案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委托协查,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函的,应及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受托方在协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委托方、受托方如以传真、电邮等形式发送相关函件,应在发送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函原件或协查回函原件及相关材料寄送对方。
第十八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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